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文件]土地确权文件

来源:党团范文 发布时间:2019-08-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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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土地确权文件

关于成立许镇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镇办(中心)、驻镇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许镇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晓进(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第一副组长:许方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王 群(镇党委副书记)

刘天日(镇主任科员)

张道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小三(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

刘 骏(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 超(镇党委委员)

杨 云(镇党委组宣统委员)

俞青竹(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徐 健(镇党委委员)

胡金林(镇党委委员)

杨 润(镇党委委员)

成 员:蔡少勇(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朱海松(镇纪检监察办公室)

陶文明(许镇司法所)

闵万水(黄墓法庭)

张玉金(镇组织宣传办公室)

汪 鹏(镇维稳信访办公室)

奚宝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强春笋(镇水利水保站)

刘行道(大浦试验区办公室)

凤建平(许镇派出所)

谷献福(奎湖派出所)

邢修明(镇农林办公室)

刘承春(许镇国土所)

陈忠兵(许镇财政所)

戴卫中(镇文化教育卫生办公室)

季淑娟(镇妇联)

吕冬宝(镇档案室)

邓小三(镇水面开发办公室)

各村(居)书记

刘天日同志负责领导组常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组,刘天日兼办公室主任,邢修明、刘承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农业办。

1、 政策咨询组:

组 长:刘天日

成 员:董中华 郭小杰 汪菊香 龙银根

李良应

2、 测绘指导组:

组 长:王群(兼)

副组长:刘承春

成 员:何根凤 陶 健 周金龙

3、 纠纷调查组:

组 长:张道平(兼)

副组长:陶文明 黄金生(黄墓法庭)

成 员:崔根西 曹优根 龙银根 郭小杰

4、信访维稳组:

组 长:张道平(兼)

副组长:汪 鹏 杨亚柳(许镇派出所) 吴

成 员:秦淑燕 茅和松 王宏进

5、 宣传报道组:

组 长:杨 云(兼)

副组长:张玉金

成 员:王华 张旭峰 王向

6、资金保障组:

组 长:陈忠兵 戴起飞 (黄墓法庭)

成 员:张宝敏 张红玲 葛飞飞

2014年10月27日

抄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群工部(信访局)、县农委、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范文二:土地确权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文件

【法规标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国土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7-5

【失效时间】1995-5-1

【全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

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八)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

国家所有。

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九)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十)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按该村农民目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十一)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十二)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十三)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者城镇、市郊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其他农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不变。房产所有者享有土地所属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使用权。

(十四)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3.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解放初期接收或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六)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

(十七)机关、团体、工矿等企事业单位长期(5年以上)租用国有房屋而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依法直接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工矿等企事业单位。

个人租用住房占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房屋出租者。

(十八)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在的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代管、出租的华侨房产占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暂按上述第十七条意见确定。退回华侨房产时,再变更土地使用权。

(二十)原宗教部门自用的土地被其他部门占用,宗教部门要求归还自用的,应尽量退还。

(二十一)铁路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解放时接收、征用等文件并参照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十二)土地改革后,由农民集体长期耕种的铁路留用土地,凡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建设的,其使用权仍可确定给实际耕种者。待铁路建设需要时,再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变更手续。

(二十三)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部门使用的土地,已经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可确定给现用地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十四)河道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除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外,自《河道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还应执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农用土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商河道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再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依法确定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地及靶场等周围的安全保护区内的土地,凡可以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商公安部门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十五)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按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十六)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二十七)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原则上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十八)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

(二十九)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一)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

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二)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四)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若继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暂时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五)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六)集体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以后房屋按政策退还华侨本人时,再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七)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十八)按照上述意见确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其 他

(三十九)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核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十)地方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1989年7月5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3-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lr.gov.cn/pub/gtzyb/zcfg/tdglflfg/t20050117_64496.htm

【全文】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7〕12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要抓紧做好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土地管理局。

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

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

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善始善终地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针对清查出来的各类违法占地及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建设和乡镇企事业 (含原社办工副业) 违法用地,属于不合理或闲置不用的,要责令退出或予以没收;符合城镇规划、用地合理又确实需要的,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的国家建设用地和社办工副业、事业用地,原则上现在谁占用给谁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再补办征、占地手续。其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占地,凡做过补偿、退赔、抵顶的,可按国有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属无代价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给用地单位核发土地使用证,今后因搬迁或其它原因不再使用时,应退还乡镇集体(如被占地村未与邻近村调整地块的,为被占地村集体所有)。社办工副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占地,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对个别难以确定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按使用单位的性质予以确认。

? 本条只限于处理已有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农业科研场地,暂不作为处理边界权属纠纷及其它土地使用权属矛盾的依据。

? 2.一九六二年十月以后至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的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违法占地和一九六二年十月以后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的国家建设违法占地,凡能够证明已支付过补偿费或用实物抵顶的,不论有无协议,均视为有效,在占地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后,可准予补办征、占地手续。对无偿占用的,应参照一九五八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现在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予以补偿,在占地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后,可准予补办征、占地手续,并免于罚款。

? 3.一九八二年《两个条例》公布后至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违法占地,对已支付过补偿费、安置费的,在给予罚款后,可准予补办征、占地手续;对无偿占用的,分别按照《两个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和罚款后,准予补办征、占地手续。罚款数额(以及对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罚款的减免)一般由市、县视情节轻重和检查态度等自行确定。其中属于中发〔1986〕7号文件下发以后的违法占地,一般每亩应处以一千元或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违法占地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很坏的,要从重处理。

二、对农民建房违法占地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不同历史时期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 三、限于历史条件出现的下列违法占地,均按规定补办征、用地手续并免于罚款。

? 1.近几年来新建的固定农贸市场(不含农村集市),未经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如占地面积过大,经营状况又不好的,要适当进行压缩,确定退还耕地数量;土地闲置的,要全部退耕还田);

? 2.经省以上批准的经济开发区越权审批的占地;

? 3.冀发〔1986〕59号文件下发以后至一九八六年底,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包括本县单位参加联营)而未经批准或越权审批的占地。

