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工作开放日活动|救助管理工作困境与对策

来源: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9-10-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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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救助管理是一项“以人为本”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石家庄市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救助管理;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救助管理工作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收录日期:2013年3月6日
  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急需探索和解决。
  一、救助管理工作困境分析
  (一)对职业化乞讨人员管理的法规不健全,亟待整合。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但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不能持久解决问题,正如一位乞讨人员所说:“救助站里再好能管我下半辈子吗?能给我钱花吗?在家里如果有办法生活,我何必要出来呢?”对于另外一些长期流浪乞讨人员来说,乞讨本身已经成为一门职业,甚至是回报比较丰厚的职业,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化乞丐,自然不会去自愿接受救助,更不愿被送回流出地。职业化乞丐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省区,这些省区的部分农村有集体结伙外出乞讨的传统陋习,当地流传着“城里磕头,回家盖楼”等顺口溜。
  据调查,多数职业乞讨人员不属于“生活无着”,不需要并且拒绝政府的救助,但他们实施的有害行为确实需要加以约束和管理,而现有《救助管理办法》多为关爱性救助的规定,在社会“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失。对职业乞讨和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因法律并未赋予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相应职能和手段,而导致各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常处于进退两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处境。职业化乞讨人员普遍采取“告知不听,救助不去,劝阻无效,制止不服”的态度,“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
  (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求助人员的甄别核实缺乏规范性操作。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是,实际上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以石家庄救助站为例:在2012年实际救助的6,589人中,长期在以流浪乞讨为生的人员118人,仅占救助人员总数的1.79%;因钱物花光、丢失或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生活一时无着,自愿求助但尚无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5,788人,占救助人员总数的87.84%;其他原因如公安部门送来、接群众热线等救助人员为683人,占救助人数的10.37%。因此,如何从工作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此外,求助人员成分复杂,动机多样,有的为了求得救助而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编造谎言;有的随身带有现金,因工作人员无权检查,求助人员骗取救助时有发生。如何对求助人员进行有效甄别,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落实救助管理经费有困难,人员编制不足。一是工作经费紧张。流浪乞讨人员往往是跨区域流动,在安置和跨省接送问题上,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跨省救助任务量对跨省救助管理站予以补助。财政部督促省级财政部门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中央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对中西部救助管理工作予以补助。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兴办救助站并维持救助日常运转就面临着较大的压力,有限的经费往往只够维持机构基本开支;二是人员编制不足。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大部分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核实的,在收容遣送时期还能适应,改为救助管理后,由于工作性质由强制性管理改为人性化的服务型管理,需要24小时值班、街头救助、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肢体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护理、跨省接送等大量业务工作,人力调配十分困难。
  (四)对特殊人群的救助面临困境。首先,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及安置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作为特殊的救助管理对象,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具有多元性、复杂性、敏感性、风险性等诸多难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主要途径是经公安部门护送而来,占到80%以上,其他是热心群众护送来站和接市政府值班电话、群众热线电话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的。目前,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经费问题突出,他们的治疗过程复杂而漫长,需要较大的医疗费用;而且救助渠道单一,目前这部分人员的救助和治疗由政府承担,民间慈善机构功能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几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以石家庄救助站为例:2010年329人,2011年378人,2012年403人。救治经费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次,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也有待加强。由于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挫折和磨难往往造成他们心理健康状态不佳。如石家庄救助管理站在救助新疆籍未成年人时,由于管理人员与新疆籍未成年人语言不通、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在身份鉴别、与接领人关系的核查和日常救助管理上都存在较大的困难,新疆籍未成年人曾经出现过绝食甚至自残等过激事件,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在救助管理过程中,由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二、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时期,少数社会成员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选择乞讨以维持生存具有一定必然性,乞讨现象一时增加、乞讨群体规模一度扩大,在所难免。面对这一社会现象,既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更不能退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上去。既要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观点,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更要着手当前,做到以人为本,积极救助,正视问题,依法管理。
  (一)完善《救助管理办法》,加快救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1、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应修改受救助条件,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求助人员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2、建议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总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工作实践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实际,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1)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等)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2)更多的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增加相应条款,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当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基层组织可及时告知、进行临时性救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反映、积极开展协助性工作。发现乞讨人员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3)增加加强救助管理站防病防疫工作的专项条款。要强调卫生部门的检查督促、防病指导的责任,加强站内工作人员自身防病保护的措施,制定救助站对求助人员要进行身体检查的规定程序和项目,筛查传染性疾病的患病人员。制定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设施设备标准,并确定达标时限,严防流行性传染病在受助人员中传播,确保站内不出现卫生安全事故;(4)尽快明确救助管理站的基本建设标准、机构编制、救助标准、经费保证,以及责任划分、经费结算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保证各项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高效地开展。
  3、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号召、引导市民将钱物捐赠给慈善团体和公益组织用于弱势群体的救助,使市民的爱心既有施放之处,又能防止受骗上当,还能压缩职业化乞讨人员的生存空间。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管理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二)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开展救助服务。救助管理工作是服务型的管理工作,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工作者,为了适应新的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使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素质。
  1、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职业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救助管理人员,首先要准确理解、掌握国家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毫不动摇地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受助对象的切身利益;其次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富有爱心,责任感强,尊重人格,保护受助者的权利;最后还要具备较强的职业能力,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对象的复杂性要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组织能力及决断能力。
  2、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救助管理工作是一种典型的助人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关于社会与关于人的知识。要站在较高的水准上观察、认识、分析人的行为与心理。此外,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开展救助服务,总结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本土理论和方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三)创新工作方式,与时俱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1、创新工作方式。救助管理站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综合运用社会工作、心里辅导、技能培训、文化教育、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专业的工作方法,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拓展服务功能。救助管理站要坚持“以人为本”,拓展救助管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为受助人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如开通救助服务咨询电话、实现街头救助经常化、在市区繁华路段交通要道设立救助引导牌、发放救助引导卡以及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通过为下岗失业等人员提供公益岗位,让他们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既有效地解决了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紧张问题,又保障了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扩大了救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
  (四)积极发展城乡经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源头上根治乞讨现象。治理乞讨问题还要从治本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全国各地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应当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解决乞讨问题的最根本之道,则在于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并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政策,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主要参考文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2]齐建辉.职业乞讨亟须治理[J].社会福利,2010.2.
  [3]汤秀娟,王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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