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范文3篇

来源:行政公文 发布时间:2019-08-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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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答案网 zqNf.Com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粮)罚〔2014〕001号
  当事人:
  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当事人xxx一案,本机关于2014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xxx月—xxx月经营xxx的“xxx”,违法所得xxx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14年xx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11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11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地 址:hellerwald,d-56154,boppard,germany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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