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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宪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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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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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要求,推动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学法用法重视不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落实法治社会建设新举措,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是基础、是关键。只有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有效带动全民树立法治信仰、厉行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
(二)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认真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
(三)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四)学习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森林土地保护利用、食品药品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五)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履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六)学习我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切实维护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决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八)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一)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中心组集体学法可采用专家专题辅导、重点疑难问题法律会诊、法治实践案例研讨,新法专题学习、先进经验学习交流等形式。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落实学法内容、学法时间。盟市厅局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少于2次,旗县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少于3次,苏木乡镇科级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4次。党委(党组)书记是集体学法第一责任人,要做学法表率,带头讲授法治课,每年不少于1次。
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把法律学习纳入学习计划,坚持在会前或会中组织学习与所议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创新学习模式,注重学习实效,每年组织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二)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开展需要,推动学法经常化。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证每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专题辅导,利用国家宪法日、自治区法治宣传月、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及新法颁布实施,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法治讲座活动。每年组织集中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创新学习模式,依托自治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各级政府网站、专门普法网站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校、学法课堂、法治大讲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尤其要充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做好日常学法各项工作,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常态化。注重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在学法中的运用,不断丰富学法渠道,创新学法形式。
(三)加强法治培训力度
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主渠道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把法治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修课程。各培训院校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要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8学时;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大各类在职业务培训中法治内容的比重。在组织调训中增加设置法治类课程,在总体课程安排中,需明确法治类课程的最低课时要求。
(四)推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严格履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性规定,切实落实对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依法科学决策。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尊重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的法律意见。对拒不采纳法律意见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领导干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通过“一对一”的方式,为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五)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各项制度
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切实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
(六)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和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制度
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各单位、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旁听庭审活动。
四、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机制
(一)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并将测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参考依据,纳入地区和部门考核内容。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盟市、法治旗县(市区)创建考核指标,并相应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
(二)健全完善学法登记、档案和通报制度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登记、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学法用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册,将每年的学法情况登记在册,对达不到学分规定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勤、登记制度,建立个人学法档案,详细记录参加法治培训、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法治宣讲等情况,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情况的重要载体。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凡拟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盟市、旗县(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都要参加任前法律考试。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的比重不应低于30%。各地区、各部门分层次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络普法考试,自治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网络普法考试,同时实现蒙汉双语学习考试。组织国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接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参加学法用法考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建立健全年度述法制度
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实现“德、能、勤、绩、廉、法”六位一体综合考核。述法考评对象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述法内容包括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普法教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法治内蒙古建设等情况。
(五)加强考试考核结果运用
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网络普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其当年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暂缓任命。对在学法用法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以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将党委主体责任承担好、落实好,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并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等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注重宣传学法用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建立学法用法师资、教材课件等资源库,推动资源共享,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
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选拔考核和培训计划,协调各级党校和各类培训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重点建立推行好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党委宣传部门要协助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落实干部年度学法考试与年度考核挂钩的配套措施和公务员录用法律测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组织年度全区网络在线学法和普法考试工作,指导普法讲师团做好法治报告计划和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情况,配合做好述法及有关考核工作。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办分别负责所属机关、学校、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机构的日常性学法用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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