? 四、买卖和出租土地的,其买卖、租用合同或契约一律废止。对出卖土地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其土地原则上要退耕还田。对那些确实需要,无法退回,用地又合理的,可重新办理征、占地手续。对租用土地使用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要退地还田;确实需要用地又合理的,可补办征、占地手续。补办征、占地手续时,用地单位要按照现行规定标准,给被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五、在补办征、占地手续过程中,因占地或被占地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占地单位因资金不足,无力一次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可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给以鉴证。

? 六、鉴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工作任务大,涉及面广,需投入一定数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又没有专项经费,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占地单位每平方米收取一分清查费,作为清理工作的会议费、办公费、交通费、培训费、丈量工具费以及聘请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开支。此项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 七、以上意见,是针对当前全省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解决违法占地问题提出的。凡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过的违法占地问题,仍然有效,不再重新处理。

?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范文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招标文件]@]@]

@**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代理机构

编制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项目说明、招标内容---------------------------------21 合同通用条款--------------------------------------29 合同特殊条款--------------------------------------29 资料清单-----------------------------------------30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三、项目名称:**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项目编号:

四、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本次采购内容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共分1个包,具体分包情况为 :

五、供应商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履行合同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供应商的技术要求必须与农业部发布标准相统一;

2 、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3 、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4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时止;

发售地点: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测绘资质副本原件、同类项目合同原件2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成册。

招标文件售价:**元/份,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暨开标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八、本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 。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单位的临时组织。

2.5中标单位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招标活动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含公证费)。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供应商

5.1本次招标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供应商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只有合格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的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3投标单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万元。递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帐 号: (投标保证金须于2014年 月 日12:00之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账户;凡是2014年 月 日12:00之前保证金未到达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账户的投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投标。备注: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户汇出,投标单位汇款开户单位名称必须与报名单位一致)。

7.4采购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且足额缴纳成交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7.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5.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5.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供应商有前款7.5.2至7.5.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7.6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6.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

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供应商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2014年 月 日12:00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 )。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料清单》,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 资料清单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3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供应商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4年 月 日12:00时前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 );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对2014年 月 日12:00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供应商都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0.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通知为准。

10.5为使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公开招标会议时间,并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11.解释权

11.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11.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11.3若供应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

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2.3商务标书

12.3.1商务标书目录

12.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1)

12.3.3投标报价表(如果项目为2个包进行招标,供应商须对每包均投标报价,并报出2个包的总报价。供应商应就包中的所有内容编制投标,并列出明细,不得漏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格式参考附件2,附件3)

12.3.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4)

12.3.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5)

12.3.6供应商2010年1月至今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系指供应商已完成的与本次招标内容相同的项目业绩;同类项目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供应商应在《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后附上同类项目合同或项目证明的复印件。格式参考附件6)

12.3.7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2.3.7.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8)

12.3.7.2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测绘资质副本

12.3.7.3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合同或证明原件

12.3.7.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供应商201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2.3.7.5项目组人员组成一览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格式参考附件9)

12.3.7.6投标人测绘仪器设备汇总表

12.3.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反映投标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投标文件内的各类证件均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携带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参加评审会议,以备核验,否则视为无效标。

※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4技术标书

12.4.1技术标书目录

12.4.2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10)

12.4.3投标货物(服务)说明

12.4.3.1对***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认识,对该项目的理解及实施思路方案;

12.4.3.2确切的技术方案、路线和方法、工期安排;

12.4.3.3重点、难点分析;

12.4.3.4项目质量的保障措施;

12.3.4.5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12.5唱标密封袋

12.5.1为方便唱标,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一式两份《投标报价表》,用密封袋单独密封,在封面标明“唱标密封袋”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唱标密封袋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3.投标说明

13.1投标单位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资料收集、业务培训、调查摸底、工作底图制作、地块测绘成图、数据整理建库、公示审核,建立电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登记簿、合同、证书、各种公示图报表的制作、技术支持等;同时,数据库要与省市确定的软件兼容。

13.2本次招标只允许各投标单位报一种方案。

公开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唱标密封袋内《投标报价表》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说明,其说明投标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投标的处理。

1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4.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2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3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2条的内容相悖),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底部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应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4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供应商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14.5未提供参考格式的,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14.6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但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4.7供应商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

标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投标的决定。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12条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及U盘电子文档一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

15.3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格式参考附件11)

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签字。

16.2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2014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密封袋上除写明本须知第16.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9条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供应商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6.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6.1款、16.2款要求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国家、**省、**市、**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采购活动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或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讲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一般规定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供应商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不得以法人授权委托书封在标书内或购买文件时已提供为由拒不提供,也不得陈述其他任何理由,凡开标现场未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者,由公证处验证后退回其投标文件。

21.2按照本须知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当众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21.3款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2.1.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1.2未按本须知第16.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3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2.2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标、比较。

23.评标委员会

23.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3.2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业主单位、财政部门和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23.3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5.1.1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5.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印章(或签字/印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25.1.3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1.4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25.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5.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5.2.1在商务评议时,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将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1.1供应商所报的交货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1.2供应商投标超出采购人财政预算,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25.2.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25.2.1.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5.2.1.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2.1.6公开唱标后,供应商撤回投标、退出评标的。

25.2.1.7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的。

25.2.1.8妨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5.2.1.9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5.2.1.10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25.2.1.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5.2.2在技术评议时,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2.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5.2.2.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或最高项数(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的。

25.2.2.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或没有相关技术支持说明的。

25.2.2.4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供应商的方案、产品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2.5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6.投标文件的介绍(讲标)

26.1 投标单位提前做好表述介绍的材料,实行现场讲标;

26.2投标单位需要对提交的投标方案向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方案的整体介绍与演示,时间为15分钟;

26.3 讲标完成后,评审专家会提出疑问和问题,投标单位需要详细记录,现场可以不用作答,会后以书面材料正式提交评标委员会;

26.4 讲标后提交的专家问题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正式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做澄清要求。

27.2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7.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本须知第26.2款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4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8.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仅对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标法,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排序,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二名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排名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

人选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若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单位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评标标准和细则(共100分,具体评分因素分值的分配如下)

六、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确定的中标单位。

30.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30.1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投标单位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无息退还,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退还。

31.中标通知书

31.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供应商可登录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结果。

3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服务费

33.1成交服务费:经招标人授权,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二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文件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中标人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日内,将中标服务费汇至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33.2、公证费:根据相关规定,中标人应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

