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应急预案|台风应急预案

来源:选购与维护 发布时间:2019-11-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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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应急预案

  台风应急预案(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定,以及省政府“三定”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职责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洪水,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防台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潜力。

  1.5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水库、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全省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当预报12级以上台风正面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时,省委、省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2市、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2.3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影响台风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个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1个性重大(Ⅰ级)

  省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省。

  3.2重大(Ⅱ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严重影响我省(三个设区市以上)。

  3.3较大(Ⅲ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影响我省范围较小(二个设区市以下)或预计影响程度不重。

  3.4一般(Ⅳ级)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以南转向,对我省影响较小。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各级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带给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海塘)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4防台检查

  4.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4.2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4.3县级以上建设、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指备案。

  4.5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状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5.2降雨实时预警

  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政府。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5.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在台汛期坚持每一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5.4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状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带给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带给基本依据。

  4.5.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透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5.6蓄滞洪区启用和内涝灾害预警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应急响应

  5.1Ⅰ、Ⅱ级应急响应

  5.1.1省防指的应急响应

  省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市防指参加。气象、海洋、国土资源、建设、防汛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状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推荐。省防指向全省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汇报有关状况,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部署防台工作。

  省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状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省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省军区、武警总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省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省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民政、海事、旅游、农业、粮食、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省气象、海洋部门及时将台风、风暴潮和海浪预报消息,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3、省防汛、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向省领导报告防台有关状况。及时向各市防指办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台风影响地区高水位运行水库降低水位,防御风险。

  4、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各地通知海上渔船个性是远距离作业渔船开始返航,指导各地检查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

  5、省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

  6、省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间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7、省建设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8、省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9、省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加强所辖水库等工程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省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指导水电厂做好防洪准备。

  11、浙江海事部门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做好辖区船舶、设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海事船艇、VTS雷达站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防台措施。

  12、省经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滩涂造船企业的防台准备工作。

  13、省粮食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4、省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15、省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二)发布台风警报

  省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省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指导防台工作。

  省防指召开防台形势分析会,省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省防指办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推荐,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1、省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省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省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工作。

  2、省防汛、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个性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地区做好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状况。

  3、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指导沿海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指导各地做好网箱等养殖的加固工作。加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

  4、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及时透过省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手机信息信息系统通报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5、省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状况,调整客运班次。

  6、省建设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7、省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8、省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9、省教育部门组织各地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10、省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加强所辖水库的巡查,转移危险处人员。

  11、省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2、浙江海事部门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状况,抢险救灾船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工作。

  13、省经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检查滩涂造船企业防台措施落实状况。

  14、省粮食部门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状况,对沿海、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15、省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6、省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部署的防台工作和防台自救知识

  省移动通讯企业,透过手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三)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省防指召开防台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防台工作,省防指领导组织指挥防台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部署防台工作。

  1、省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省海洋部门作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省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同时作出沿海潮位预报。

  2、省防指或省政府对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状况可提前发布命令),要求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个性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十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省防汛、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风动态。

  4、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相互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务必全部撤离上岸;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5、省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省防台抗地质灾害工作。组织各地对5级预报区中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员实施撤离工作,对4级预报区中地质灾害隐患点周围的人员实施撤离工作,对3级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作好撤离准备。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次数。

  6、省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各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所管辖的内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及避风船舶内船员的紧急撤离工作。浙江地方海事部门密切关注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用心组织应急船舶、人员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7、省建设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掉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8、省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9、省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状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10、省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1、省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继续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12、省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3、省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利用信息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4、浙江海事部门密切关注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用心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15、省经贸部门组织指导滩涂造船企业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和防范船舶漂移、撞击堤塘桥梁等工作。

  16、省粮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

  17、省旅游部门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回到状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8、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9、省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透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状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20、省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受台风严重影响机场的飞机安全管理保护。

  21、省委宣传部指导省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滚动播发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省委、省政府,省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四)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期间,省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风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水利、民政、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价。各地、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1、省防汛部门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省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价工作,做好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汇报工作。会同省委宣传部(新闻办)、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台救灾状况。

  2、省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省水利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小流域降雨和重要江河、平原河网水位状况,做好水库和江河洪水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并协调驻浙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6、省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理解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省防指办通报。

  7、省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8、省交通部门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内河水域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9、省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

  10、省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11、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2、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状况,组织专家分析提来源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3、省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4、省农业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5、省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6、省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7、省粮食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

  18、浙江海事局组织开展海上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19、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渔船和网箱养殖的抢险救灾,指导沿海养殖恢复生产。

