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来源:法律视野 发布时间:2019-10-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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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庞德是社会法学的创始人,他主张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主要论述了对社会控制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和法律的价值几个方面来阐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的论断。

  【关键词】法律;社会控制;利益;价值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是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一生著作颇丰,尤其是其代表性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最为著名,他的著名论断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
  在本章中,庞德认为不论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它都是各门科学的出发点。在这一章中,他系统的对文明与法律、法律与强力、社会控制与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从实用主义出发将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这一观点是受到了社会学家沃德和德国法学家柯勒的启发。柯勒认为,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在庞德看来,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力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他认为,人类本性有两种趋势,一是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容易导致社会冲突;二是社会本能,表现出人们的合作能力。因此,通过社会控制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社会和促进社会文明,就要对人性的本能最大的限制,通过确认和保障利益的手段来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本章中,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道德、宗教和法律,而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中的核心,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法律是由人类最初是与宗教、道德不分的混沌状态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他认为,法律主要是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通过有秩序的使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如果法律具有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同时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而相反自然法理论反对把法律作为强力,同时,基于强力的弱点,庞德认为法律中应该包含理想成分,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中应该适应于一种权威性的理想。社会控制并不仅仅意味着强力,它必须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去追求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所谓的正义在庞德看来,既不是个人的德行,也不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而是一种制度。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理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也需要与宗教、道德、教育等手段紧密相连,而不能孤立分割,只有采用综合的社会控制方式才能达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这一话题是从古人到今人一直在探讨的话题,不同时代、不同学派、不同学者都作过各种各样的解释。庞德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三种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是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二是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三是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在这三种意义中,人们在说明法律是什么时,往往集中在第二种意义上,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三种成分。在他看来,一些公认的权威性理想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他认为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理想的成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他在区分了法律的三种含义和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的三种成分后,进一步分析了法令这一成分的自身内容,他认为,法令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另外,他在本书第一章中提到,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命令性成分,一种是传统性成分。命令性成分是立法者的创作,而传统性成分是经验的产物。同时,他认为,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他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核心手段,但是也有“有效法律的局限性”,他从道德管辖案件、利益破坏独特方式、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人类行为的严重不良行为和个人的必要性五个方面论述了法律实际实施与作用过程中的局限。
  三、法律的任务
  庞德在这一章中提出了他的利益学说,这一理论受到了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影响。他认为,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目的和任务,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的关键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的矛盾冲突是社会控制产生的原因所在,而社会控制的最后目的是希望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他将利益规定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而安排各种人们关系和人们行为时必须将其估计进去的东西。同时,法律并不创造利益,而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各种利益、规定利益的范围和限制。一项权利常常是一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利益的分类上,庞德认为利益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又对三种利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在这一章中,他着重分析了权利和利益的区别,分析了权利的六种意义。总之,他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应该用来确认和保障各种利益,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价值问题
  庞德在这一章中提到法律的价值准则的三种价值尺度以及法学思想在以往五十年中发生的六种重要变化。他认为,法学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论证法律的价值准则,担负着社会控制使命的法律,既然要对各种互相重叠和冲突的利益加以评价、取舍,势必要遵循一定的准则,这就涉及到价值问题。他提出了三种确定价值尺度的方法
  庞德在《通过在法律的控制》这本书给法律人一个如何认识和看待法律的社会学视角,从文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法律,法律与一定时间和空间的文明是密不可分的。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法律作为当前社会控制的重要的专门手段,但是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强调法律重要作用的同时而不能忽视其他重要手段诸如宗教、道德、教育等的作用。
  庞德从人类具有双重本性的角度出发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人的本性的两种倾向:一种是互相合作的社会本性;一种是个人主义的本性。针对个人主义的本性需要法律对因这种本性而导致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地调和,而这种调整手段在今天主要是法律,法律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而法律具有强力所具有的全部力量,同时也具有强力所具有的一切弱点。然而自然法理论却是反对将强力作为法律的依靠,强力不应该成为人们服从法律调整的最终力量。法律的适用和贯彻应该存在传统和理想的因素,应该成为文化的一种内涵,法律的方式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或者生活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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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葳.解读庞德的社会控制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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