33.3、无论招标过程中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八、解释权

34、 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35、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一、项目说明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内容,含资料收集、业务培训、调查摸底、工作底图制作、地块测绘成图、数据整理建库、公示审核,建立电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登记簿、合同、证书、各种公示图报表的制作、技术支持等;同时,数据库要与省市确定的软件兼容。

2.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但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废标的决定。

3.供应商应对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

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废标的决定。

4.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付款方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二、招标内容及技术参数

中标单位成果数据必须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兼容。

1、概述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特别是2011年2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充分肯定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2012年6月农业部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特别是其中《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具体规定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技术要求,确定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具体方法,为具体落实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2014年3月,国家出台了三个国家级的标准规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本次以最新的规范作为技术依据。

2、工作内容

**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业务培训、调查摸底、工作底图制作、地块测绘成图、数据整理建库、公示审核,建立电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登记簿、合同、证书、各种公示图报表的制作、技术支持等;同时,数据库要与市确定的软件兼容。工作量约**

万亩。

3、包号划分

根据工期要求及工作量,本项目划分1个包:结算时以实际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结算。

A包:(说明包含的乡镇),约**万亩,最高限价:**万元;

投标单位投标时须对每个包进行投标报价,各包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凡超过最高限价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工期要求

5、技术服务内容 1.培训支持 (1)宣传动员培训;

(2)镇(街)和村组人员业务培训;

(3)对区、镇(街)工作人员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实施培训;

(4)配合农业局设计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展板以及宣传单、宣传册等宣传资料。 2.资料收集

(1)以村(居)、组为单位“收集、调查、整理”历史资料,包括户籍资料、农户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基础地理资料、权属资料、地类调查资料和基本农田资料等;

(2)以村(居)、组为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清理,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承包土地信息(四至界限、面积等)、承包户成员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村土地承包摸底调查表;

(3)指导乡镇按照农业部标准进行相关数据的电子化录入、整理,并根据农

业部的标准进行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处理。 3.工作底图制作

(1)全市/县范围内采用国土提供的高分遥感卫星和航空摄影测量形成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2)在DOM上矢量化大的地块图斑,制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3)根据村组范围,制作、输出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调查工作底图。 4.权属调查登记

(1)利用调查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确认承包地的权属信息; (2)经村组农户调绘地块,核实无误后,编辑地块信息; (3)逐块计算出标准面积,制作公示图和公示表; (4)分户、组、村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合同与登记簿。 5.登记颁证

(1)按农业部要求,对农户、承包合同、地块实行的规范编码;

(2)参照国土调查和确权资料,核实村、组边界,描绘和确认地块平面四至边界和地理空间位臵;

(3)以承包户为单位,生成承包合同,协助乡镇逐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4)协助制作承包经营权证(以采购单位提供样式为准)、输出承包地块座落示意图。 6.数据归档处理

数据检查、数据入库,并与**市确定的软件兼容。 6、技术服务要求 1. 坐标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 CGCS2000)。CGCS2000实施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但应与CGCS2000进行联测或建立转换关系。 2. 精度要求

地块平面位臵精度,以1:2000为主,局部地区根据需要在1:500-1:5000范

围内;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计算的面积与实测法的面积误差不得超过 5%。 3. 编码

按农业部要求,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承包合同实行规范编码。 4. 保密

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保密局关于《测绘管理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信息资料(含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不得遗失和外泄。 5.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 m2)和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7、提交的成果资料

1、基础测绘资料:控点测量数据、各级行政边界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等; 2、国土提供的高分遥感卫星或航空摄影测量形成的彩色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成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4、各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地块分布图; 5、全区镇(街)、行政村分布示意图; 6、农户确认书及各种报表申请书 7、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簿; 8、农户承包合同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8、项目款支付方案:

结算时以实际确权登记颁证的面积结算。

中标签订合同后,支付20%工程首付款;在每年度的工作完成60%时(即在农户承包地基本信息表及地块示意图公示完),再付本年度工程量款的40%,本年度工程结束后,付至本年度工程量款的70%,本年度工作通过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本年度工程量款的90%,其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无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相关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两者如有抵触,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一、工期:见第三章。 二、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

项目完成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共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按供货确认函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项目成果达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见第三章。

五、项目成果应达到国标或行业标准以上标准。

第六章 资料清单

第七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投标函

投标函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 项目的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保证按期完成项目的实施。

3.我方理解,最低投标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依法选择中标单位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遵守贵机构对本次招标项目所做的有关规定。

6.我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7.我方若未成为中标单位,贵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8.我方与本此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电 话: 传 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附件2 投标总报价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投标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每包填写一张投标报价表,所有主要成果(项目)逐项分开报价。凡报价无分项或者报价不详细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附件5 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投标单位近3年编制的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

(1)上表中的“近3年”指2010年1月1日至今;

(2)投标单位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或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无上述

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将不考虑投标单位所填项目的业绩。

(3)投标单位必须确保上表信息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因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采取的法律

权利。

附件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上述人员系 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招标活动;签署上述招标活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附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

1.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须出具此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证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附件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我单位本次项目的全权代表,以本单位的名义

参加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全权代表在参加招标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全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此处附贴全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

附件9 项目负责人简历

(1)上表中的“近3年”指2010年1月1日至今;

(2)投标单位必须确保上表信息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因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采取的

法律权利。

附件9 项目组人员结构

项目组人员基本情况表

后附技术人员身份证、注册资格证、职称证、社保凭证等复印件

附:项目主要技术人员资历表

(1)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指:负责本项目一个或以上章节(或专题)内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加项目调研、项目汇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等相关技术活动; (2)上表中的“近3年”指2010年1月1日至今;

(3)在本表后应附有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投标单位必须确保上表信息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因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采取的法律权利。

附件10 技术条款偏离表

技术条款偏离表

附件11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范文四: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仍聚焦三农问题 抓紧土地确权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仍聚焦三农问题

抓紧土地确权

标签: 2015年一号文件 2015中央一号文件 2015年一号文件全文 土地确权 农民财产性收入 土地制度

改革

核心提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将公布。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今年一号文件主题将聚焦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问题。今年的文件提出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改革是动力,法治是支撑。文件称,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2月下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将成为农村改革工作的指导文件。