  20、省财政厅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21、省发改委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22、省经贸委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23、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内外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省内外新闻单位和境内外记者的管理。

  24、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拟定对外报道方案,会同省外办、省台办做好国(境)外记者的接待和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向境内外公布台风灾情及救灾状况。

  25、省级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5.1.2市、县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一级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省防指或省委、省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及时做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状况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5.2Ⅲ级应急响应

  5.2.1省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省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市防指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状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省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防台工作指导。

  5.2.2市、县(区、市)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状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3Ⅳ级应急响应

  5.3.1省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省防指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影响状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状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省防指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防台工作。

  5.3.2市、县(区、市)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可能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5.4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透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用心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状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5.1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5.2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务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6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务必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信息形式发布。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5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潜力。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省经贸委牵头,省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12宣传、培训与演练

  6.12.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潜力。

  6.12.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2.3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潜力。

  (2)专业抢险队伍务必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善后工作

  7.1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水毁工程修复

  7.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状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6补偿机制

  启用蓄滞洪区、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7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状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8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指办牵头制定,省防指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状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应急预案。

  8.2奖励与职责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群众和个人,由省防指或报请省委、省政府给与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指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风应急预案(二):

  防台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佛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顺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预防和处置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潜力;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保障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镇委、镇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防台风工作,落实镇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

  4、全民动员,协调应对。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用心性和主动性,镇三防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要迅速响应,构成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二、区域概况

  (一)自然地理。

  **镇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西南,位于我省沿海地区,受南中国海及西太平洋生成的热带气旋正面袭击或影响的状况时有发生。其中,7~9月份为台风活动季节,台风期间有时发生强台风。由于地处西、北江下游,每年4~9月受两江洪水影响,如适逢多雨和台风天气,容易造成洪涝灾害。

  (二)防御重点。

  1、危房及危险房地段人员转移,病险工程(设施)抢修和防护。

  2、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运行安全,“三高”农业的防风防涝。

  3、山体滑坡。

  4、高层建筑工地棚架、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城镇低洼地区的排涝。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镇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

  镇政府成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以下简称“镇三防指挥所”)为全镇防御台风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镇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单位、各村(居)在镇三防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或各自辖区内的防御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1、镇三防指挥所组织机构。

  (1)指挥:由镇政府的行政首长担任。

  (2)副指挥及成员:由镇领导和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

  (3)成员单位:党委办公室(应急办)、宣传文体办公室、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教育局、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武装部、区公安局**分局、**医院、中国电信**分公司、**供电所、**供水公司等。

  2、镇三防指挥所防台风职责。

  在镇委、镇政府及区三防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镇的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镇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贯彻执行上级防台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区三防指挥部的指示、命令;严格实行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编制完善防台风工作预案;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堤围防台风潜力;下达应急强制等调度命令,统一调度全镇各类抢险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负责发布全镇风情、水情通告,组织灾后处置。

  3、镇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所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三防办”)为镇三防指挥所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镇防御台风的日常工作,编制修订《**镇防台风应急预案》。

  (二)主要成员单位防台风职责如下。

  (1)党委办公室(应急办):①负责协调落实镇委镇政府有关防台风工作的决定及部署;审查《**镇防台风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②指导和督促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③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上报工作。

  (2)宣传文体办公室:①负责全镇防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②督导电视媒体在接到镇三防办带给的有关风情、雨情、水情的信息后及时向公众发布;③督导电视媒体制作必要的防御台风指引、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

  (3)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加强对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和管理,指导辖区相关部门抢修受影响的路灯。

  (4)教育局:①编制并落实教育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②指挥、协调受台风影响的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师生安全转移;③及时把台风等灾害预警通知传到达有关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课安排;④指导、监督学校进行防风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农业和社会工作局:①指导农口各相关单位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②指导各居(村)委会对各种养殖户落实防风措施做好自保自救工作;③指导渔业船舶、鱼排人员防风避险工作;④向镇三防办报告农业受灾状况。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①督导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的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救济工作;②协助核查、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状况,及时向镇三防办带给灾情信息;③及时对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庇护中心数据进行核实与更新。

  (7)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①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水闸、堤围等水利设施,尤其险工险段进行检查,及时抢修加固;加强水闸、电排站调度管理,及时做好预排工作。

  ②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指导排险工作。

  ③负责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施防御台风设防标准的落实,组织做好建筑工地在建工程防御台风的安全管理,疏散、转移危房居民和危险临时工棚住宿人员。台风过后,及时组织对台风影响期间受损、受浸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安全后方可准许人员回迁。

