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发放时间]公务员工资发放规定

来源:党团范文 发布时间:2019-09-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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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公务员涨工资最新规定

内地公务员今年加薪逾六成

据香港媒体报道,呼吁多年的内地公务员加薪方案终于出台,涉及范围从办事员到正国级领导,调整时间自2014年10月开始,因此今年1月起加薪料将同时补发去年四季度薪金。调整方案显示,最高级别正国级官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下同),从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方案还明确,今后公务员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有专家向记者指出,此次是公务员多年来首次加薪,表面看幅度不小,但实际上由于多年未加薪整体通胀等因素,公务员加薪后收入增加还是合情、合理,而且这次加薪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是这个方案的一大亮点。

冻结津贴增长 部分纳基本工资

最新的公务员加薪文件由国务院于1月12日下发。文件显示,本次公务员加薪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在提高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并强调各级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文件显示,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内地公务员体系中最高的正国级官员最高基本工资,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这显示出,基层公务员加薪幅度更大的趋势。此外,在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后,省部级正职官员津贴补贴减少650元,办事员减少220元。

另外,中央此次明确将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文件指出,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对于此次公务员加薪所需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将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人社部官员: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待遇不会下降

周安安是湖南娄底娄星区的一名公务员,她的丈夫在一家企业工作。他们的养老保险是“一家两轨”。丈夫以前一直调侃周安安:“虽然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不高,但就冲着养老金,你就安心当公务员吧。你们不用缴纳保费,退休了拿的钱比我们还多。”

周安安家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一家两轨”的情况日前已被终结。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彻底终结了养老保险“双轨制”。约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去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公布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改革体现了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的一致性。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缴费基数的确定、计发标准等都基本相同。

养老保险并轨制度让周安安这样的基层公务员有一些担忧。她目前是副科级,工资拿到手里才2500元,如果再缴纳养老保险,工资条上的支出又多了一项,“想一想还真是不情愿”。

“不过,我暂时不考虑离职,先观望下再说。我想,公务员工资不会一成不变。”周安安说。

养老金并轨改革是否会引发“公务员离职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回应,从改革发展的总趋势来看,改革以后,公务员的待遇水平不会下降。

金维刚称,改革以后,会设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的、改革后才退休的这部分人,会给他们过渡性的养老金,根据他们缴费时间的长短,对比新老办法的待遇差,然后通过必要的一些方式弥补待遇差,“基本上可以确保待遇不下降”。

谈及改革以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海的影响,金维刚表示,这次改革有利于人员流动。根据方案,如果从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到企业去,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之转移,而且还可以从统筹金里面,按他本人缴费工资的12%来相应地转移一部分统筹基金,可以确保这些人员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权益继续得到有效保障。

周安安说,按照通报的口径,此次养老金并轨重在转机制,并非降待遇。然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多年未涨工资,缴费意味着收入减少。因此,作为基层公务员,她建议,决策层或应考虑适当调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弥补其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

周安安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位月薪3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并轨后参保的话,个人按工资的8%缴费,需缴纳240元;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缴纳职业年金,这既可能完全由单位承担,也可能是“单位+个人缴费”,这些目前她还不大清楚,要看并轨方案最终如何确定。

金维刚坦言,并轨改革会增加财政负担,一方面需要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老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方面要为中人(在职人员)的参保缴费,不过,“国家财政收入可以保障这部分支出。‘双轨制’并轨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一致的,主要差距体现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

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为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被相关人士称为方案中的最大亮点和最关键处。方案中明确,改革后,相关人员待遇不降低,建立职业年金就是让待遇不降低的方法。

根据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补足了因改革而使待遇下降的部分。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职业年金的好处在于,本质上它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生活水平下降,实质就是将职工现期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领取。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同步进行的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适当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缓解基本工资占比过小、津贴补贴占比过大的突出矛盾。

范文二: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20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中金网)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胡晓义表示,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016公务员最新工资标准曝光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公务员工资套改实施办法