为何仍关注农业

相较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今年一号文件的主题同样聚焦在这一领域。上述知情人士称,从主题的内容和要求来看,2013年至今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只是侧重点不同。

一号文件之所以仍然关注农业,主要在于农业是新四化同步的短板。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现实与历史的重大任务。此外,在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农业发展要主动适应这一转变。

除此以外,农业自身发展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资源约束矛盾;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受损,资源利用开发的强度过大,农业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极限。

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到,虽然中国粮食总产实现“十一连增”,但是农业面临四大难题:一、遭遇“天花板”,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已经全面超过国际价格;二、“地板”抬高,农产品成本仍在不断上升;三、补贴“黄线”,加入WTO的承诺使得“黄箱政策”的补贴不能再继续增加;四、生态环境对农业亮起了红灯。

这就要求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质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应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

促进农民增收

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此次一号文件提出要保证农业农村投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为了让市场对农产品进行定价,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今年文件规定,将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

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到,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上述知情人士称,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因此这次文件鼓励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

对于工商资本下乡,中央多次强调严禁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今年文件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此前多名农业学者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经营和农户经营要有分工。企业要干适合自身的,不要跟农民去抢。根据国际经验,不是一种经营主体代替另一种经营主体。知情人士表示,这次文件很重要的指导思想是,总结多年经验,进行纠偏,规范引导。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两方面内容在今年一号文件中都有所涉及。

对于前者,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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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东海



范文五:1991年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文件(河北省、国家土地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3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12月16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建国以来,我省修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对保障防洪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特别是在保证农业增产和解决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工程多数在兴建时,征地手续不全,占地权属不清,管理单位很难行使管理职权,致使侵占工程管理范围,垦种堤脚、渠坡,破坏水利设施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中关于“合理规定工程安全范围和管理范围”的要求,我省自一九八六年开始进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目前,大中型水库完成67%,万亩以上灌区完成60%,主要河道堤防完成14%,任务还相当艰巨。未完部分多是资料不足、争议较多,划界难度较大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九九一件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会议”精神,需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划界原则

(一)各类水利工程均应根据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占地、有关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管理单位本身建设占地的总面积。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有碍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所必要的限制范围。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有利于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在渠埂上通行和护渠巡堤、检查工程;有利于搞好工程附近的水土保持工作;尽量在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的情况下,适当考虑管理单位开展农副业生产和综合经营用地的需要。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四)原有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历史上形成的边界和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五)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设计划定。划定管理范围以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二、划界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可参考下列尺寸进行:

(一)水库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移民征地高程)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100米的范围。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300米的范围或以分水岭为界;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300米的范围。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50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米的范围。

(二)闸涵、扬水站、水电站

大中型闸涵、扬水站的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建筑物国缘以外10-50米,两侧为上下游工程外缘连线以外20-100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300米的范围。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安全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小型闸涵、扬水站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由地、市确定。

(三)堤防

河道、洼淀堤防的护堤地范围从堤脚量起,主要堤防内20-30米,外30-50米;一般堤防内5-20米,外10-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100-150米的范围。

(四)河道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河流上的水文观测断面的上下边缘及两侧至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树木及其它障碍物。

(五)渠道

有堤防的渠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的渠道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排灌渠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从外堤脚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量起,干渠2-5米,支渠1-2米,斗渠0.5-1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应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或渠口)以外20-50米的范围。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征地手续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凡是过去有过协议、文件,管理单位已使用多年的,应予以确认,不再补办征地手续。被侵占的,要限期收回。

(二)关于护堤地权属问题。目前已经划定为全民所有的护堤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河道管理单位;现有护堤地不足或尚未划定的,新增或划定的护堤地,除特殊情况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三)关于新增土地的权属问题。由于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土地(包括河流故道、旧堤),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可优先照顾移民安置和水利管理单位的需要。

(四)关于水库联接坝的管理权问题。有的水库由主坝和几座副坝组成,联接各坝之间的丘陵、山地已作坝体使用的其坝顶高程以下的部位,按工程管理范围对待。

(五)关于以堤代路的管理权属问题。凡利用河渠、防堤作交通道路的,先有河、渠后有路的,土地使用权属水利部门,允许道路通过;先有路后有河、渠的,土地使用权属交通部门,使用时要遵守保护河、渠的有关规定。

(六)所有水利工程占地划定界线、立桩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持合法文件、资料、图纸等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发证,以便于开展正常的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

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巩固水利基础产业、全面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基础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周密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尚未完成划界工作的县(市),要由主管农业的县(市)长负责,水利、土地管理以及农业、林业、政法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领导小组,今冬明春集中进行划界工作,保证一九九二年底全面完成。县级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办理具体业务。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工程划界和定权发证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籍]字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河道的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划界、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 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使用单位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限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限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经按土地和水利部门共同商定后,可由水利部门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图件。

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勘丈,水利部门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务。

七、水利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四部局[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希望土地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范文六:集体土地确权

多部门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2日 16时10分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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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

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

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

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

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

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范文七:土地确权材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新时期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工作流程

成立机构 制定方案 宣传培训 收集资料 摸底调查 制作底图 外业调查 内业处理 张榜公示 签印确认 审核颁证 归档建库 检查验收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国家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

是否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几类家庭成员

? 出嫁女

——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 若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 若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

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 新增人口

——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 全家迁出

——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 已经进城工作

——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 离婚夫妻

——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 大学生

——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 现役军人

——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 五保户

——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农户该做哪些工作

1、详细了解下发宣传资料,明确哪些田块该确权,情况不清楚的向村组反映及咨询。

2、根据自身家庭成员、田块信息填写《农户承包地基本信息表》、《发包方和承包方基本信息表》;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页户口本复印件。

3、配合工作人员指认田块:对自己的每一田块界线位置进行现场确认,并准确提供每一田块的二轮承包面积;户主不在家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指明界线,户主全家不在的可电话委托邻居帮忙指明界线,履行委托手续。

4、在公示图审核时,认真查看公示图、公示表,核对自己的田块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是否有误,有误部分做好统计,上交村组,以便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修改。