  ④负责组织、调拨抢险所需的砂、石料、钢筋、水泥等抢险物资,并组织准备好必须数量的抢险机械,组织技术人员上岗就位,随时待命参加抢险工作。

  ⑤负责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

  ⑥负责道路两旁树木及其它绿化苗木受损修复管理,避免造成事故。

  (8)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病工作,防控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①监督、指导防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个性是危险化学品及工业园使用燃气生产企业(包括仓库)的防台风安全工作。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设施的防台风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10)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

  ①加强对环卫、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港口码头、交通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设置单位(人)检查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联合有关部门督促设置单位(人)及时做好加固工作;必要时,强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物或设施。

  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雨水排放工作,做好城市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员对城区积涝严重地区进行抢排。

  ④组织调度抢险救灾车辆、船只,运送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

  ⑤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风工作,负责组织抢修损毁道路、桥梁。

  (11)武装部:组织协调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12)区公安局**分局:①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及时制止不法分子乘机打砸抢活动,及时控制灾民哄抢救援物资行为;②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风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③协助危险地区或危房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和陆地的突击救援、抢险工作;④利用交通电子显示屏协助发布台风预警信息;⑤加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13)**医院: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病工作,

  (14)电信部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佛山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佛山顺德**分公司等):①组织集合技术维修队伍,对关键线路和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镇三防指挥所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无阻;②当通信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较大面积通信阻断时,应及时使用机动应急通信系统,作为公众通信网的延伸和补充手段。

  (15)**供电所:①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个性要保证镇排涝泵站和镇三防指挥所、**医院、供水等部门及通信部门中心机房的用电需要;②保障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必要时,及时切断危险地区的电源;③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④编制重要用电单位的双电源供电方案,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16)**供水公司:①负责**镇辖区内因台风而损毁的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②负责因台风而出现停止正常供水区域的应急供水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镇三防指挥所备案。如实施方案有修订时,每年汛期前(4月15日)报镇三防指挥所备案。

  四、预警与预防

  (一)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热带气旋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超过必须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1、预警等级、信号。

  根据热带气旋影响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四级:Ⅳ级(一般),III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个性严重)。热带气旋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种,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见附件1)。

  (1)Ⅳ级预警:蓝色台风预警信号时为Ⅳ级预警;

  (2)III级预警:黄色台风预警信号时为III级预警;

  (3)Ⅱ级预警:橙色台风预警信号时为Ⅱ级预警;

  (4)I级预警: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时为I级预警。

  2、预警发布。

  (1)台风预警信号由区气象台发布。

  (2)宣传文体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新闻媒体(报纸除外)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广播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滚动字幕形式播放信号的含义、防御指引等相关信息。

  (3)镇三防指挥所负责发布防御台风灾害指令。

  (4)镇三防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防台风工作职责和预案,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包括: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江河水情、地质灾害、水工程安全、建筑施工工地、高空建筑设施、城镇危旧房屋及地下建(构)筑物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发布。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负责渡口、码头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发布。

  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负责督导种养殖户对农田鱼塘水位进行调控,并负责种养殖业防风和抢修的有关信息发布。

  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中小学校防范等方面的有关信息发布。

  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其他信息工作。

  (二)预防。

  1、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风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职责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2)工程准备:按计划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镇三防指挥所根据《顺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的标准,制定《**镇防台风应急预案》;镇三防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防台风工作职责和预案,制定有关防台风预案。

  (4)物料准备:按照不低于省定的物料储备标准,分级负责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和设备。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三防通信专网和应急通讯畅通。

  2、防台风检查。

  (1)镇三防指挥所应适时组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教育局、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应加强相关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2)镇三防指挥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完善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的核实与更新,其汇总状况报镇三防办备案。

  3、防台风巡查。

  (1)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建立河道、河涌、堤防和险工险段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加强公共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加强易造成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

  (2)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应加强城市排涝、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港口、渡口、码头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3)教育局应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应加强企业单位,尤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预警员落实。

  在易发生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洼易涝等灾害地区的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务必安排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III、Ⅱ、I四级。

  Ⅳ级应急响应区三防指挥部授权区三防办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或区三防办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启动,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以上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镇三防指挥所应将级别信息传达至相关成员单位。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蓝色时)。

  (1)镇三防指挥所组织镇三防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应急办、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等)参加会商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工作。

  (2)镇三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台风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做好江河、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III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黄色时)。

  (1)镇三防指挥所组织镇三防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应急办、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参加会商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工作。

  (2)镇三防办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将防台风信息通报镇三防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各村(居)。