1、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3、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的职务,以2006年6月30目的职务为准。2006年7月1日后变动了职务的人员,按6月30日的职务套改后,再按职务变动规定确定工资。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4、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

6、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7、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人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8、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已转正定级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可按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确定工资;转正定级后可执行副科及以上职务层次工资待遇的人员,按任职年限5年以下进行套改。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之“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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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优化工资结构。

“国际上,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中均包含养老部分。而过去我国公职人员薪酬中关于养老的项目并不统一,甚至没有明确的支出比例。这不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刘春说。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也分三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全部工资的30%,其余70%为各种津补贴。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不利于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作用,也不利于加强中央对全国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配关系的调控。”苏海南认为。

提高基本工资比重有两个途径:一是逐步提高基本工资的标准;二是将部分津贴补贴或者绩效工资纳入到基本工资中。“本次工资调整将‘两手并施’,通过津补贴和基本工资的‘此消彼长’,实现工资结构的优化。这同时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补贴、规范分配秩序的过程。”苏海南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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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推进与工资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建设。

在这方面,多项改革已有部署。比如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养老并轨“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李忠表示,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是此轮工资调整的主要特点之一。

再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全国县以下机关将陆续实施这项改革。据本刊了解,这项改革2015年还将在地市一级展开试点。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在实际情况中,职务在公务员工资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汪玉凯指出,职务不仅影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同时各地规定的津补贴数额也往往与其挂钩,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创造一个当官不当官都能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晋升的‘双通道’,让那些虽未当官但承担任务重、个人能力强、所做贡献多的一般公务员,能够领取与同职级当官者差不多的工资,是此轮工资改革的任务之一。”苏海南说。

事业单位亦是如此。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稳步推进,为其人员工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和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二者可谓互为配套、互相促进。”汪玉凯表示。

又如,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行动。李忠表示,没有完成这项治理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严格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是完善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涨工资前堵上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能够避免国家花更多的钱养闲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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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建立健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对工资的动态管理。

“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形成严格的工资调整机制,近十年没有调整基本工资的做法在国际上是少有的。”汪玉凯指出。“建立健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就是要改变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现况,使公职人员工资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以及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苏海南表示。

“根据预算法和公务员法,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薪酬待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公共财政收入情况和生活成本变动情况,工资可能是涨,也可能是降。”刘春说,“所以这次‘涨工资’正是‘依法办事’。既然是动态管理,该调整的不调,是不守法;不该调的乱涨,也是违法。”

国务院下发机关事业单位涨薪3方案:

对象:公务员

范津贴补贴被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以后:

1、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

2、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

3、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

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

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对象: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

省部级副职114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30元

县处级正职570元

县处级副职48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

厅局级700元

县处级460元

乡科级350元

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

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国家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方案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发,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 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 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记者注意到,近期多地人社部门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1月19日,四川召开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并指出,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决定的首次调整,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现工资正常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一天召开的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也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在更早前的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视频会议透露,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 长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标准、落实人民警察工资待遇调整政策,开展法 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此外,江苏提出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北京提出今年要“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陕西也提出今年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等。

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

去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其基本工资也进行了调整。截至2015年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全面完成。

此次工资调整优化了工资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了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同时,重点向基层倾斜,并确保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有所增加。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去年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答记者问时曾指出,这次调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近期要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

对于如何调整,人社部表示,将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

扩展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津贴标准: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 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工龄计算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 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 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范文三:工资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规定

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为给员工合理的待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工资采用月薪制,当月工资于次月10日发放(如逢节假日推迟发放)。新进员工于报到日起薪,当月25日以后到职者,当月工资并于次月发放,新进人员工作不满三日者,工资不计。

第二条 新进人员工资由总经理依员工的学历、经历、职务核定工资,试用期间按核定标准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总和的80%发放,考勤工资按规定发放,不享受其它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依据员工所从事工种和能力核定的工资,。

第四条 职务工资:依据担任的职务和能力核定的工资。

第五条 考勤工资:按每人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00元/月、50元/月五档计发,全勤者按全额发放,除病假一天以内(含一天)者,按50%发放外,其余情况不予发放。