5、公示无异议后,对自己所属田块信息进行签字确认,按手印、盖章。



范文八:土地确权论文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四川省中江县 农村宅基地地籍测量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专 业:张 强 李聚方学号: 职称:2010020735 教 授工程测量技术专业 1006 测绘工程系系 (部) :二〇一三年六月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修改意见设计课题:四川省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地籍测量 论文修改意见:是否同意参加答辩:是()否()指导教师签名: 四川省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地籍测量张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3)摘要这次毕业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四川省中江县农村宅基地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 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主要是测定每块土地的位置、面积大 小,查清其类型、利用状况,记录其价值和权属,据此建立土地档案或地地理信 息管理系统, 供实施土地管理工作和合理使用土地时参考。传统的地籍测量手段 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代测绘技术(全站仪、GPS 等)方法在地籍测 量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关键字:地籍测量、土地管理、现代测绘技术、地理信息管理系 目录1 绪论 ................................................... 1 2 项目概述 ............................................... 4 2.1 自然地理概况 ...................................... 4 2.2 主要任务及范围 .................................... 5 2.3 已有资料 .......................................... 5 3 技术设计 ............................................... 7 3.1 坐标系统 .......................................... 7 3.2 图件规格和编号 .................................... 7 3.3 土地分类 .......................................... 7 3.4 主要精度指标 ...................................... 7 4 地籍测量 ............................................ 10 4. 1 一、二级导线(或 GPS)测量 ....................... 10 4.2 图根控制测量 ..................................... 11 4.3 地籍细部测量 ..................................... 12 5 调查实施 ............................................. 13 5.1 调查内容及流程 ................................... 13 5.2 权属调查 ......................................... 14 5.3 地类调查 ......................................... 23 6 数据处理及数据入库 .................................... 24 6.1 地籍图的编辑 ..................................... 24 6.2 地籍图的内容 ..................................... 24 6.3 地籍图图廓整饰 ................................... 25 6.4 宗地图编制 ....................................... 26 6.5 面积量算 ......................................... 27 6.6 汇总统计 ......................................... 27 结束语 .................................................. 28 参考文献 ................................................ 29 致谢 .................................................... 30 附录 .................................................... 3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1 绪论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当今测绘技术应用的集成,是与测绘技术和方法同步发展 的。传统的地籍测量利用大平板、小平板、经纬仪对各种地籍要素及有关的地物和地貌 要素进行测定,用专用符号和按一定的比例尺绘制成图,其成果是人工绘制的模拟地籍 图。 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普及,各种软件的开发和电子测绘仪器的发展和应用, 促进了测绘技术向的自动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测量成果不再是纸质图,而是以数字形 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可以传输、处理、共享的数字图。 数字地籍测量是数字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其实质是一种全解析的,机助 测图的方法。数字地籍测量是以计算机为核心,在外连输入输出设备及硬、软件的支持 下,对各种地籍信息数据进行采集、输入、成图、绘图、输出、管理的测绘方法。数字 地籍测量是一个融地籍测量外业、内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系统,是计算机技术用于地 籍管理的必然结果。它的最大优点是在完成地籍测量的同时可建立地籍图形数据库,从 而为实现现代化地籍管理奠定了基础。 测绘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尤其是小城镇的建设日新月异,各地对地籍图的需求 将急剧膨胀。地籍测量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澄清城镇土地的属性、位置、面积、用途、经 济价值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为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奠定了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 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1.1 地籍测量的定义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 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2)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3)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 (4)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 (5)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 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 (6)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同其他测量 工作一样,地籍测量也遵循一般的测量原则,即先控制后碎部、由高级到低级、从整体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到局部的原则。1.2 地籍测量的特征地籍测量与基础测绘和专业测量有着明显不同,其本质的不同表现在凡涉及土地及 其附着物的权利的测量都可视为地籍测量,具体表现如下: (1)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 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在国外,地籍测量被称作为官方测绘。在我 国,历次地籍测量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进行的。 (2)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由地籍的历史和地 籍测量的历史可知,测绘技术一直是地籍技术的基础技术之一,地籍测量技术不但为土 地的税收和产权保护提供精确、可靠并能被法律事实接受的数据,而且借助现代先进的 测绘技术为地籍提供了一个大众都能接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理参考系统。 (3)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无论是产权的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或他项权利登记,在对土地权利的审查、确认、处分过程中,地籍测量所做的工作就是 利用测量技术手段对权属主提出的权利申请进行现场的勘查、验证,为土地权利的法律 认定提供准确、可靠的物权证明材料。 (4)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既要符 合测量的观点,又要反映了土地法律的要求,它不仅表达人与地物、地貌的关系和地物 与地貌之间的联系,而且同时反映和调节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以土地产权和利用 为核心的各种关系。 (5)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由于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使土地的利用和 权利经常发生变化,而土地管理要求地籍资料有非常强的现势性,因此必须对地籍测量 成果进行适时更新,所以地籍测量工作比一般基础测绘工作更具有经常性的一面,且不 可能人为地固定更新周期,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变化情况。地籍测量始终贯穿于 建立、变更、终止土地利用和权利关系的动态变化之中,并且是维持地籍资料现势性的 主要技术之一。 (6)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地籍测量技术是 普通测量、数字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面积测算、误差理论和平差、大地测量、空间 定位技术等技术的集成式应用。根据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对图形、数据和表册的综合 要求组合不同的测绘技术和方法。2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7)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 员,不但具备丰富的测绘知识,还应具有不动产法律知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地籍 测量工作从组织到实施都非常严密,它要求测绘技术人员与地籍调查人员密切配合,细 致认真地作业。1.3 地籍调查的目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与日俱增。但土地的面积是有 限的,位置是固定的,自然供给缺乏弹性,珍惜并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土地管理的根 本目的。为了搞好土地管理,必须掌握土地的基本信息:一是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其空间 分布;二是土地的数量及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土地权属间的分布状况;三是土地的 质量及使用状况。因此必须根据科学的地籍制度,全面进行地籍调查,搜集上述基本信 息。其根本目的为维护土地制度、保护土地产权、制定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等提供 基础资料。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2 项目概述2.1 自然地理概况四川省中江县地处四川盆地偏北, 西临成都平原, 北依绵阳市, 隶属四川省德阳市, 是四川的大县之一。与省会成都市相距 88 公里,距绵阳市 65 公里,德阳市 35 公里, 均有一、二级水泥路相连。罗江到桂花公路、成都到南江公路纵横穿越中江境内,成都 到达川铁路,成都到南充高速公路横贯中江南面乡镇,是大中城市经济辐射带的优先益 地区之一。全县幅员面积 2200 平方公里,下辖 45 个乡镇、760 个村、8535 个社,至 2010 年底共有农户 405919 户。 中江县域属四川盆地东缘浅丘地区,境内地形西北高,东南低。地貌形态以平坝、 丘陵、 低山为主。 其中, 平坝分布于凯江两岸和龙泉山前局部。 占全县土地面积的 3.59%。 丘陵面积占全县土地面积的 68.74%。山地主要分布在县境西北部,占全县土地面积 27.67%,海拔在 600—1000 米左右,相对高差 200~300 米,全县最高峰老牛坡和次高 峰西眉山海拔均在 1000 米以上,最低点在中江县最南端的普兴乡,海拔 306 米。 中江县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生态相对平衡。气候特征:属 亚热带湿润季风区,年平均气温 16.7℃,年降水量 883 毫米,无霜期 286 天。森林覆 盖率 31.12%,绿化覆盖率 31.52%。中江县自然景观众多,古铜山遗址、南北古塔、玉江 石刻群、玉佛寺、栖妙山、崴螺山、阳平关、龙华山庄、继光水库、西眉湖等旅游区吸 引了众多中外游客流连忘返。 中江是千年古县,历史文化厚重,东汉儒侠王涣、天文 学家赵延义,北宋诗文革新运动先驱苏舜钦,首译《资本论》的现代著名经济学家陈豹 隐,特级战斗英雄黄继光等彪炳史册。更有“初唐四杰”之王勃、骆宾王诗酒应和,诗 圣杜甫墨迹留香,宋朝诗人范成大题咏飞鸟留下千古佳话。 中江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自然风光秀丽,旅游资源丰富。县城两江夹流, 两山对峙,两塔呼应,绿树成荫,是四川省自然环境最美、人居和创业环境最优的山水 园林城市之一。境内塔梁子汉代崖墓群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道教策源地阳平关风 景区的喀斯特溶洞引人入胜。玄武观、文庙、火神庙、白塔寺、寿宁寺等名胜古迹棋布 境内。继光湖、西眉湖、元兴水库、黄鹿水库等大中型湖泊星罗四周。有“音乐活化石” 之誉的仓山大乐源出千年古镇,是蜀中响亮的文化名片。中江是全国农业大县,全县从 土地资源结构看,旱地多、水田少。年产粮食 82 万吨,出栏生猪 176 万头,蚕茧 55304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吨,食用菌 3 亿袋,种植中药材 6 万亩。丰富的农副产品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 产业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标兵”“全国食用菌行业优秀基地县” , , “全国无公害中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县”“全国生猪百强县”“四川省蚕桑大县”等殊荣 , , 饮誉巴蜀。 中江又是人力资源大县, 每年有 1.2 万余名适龄青年通过职业教育进入社会, 是“国家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中江农民工”品牌享誉全国。2.2 主要任务及范围(1)地理位置:东经:104°26′-105°15′ (2)北纬:30°31′-31°17′ (3)行政隶属:四川省中江县 (4)施测范围呈长条形状,范围面积约 2200km2。2.3 已有资料2.3.1 籍调查资料 全县幅员面积 2200 平方公里, 下辖 45 个乡镇、 760 个村、 8535 个社, 2010 年 至 底共有农户 405919 户,保留有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该成果由国家测绘局 第二大地测量队和第三大地测量队在 2010 年 3 月已经全面完成, 建立了四川省中江县 地籍数据库,该成果可以充分利用。 2.3.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四川省中江县 2009 年 3 月完成的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该成果由国家测绘局 第二大地测量队和第三大地测量队于 2009 年 3 月完成并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 成果可以充分利用。 2.3.3 控制成果资料 (1)四川省测绘局 2002 年发布的全省 C 级 GPS 网成果,有 1980 西安坐标系成果, 高程系统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在中江县境内有 8 个点。 (2) 国家测绘局第三大地测量队 2004 年在德阳市布设的 C 级 GPS 网点为起算点的 D、E 级 GPS 基础控制网 177 点,该网精度可满足 1:500 比例尺地籍测量的要求,并已 经省级专家检查通过。 (3) 四川省测绘工程院 2009 年在德阳市布设的以四川省 C 级 GPS 网点为起算点的 D 级 GPS 基础控制网,在中江县境内及周边有 24 点。 上述控制成果可作为本次地籍测量的起算数据。5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2.3.4 航空摄影数据资料 (1)德阳市 2003 年 12 月采用 DMC 全数字航摄仪(焦距为 120mm)摄制的 1:4000 和 1:6000 比例尺天然彩色的航摄数字影像, 像幅为 92mm×165mm。 沿东西向全覆盖进行, 旁向重叠在 35%左右,航向重叠 65%左右。该数据资料已通过省测绘局质检站质检,是 本次调查的参考资料。 (2)德阳市 2008 年 3 月 DMC 全数字航摄仪(焦距为 120mm)摄制的 1:18000 比例 尺天然彩色的航摄数字影像,已经由四川省测绘局制作成 1:5000DOM,该数据资料作为 本次调查的参考资料。 2.3.5 其它资料 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村宅基 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权源资料。6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3 技术设计3.1 坐标系统为和农村土地调查数据一致,本次村庄地籍调查的坐标系统采用 1980 西安坐标系, 中央子午线为 120°。3.2 图件规格和编号本次村庄地籍调查不按标准分幅,全部按村坊出图,图号为村坊号,格式为“038 —120” ,即“乡镇代码—村坊号” ;图名为自然村名或村民小组名,如一个村民小组分 为若干村坊时,在村民小组名后加⑴⑵??,如“金武村⑴”“金武村⑵”??。 