  (3)教育局根据防台风预警级别视状况发布托儿所、幼儿园的停课通知,对已到校的儿童要负责保护,妥善安置。

  (4)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加强水利工程监视,监督指导台风可能影响区域内河网的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测、巡查,落实各项防御抢险措施,防范台风引发的暴雨、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5)武装部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6)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3、II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橙色时)。

  (1)镇三防指挥所组织镇三防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应急办、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参加会商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工作。

  (2)镇三防指挥所了解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并将工作状况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和镇委镇政府。

  (3)教育局根据防台风预警级别视情发布中、小学校的停课通知,对已到校的师生要负责保护,妥善安置。

  (4)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加强对重点防范区域,出险工程的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落实各项防御抢险措施。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测、巡查,落实各项防御抢险措施,防范台风引发的暴雨、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组织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救灾准备工作。

  (5)镇武装部组织好民兵应急救援队,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6)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应加强巡查,检查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系统、户外广告牌等市政设施。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督促沿河化工等重要基础设施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巡视,做好重要设施防风加固工作。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镇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启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核实、统计受灾状况及受灾人员安置状况报送镇三防办。

  (9)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落实村(居)农业系统、渔业船舶和鱼排的防台风工作以及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检查管理,并指导相关部门抢修受影响路灯。

  (10)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在做好III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4、I级应急响应(台风预警信号为红色时)。

  (1)镇三防指挥所指挥坐镇指挥,对各项重大防御措施作出决策,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镇三防指挥所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3)镇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在做好II级应急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镇政府和镇三防指挥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资料是:

  区公安局**分局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转移、并维护治安秩序。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加强巡查,检查工程设施;督促有关部门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转移;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提出洪水调度意见和排涝技术方案,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应加强巡查,检查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系统、户外广告牌等市政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切断霓虹灯及室外灯箱广告等其他非公共照明电源,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广告牌或其它临时设施,及时清除路障,避免发生事故;抢险车辆、船只处于紧急待命状态。

  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落实村(居)农业系统、渔业船舶和鱼排的防台风工作,检查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及时抢修受影响路灯;联系各通信运营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台风及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无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督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防台风及应急处置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三防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确保能够尽快恢复受损设施。

  武装部组织好民兵应急救援队,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并派员参与镇三防指挥所协助防台风抢险救灾指挥。

  (三)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三防指挥所透过OA信息平台或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救灾的义务。武警、民兵和预备役是防台风抢险的重要力量。镇武装部应按照镇三防指挥所的需求,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民兵轻舟机动队做好集结工作。在防台风抢险期间,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二)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风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个性应落实对大面积停电地区、镇三防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抢险现场的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三)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职责。当发生台风灾害时,通信运营部门要启动通信保障响应,迅速调集力量抢险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台风信息接收以及防台风预警信息发布通畅。紧急状况下,优先发布防台风手机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博等媒体发布台风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四)交通保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队伍、人员转移撤退、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车辆调配,保障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由公安交警实施交通管制,保障防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五)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做好灾区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防台风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物资保障。

  镇三防指挥所以及易受洪涝威胁的社区和单位,应按省、市、区有关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台风抢险物资、器材。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状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七)卫生保障。

  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负责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医院组织医疗、防疫队伍,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八)生活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政府应确定辖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避险安置;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九)宣传保障。

  镇三防指挥所、宣传文体办公室应加强防台风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潜力。

  由镇三防指挥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镇三防指挥所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防台风救灾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潜力。镇专业抢险队伍务必针对镇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台风抢险演习。

  七、善后工作

  (一)灾后救助。

  加强宣传教育,稳定群众情绪,镇政府要立即召开救灾会议,做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组织救灾工作。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状况,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3、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巡逻值班,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教育局负责统筹受损校舍的修复和灾区学校在后复课工作。

  5、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负责指导各居(村)委会对受灾区农民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农业生产,指导他们做好生产自救工作,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6、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交通道路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镇三防指挥所要及时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完成书面材料,报区三防指挥部。

  (二)补偿要求。

  防台风抢险期间,如征用了群众的物资,应按市场价格,经镇三防指挥所核定数量,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镇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三)总结与评估要求。

  对每次启动的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后,镇三防办应针对防台风救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风救灾工作。

