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

来源:百科 发布时间:2019-10-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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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篇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尚未被废除或失效,但该《细则》中一些相关规定已被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所修改和替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篇


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篇


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多次修订,目前的版本是(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追问就是说现在没有了实施细则了,由2014年的实施条例来替代了?但是实施条例上并没有处罚量尺?我这被想出有两桶假机油,货值300多,罚5000合理吗?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篇


定义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篇


商标受《商标法》调整,营业执照企业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两者保护是并行的。因此,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之前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相同行业的与服务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同时,服务商标取得注册后,与之相同的文字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企业同样可以使用。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所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尽管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对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来说,登记行为并非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此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号的不规范使用,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扩展资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冲突法律适用--中国法律网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篇


  《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刑法》、《刑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都有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的条例。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单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8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篇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如果通过商标代理提交的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
  但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国际局通知的确切日期一般较难判断,在实践中,商评委接受以国际局通知日起15日默认为邮寄送达收到日。因此,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一般可以按照国际局通知日起三十日计算。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到日晚于国际局通知日后的三十日,则须提供国际局通知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如国际局邮寄的信封原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邮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
   如果已经申请了商标驳回复审,就需提供的资料有: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书、与商标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这些资料都是在通过商标驳回复审之后要提交的资料。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0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针对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三种法律责任:
  (一)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则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此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如果注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经不属于近似商标范畴时,若当事人在改变后的商标上标以注册标记,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必然向他人错误地宣传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此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才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三)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针尖对麦芒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如果将商标自行修改为与其他商标相似甚至相同的,更是造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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