、3.3 土地分类村庄地籍调查中土地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参照 城镇地籍的分类方法,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 12 个,二级类 57 个。3.4 主要精度指标3.4.1 一、二级导线精度指标表3-1 一、二级导线精度指标附(闭) 平均 合导线 等级 长度 (m) (Km) 一级 3.6 300 ≤±5 ≤1/14000 (″) 边长 中误差 闭合差 测角 全长相对水平 角测 回数 DJ2 2距离 方位角 测回 数Ⅱ 级 2 ≤±15 ≤±10 n 测 距 闭合差 中误差 (mm) (″)二级2.4200≤±8≤1/500011≤±15≤±16 n注: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厘米。7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3.4.2 一、二级GPS精度指标表3-2 一、二级GPS精度指标平均 最弱边相对 等级 点距 (km) 一级 0.6 ≤10 ≤10 1/20000 a(mm) b(1×10 ) 中误差-6闭合环或附 合线路边数 (条) ≤10 静态观测卫星数 快速静态≥4≥5二级0.4≤15≤201/5000≤10≥4≥5注:n 为测站数。导线总长小于 500m 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 1/3000 和 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3.4.3 图根导线测量精度指标表3-3 图根导线测量精度指标平 测回 导线 等级 长度 (km) 均 边 长 J2 (m) 一级 1.56 150 1 2 18 ±12 J6 (.223.4.4 GPS-RTK图根平面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表3-4 GPS-RTK图根平面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参考点等级转换残差观测方法观测次数二次坐标互差8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一、二级及以上≤5cm单基站2≤3cm3.4.5 界址点精度表3-5 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 类 别 中误差(cm) 允许误差(cm) 点位中误差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 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关 系距离允许误差(cm) 村坊外围界址点及村坊内 适用范围一±5±10±10 明显界址点 村坊内部二±7.5±15±15 隐蔽界址点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 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9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4 地籍测量4.1 一、二级导线(或GPS)测量4.1.1 导线(或GPS)网的布设 (1)以C、D、E级GPS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布设满足本调查区所需的一、二级导线 (或GPS)网。一级导线(或GPS)点的布设可根据已知点的分布情况,布设成结点网或 附合导线。在一级导线(或GPS)网不能满足地籍测绘的要求时,可布设二级导线。 (2)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 的0.7倍,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 (3)一、二级导线控制点也可采用GPS方法;当采用GPS方法时应组成路线或网。 (4)一、二级GPS控制测量所使用的设备同E等GPS测量,主要技术要求与E等GPS 测量要求一致,观测、基线解算的技术要求按相应等级要求执行。GPS点之间至少有一 个方向通视。 4.1.2 选点、埋石 一、二级导线点应选在土质坚硬、视野开阔、便于保存和使用的地方。当用GPS方 法测量时,点位应满足GPS观测的以下各项要求: (1)点位尽量选择在视野开阔且便于较长期保存的地方,且便于安置仪器和操作, 视场内应避免有高度大于15的成片障碍物; (2)点位应尽量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得小 于200米,并尽可能远离高压输电线路,其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0米; (3)点位附近不应有大面积的水域和其他强烈干扰卫星信号接收的物体。 点位均须设置永久性标志:一般情况下埋设标石,其规格为12cm(上面宽)×20cm (下底宽) ×60cm(高) 在水泥铺装路面上用冲击钻钻孔,注水泥沙浆,嵌入10cm(长) ; ×18mm(直径)螺杆作为标志(螺杆中央切割十字作为标志中心) ,点四周地表刻边长 为20cm的方框。 所有一、二级导线(GPS)点均应在实地按规定绘制点之记(见附录1) 。所在地一 栏应认真调查后填写,点位说明要简洁明确,绘出标石中心至三处明显目标的方位线, 并量注距离至0.1米。在绘制略图时,应与实地方位一致。点所在图幅栏内填写新地籍 图的图幅号。10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4.1.3 导线(或GPS)点的编号 一、二级导线(或GPS)点编号以镇为单位流水编号,在编号前冠以镇的拼音字母 加阿拉伯数字,如永兴镇的一级导线点编号为GG1、GG2、GG3??;不允许重名号。点 位设定后,应在实地点位附近用红油漆书写点号,并标示参照物距点位的方向和距离。 标石埋设后应现场绘制点之记。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 倍,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 4.1.4 观测 一、二级导线使用DJ2型全站仪进行观测;水平角按方向观测2测回,距离对向观测 1测回(或单向观测2测回)。 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一、二级GPS点使用GPS静态或快速静态观测方法,根据各调查区的具体情况采用以 下两种方式: 房屋密集,高层建筑较多时,以边连式同步环构网方式观测。 当高层建筑较少时,对GPS接收机信号接收影响小,交通方便,布点方便灵活,以两个 高等级的已知点为起始点,每个同步环相互独立,形成大地四边形方式观测;也可按导 线形式观测,组成附合路线。 4.1.5 记录 外业观测使用电子手簿记录;各项观测限差按要求预置于计算机或全站仪内。也可 用手工记录,手簿记录应用铅笔,记录要正规。 4.1.6 平差计算 一、二级导线使用清华山维“控制测量软件”或其它经过鉴定的软件进行严密平 差。 一、二级GPS的边长解算可用随机软件,约束平差应使用经过鉴定的软件进行。4.2 图根控制测量4.2.1 图根控制 以D、E级GPS点和一、二级导线点(GPS点)为起算点,布设成GPS-RTK图根或电磁 波测距图根导线,图根导线的附合次数不超过两次;若村庄(203)图斑的面积大于或1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等于0.2㎞2,图根控制必须布设成电磁波测距图根导线。4.2.2 图根点密度 应满足界址点及地籍要素的测绘,点位的选定须有利于数据采集。图根点一般采用 木桩或钢钉、铁钉、十字刻痕(水泥地面上)作为标志; 4.2.3 图根点的编号 以镇为单位流水编号,如永兴镇的编号为LL1、LL2、LL3??;编号时应尽量避免漏 号,但绝对不允许重号;同时要考虑与各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时的图根点编号是否会重 号,如发生重号,本次图根点编号可从较大号数起编。如200或400等起编。 4.2.4 图根导线测量 用全站仪进行观测;GPS-RTK使用GPS接收机进行数据采集。4.3 地籍细部测量地籍要素使用全站仪以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进行数据采集,采用电子手簿、输入信 息系统。 测站能直接观测到的,且距离在150m以内的界址点、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直接测 量。 村坊内部界址点和地物点, 根据已测出坐标的界址点或地物点, 通过钢尺量取栓距, 采用距离交会,内外分点法等几何方法求其坐标。12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5 调查实施5.1 调查内容及流程5.1.1 村庄地籍调查 村庄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地类调查是对农村 每户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等的调查,村庄中的其它土地也同时进行地类调 查。按照《城镇细则》和《二次调查规程》的要求,以宗地为单位,调查宗地的权利人、 权属性质、主要用途和土地登记状况等基本信息,设立界址点标志,确定权属界线,勘 丈界址间距,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根据已有的测量成果和权属资料, 采用全野外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测图, 测绘每宗 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及其他地籍要素的位置、形状等。 采用内业数字化计算机辅助成图, 编制形成村坊地籍图和宗地图; 利用信息系统自 动计算面积。 