第六条 交通补贴: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上下班交通补助。

第七条 通讯补贴:经公司同意给持有通讯工具员工的补贴。是针对特定岗位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和特殊情况下应急而设置,如发现相关员工有关机情况(含三次以上者),将100%扣除当月补贴

第八条 医疗补贴、养老保险:是应由公司承担的医疗补贴、养老保险部分,其实际交纳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九条 日工资标准: 日工资标准=月标准工资÷当月日历天数

第十条 工程部人员工资标准以每月30天工资计,并已含有现场补贴。

第十一条 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并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工资薪酬明细表》

安顺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范文四:工资发放规定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

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

(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

(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

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60%的水平支付生活费。

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责任者本人工资。

第三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的劳动者,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企业按照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符合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办理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之月止。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工

资。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死亡的,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止。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章 工资的保障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强求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费用外,企业不得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以逐月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不可抗力;

(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无力支付或者负责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再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工资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作为必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

第四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市各级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范文五:工资发放规定

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

一、新队员入职第一天实习不计工资。

二、请假不计工资。

三、代班、加班按实际基本工资计算。

四、考勤表、临时考勤表于每月最后一天由班长交至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按考勤表及临时考勤表制工资表于XX日前交给班队。

五、班长将工资表交给全班人员核对,于XX日前交回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将工资表汇总金额于XX日交到财务,财务在13日将工资准备到位。

六、在职人员工资于次月15日下午发放,离职人员于次月10日发放,逾期三日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注:离职人员工资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持有《工资结算通知》方能代领。)

七、工资以两种形式发放: 1,由公司直接发放。2,由各服务处负责人代发。

八、员工辞职时需提前20天将“离职报告”上交公司,若不执行此规定的,该员工上月及本月工资均不发放。

九、公司收费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业主以开“白条”方式进行收费,一经查出,该员工要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还将以“贪污公司公款”为名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以上时间如有变化,公司另行通知

XX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

范文六:工资发放规定

2013员工薪酬发放规定

关于公司员工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规定,当月员工工资扣除考勤扣款、五险一金应发工资总额超过免征额3500,按应发工资与3500差额提供发票抵充,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样提供发票抵充,符合发票抵充范围餐饮类发票、办公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手机通讯费发票(附注:餐饮类、办公类、住宿费 开票均开公司抬头名称,手机通讯费为在公司任职员工),发票有会计审核后方可使用。

补充:员工薪酬计算方法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餐补、社会保险),员工当月发放工资计算方法: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奖金+餐补)-扣款(考勤扣款、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扣款) 若(1)应发工资小于等于350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应发工资大于3500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规定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执行:

个人一次性年终奖计算:

1、 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

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2、 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

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

要缴纳的税款额。

备注:计算方法同样参照上述表格



范文七:工资发放规定

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规定

(补充规定二)

1、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实行一人一卡,每月到指定的银行支取。

2、严格执行基本工资满两年、岗位工资满一年后执行。

3、副总以下职工每月补助交通费50元,随工资发,平时外出办事不再派车。(暂执行五个月)

4、公司每人每月补助午餐费100元(暂执行五个月)。

5、副总及以下员工,在工地每天补10元、每月补300元。(请假按天扣除)

6、副总以上领导岗位工资中含工地补助和电话补助(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每月300元工地补助;董事长总经理每月话费补助300元;副总经理话费补助每月200元),另外董事长、总经理的第二部电话每月再增补300元话费。

7、部门领导每月补助话费100元,专职司机每月话费补助50元。

8、实习期间的员工不享受任何待遇和福利。

9、司机每月补助10—50元。(根据出车任务及车辆日常维护质量为参考)

10、财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

11、职工日工资平均标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之和除以实际工作日。

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范文八:★工资发放规定√

青岛环球集团商丘大红福鞋业有限公司

工资发放规定

1、不论计件或计时工,试用期一律为5天:试用期间⑴熟练计件工 按计件工资发放;⑵学徒工或计时工按协定计时工资发放。

2、正式员工工资包括:

⑴计件工资员工:计件工资+生活费补助+满勤奖 ⑵计时工资员工:计时工资(固定工资)

3、临时工按商定发放工资,临时工没有生活费补助和满勤奖

4、发放时间:每月20日发上月26日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它 时间不发工资。年底顺延。

5、除出差和业务用款之外,财务部一律不向外借款。

6、一线员工离职须提前一个月、部门正副职须提前两个月、技 术和设计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写出离职书面申请。车间员工经 车间主任签字批准、各部室员工经各部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然后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按时离职。不经批准自行离职 的视为放弃未发工资。

7、离职之前须填报离职清算表,所在各车间或部室负责人签 字,最后经总经理签字后,财务部才能给予结算工资。

青岛环球集团大红福鞋业有限公司

2012年1月30日

范文九:公务员工资发放随意性大谁最高兴?

2010年11月08日 09:12:08  来源: 大河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近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表示,中国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多名人大代表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存在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过高,高管年薪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北京晨报》11月6日)

作为基层公务员,上班一年多,深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确实比较大,很有必要立法规范,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管理。

不过,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以笔者亲身经历来说,应当有两种解读,而且两种解读是截然相反的解读。

社会上很多人普遍会认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指的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随便发、乱发,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意味着公务员今年加工资,明年还加工资,或者是今天以这个名义发点补贴,明天以那个名义发点奖金。事实上笔者在没有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前,也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非常好,三天两头的可能就发点钱。

但是,当笔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乡镇工作,深深的感受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很大,而这个随意性大,绝不是今天发奖励,明天发补贴,更不是今年加工资,明年接着涨工资,而是今天扣这个钱,明天扣那个钱,今年不加工资,明年依然不涨工资,说白了就是工资发放不依法发放,存在拖欠和违法发放现象。

事实上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尤其是在吃饭财政的欠发达地区,拖欠公职人员工资依然是普遍现象。笔者作为公务员,工资应当说按时发放,但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同事就存在拖欠工资现象,而且很多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享受到,我们公务员应当享受的一些福利待遇也只是低标准享受,只因为经济落后,财政没钱。当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出现的这些“违法”问题之所以没有人举报,缘于两点,一是政府拖欠的工资肯定会补发,只是时间问题;另一方面举报可能意味着铁饭碗丢失。至于不少人认为的福利奖金在落后乡镇根本没有,笔者不管是端午节、中秋节,还是春节,没有发放一分钱补贴和过节费,笔者父母根本不相信,因为我父亲厂里春节发了200元,端午节和中秋节各发了100元过节费。

说起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笔者真的很伤心,笔者目前工资是1531元,而工作十多年的事业单位同事工资还不到1500元,而工作的无为县城房价均价已达5000元。看到这样的工资现实,不知道公务员工资该涨不该涨,申购保障性住房可算特权?(何勇 原题:公务员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的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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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十:2015年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已发放

2015年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已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公务员涨工资方案最新消息——人社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待遇调整方案已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胡晓义表示,说到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胡晓义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

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国务院印发公务员养老体制改革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

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

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 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如何调整公务员工资

公务员法规定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

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认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必要以此次公务员涨工资和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为契机,对公务员法确立的国家作为义务的实施状况进行深刻反思,将该法的规定全部付诸实施,以增强其生命力,提升其权威。

以法治思维建立和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是正常增资原则。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依法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由于公务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提供劳动应有特殊计量标准,其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其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资档次。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其更好地尽职尽力。

2、是平衡比较原则。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有比较。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3、是物价等补偿原则。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而由国家统一实行物价等补偿制度。如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是为了配合已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其所调整范围和幅度应当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幅度做到较好衔接。

4、是法规范保障原则。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责任都是法定的。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并受国家法规范保障的。公务员依法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享有领取“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工资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保障。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国家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该责任也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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