  八、附则

  1、根据《顺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的要求,对防台风救灾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群众和个人表彰奖励;对防台风救灾工作中未履行本预案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职责人的职责,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2、本预案由**镇三防指挥所制订,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区三防指挥部备案。每3-5年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状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3、本预案由镇三防指挥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编制的《**镇防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台风应急预案(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潜力,保证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洪防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2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首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和省武警总队、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军区、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民政厅、交通厅、公安厅、教育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广电局、旅游局、安监局、福建海事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效能办、华电福建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电力公司、民航福建安监办、南铁福州办事处、福州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省水利厅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洪水、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洪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防台风预案,并对实施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2.3.2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洪防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推荐意见,为省指挥部带给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洪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所属水库洪水调度,提出防洪防台风应急措施,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3)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环境预报,编制《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掌握最新状况,及时统计上报省指挥部。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的防洪安全。负责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推荐,帮忙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

  (6)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省防洪防台风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中央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7)省委农办、农业厅、林业厅: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推荐。帮忙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9)省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洪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10)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保障。

  (11)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2)省建设厅: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3)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状况并上报省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公路(桥梁)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协调关掉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洪防台风工作,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5)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17)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18)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工作,个性是当接到省气象、防汛部门带给的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洪防台风通知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洪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19)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用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掉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0)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1)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设施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2)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状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省政府及省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透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4)省效能办:监督防洪防台风职责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洪防台风职责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状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职责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职责。

  (25)华电福建公司:组织所属水电厂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26)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组织所属水电厂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27)民航福建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机场及各航空公司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8)南铁福州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省防办的联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信息。

  3.2预案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渔业防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方案。

  3.3预防行动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重要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职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洪防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洪水预警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预警级别

  按洪水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省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状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状况。

  4.2防洪响应

  4.2.1Ⅳ级响应。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10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一般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尢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小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中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出现险情;e、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即发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时,重点地区大部分尚在防御标准内。

  (1)省指挥部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挥部掌握发洪区有关大型水库的运行状况,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3)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点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根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省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视情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信息。

  (4)省气象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暴雨、洪水实况(绝对值、相对值和相应频率)和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控制站的洪水预报。

  (6)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指挥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Ⅲ级响应。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出现重大险情;e、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即重点地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挥部组织做好发洪区有关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状况进行严密监视。

  (3)省气象台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防办监视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5)根据洪水发展趋势,省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6)省指挥部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省政府办和省指挥部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状况。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2.3Ⅱ级响应。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e、中、小防洪城市发生内涝。即大部分地区已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有关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坐镇指挥。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省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省指挥部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

  (2)省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3)省指挥部重点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4)省气象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省防办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并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6)省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根据省指挥部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部门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4.2.4Ⅰ级响应。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a、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b、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e、重要城市发生严重内涝;f、水库发生垮坝。即发洪地区大部分已大大超过防御标准。

  (1)省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总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省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

  (2)必要时,省委或省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有关方面支援。

  (3)省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省指挥部继续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地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5)省气象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省防办反馈省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状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状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工作。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2.5响应结束: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省气象台发布降雨过程结束,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发布江河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省指挥部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省防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办报告。

  (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报告洪水动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省指挥部报告。

  (5)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持续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状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4.3防台风响应

  4.3.1Ⅳ级响应:台风生成,或南海出现热带低压,即热带气旋经中央气象台编号。

  (1)省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防办发出台风状况通报。

  (3)省气象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持续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3.2Ⅲ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未来台风可能影响我省。

  (1)省指挥部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设区市适时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

  (3)省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省防办加强值班,实行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6)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办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台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状况。

  (7)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3Ⅱ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

  (2)省气象台每隔3小时或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状况,视状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信息。

  (4)省指挥部透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状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5)省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预报台风影响区域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状况下,组织撤离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指挥部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大型水库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7)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头深入防御台风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状况,督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8)必要时,省委办、省府办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

  (9)电视台、广播电台用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及时做好防台风报道,重点新闻网站重点报道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状况向全省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信息。

  (10)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指挥部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职责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状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状况上报省指挥部。

  (12)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4Ⅰ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2)省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水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抗台风落实状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信息。

  (4)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政府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状况下,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应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地区政府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省指挥部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相关地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8)根据台风发展趋势,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掉;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适时关掉;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9)必要时,省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1)电视台、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省移动电话和小灵通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

  (12)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3)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状况上报省指挥部。各级防汛职责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职责人上岗到位状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15)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5响应结束: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省指挥部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状况,省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持续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状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6)省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状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状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善措施。

  (7)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职责。

  5.1.2省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务必配备通信设施。

  5.1.3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在紧急状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信息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省洪水预警报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5.2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潜力。

  6.2培训

  6.2.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指挥部负责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6.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2.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6.3演习

  6.3.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潜力,及时完善预案。

  6.3.2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务必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

  7附则

  7.1奖励与职责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职责追究。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状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洪防台风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nzmb.com/diannao/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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