5.1.2 村庄地籍调查技术流程图编写技术设计书宣传发动、业务培训 发送申请书和指界通知 加密控制测量 收取并审查权源材料 现场调查、确定界址 界 址 点 测 量 地 类 调 查 界址边勘丈、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签字盖章地籍图形编辑调查资料整理与数据输入成果验收1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图5-1村庄地籍调查技术流程图5.2 权属调查村庄地籍权属调查,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 5.2.1 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 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用宗地。 5.2.2 村坊划分与地籍编号 (1)划分村坊的原则是做好村庄地籍调查与城镇土地调查的衔接,做好村庄地籍 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的衔接,做到不重不漏。已纳入城镇地籍调查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开 展村庄地籍调查,也不重新编号; (2)要做到村庄地籍调查的村坊范围对城镇土地调查以外的土地的全覆盖; (3)在已有图件上进行村坊的划分,村坊划分基本以行政村为单位,以道路、街 巷、河流的中心线为界分割,村坊范围不跨越村界。 (4)调查范围是在农村土地调查中认定为村庄(203)的图斑;其范围应在原二 次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直接拷贝。 (5)村坊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一般从西北角开始,“由北至南”、“由西向东”, 在行政村的范围内逐个编号;一个行政村内的村坊编号应连续。如村坊号编漏,可在本 乡镇内的最大村坊号后续编。 (6)根据《二次调查规程》和《城镇细则》要求,地籍编号以乡镇为单位,按乡 镇(3位) 、村坊(3位) 、宗地(4位)三级编号; (7)宗地号以村坊为单位,从1开始顺序编号。 5.2.3 申请及申请人 5.2.3.1 申请 由国土所、村(社区)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户主)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 地点(一般在村委会、社区) ,携带下列材料申请: (1)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有效文件(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村委 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权源资料;14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5.2.3.2 申请人 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户主) ; (2)继承房屋后,并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继承人(户主) ;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房屋购买人、受赠人、交换人(户主) ; (4)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通过分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分户人(户主) 。 5.2.4 土地登记审核原则 5.2.4.1 权属审核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的成员的教师、煤矿工人、华侨、台胞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杜绝变相分户;祖孙三代为一户,有二个儿 子算二户,三个儿子算三户,每户应符合⑴条; (3)宅基地使用标准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2002 年为 135m2) ; (4)权属审核时,凡已经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应一律予以收回注销(收后放在 调查表袋中) ,调查后重新换发证书。 5.2.4.2 权属审核主要内容 (1)权属性质的界定,农村宅基地一般为宅基地使用权; (2)地上物权属的审核,地上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时是一致的,有时不一 致,必须弄清其权属,依据事实予以确认; (3)权属界线的审核,主要是调查资料与实地是否一致,地籍调查表上界址点位 置标注要准确,整个权属界要闭合,点位、线位和边长尺寸要准确,四至说明要清楚, 与四邻相关的一定要签字盖章认可, 违约缺席的要注记, 有权属争议纠纷的应简要备注, 一户使用 2 宗以上宅基地的应在地籍调查表中的记事栏内注记; (4)权属面积的认定,核查图上面积量算是否准确,与表上填写数据是否一致, 与批准面积是否相符。同时根据确权规定核定予以登记的宅基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 生产生活用地面积、不予合法登记的超标准面积和原因。 5.2.4.3 权源材料审核界限 权源证明材料审核掌握三个不同的时间界限: (1)1982 年 2 月之前(建房)的由区统一制定格式,由村出具证明;15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2)1982 年 2 月至 1987 年 7 月(建房)的凭准建证或依据清非资料,参考 1993 年宅基地申报登记材料; (3)1987 年 7 月之后(建房)的,一律以户主提供的准建证或国土部门准建证存 根作依据; (4)其它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书或协议书、裁决书,接受转让或买卖房屋的 协议书,土地变更手续等证件也是权属权源审核的重要依据。 5.2.4.4 土地登记审核审批 (1)国土所将宅基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源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和 地籍调查户主身份证明书、登记审批表等资料按每户装订一个案卷,由所长签署“地籍 调查审核意见” ,并签名; (2)在初审的基础上,由国土所代表镇(区)政府签署“土地登记审批意见” ,签 名并加盖镇(区)政府印章; (3)德阳市国土资源局中江分局组织专人验收复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德 阳市国土资源中江分局印章; (4)审批,由区政府审批,签署是否同意复核意见,是否准予土地登记,并加盖 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2.4.5 确认登记发证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分清 三个时间段,确认登记发证面积,在具体发证工作中需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1)1982 年 2 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 未拆迁、改建、翻建的,按现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 年 2 月至 1987 年 7 月 19 日《四川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前 建房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当时宅基地使用规定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我市规定 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 年 7 月 19 日以后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按批准文件或规定的宅基地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 超过标准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 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2.4.6 暂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6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1)土地权属有异议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宅基地界址不清、与四邻有纠纷的; (4)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权属和宅基地用途的; (5)违法违章占地建房未经处理的。 5.2.4.7 实事求是,依法确权 (1)凡新房建成后,旧房应拆未拆,其宅基地均不得确权登记发证,也不得采取 变相分户的办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不含经批准)和以欺 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宅基地也不得确权登记; (2)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不得将集体的公共通道、水利、交通等用地划为农户的 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也不得将宅基地以外(或相邻)的竹园地、自留地、菜地等其它 地类划为农户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户宅基地已经占有的,应根据镇、村水利和交通管理 部门的规划红线予以剔除; (3)宅基地登记发证必须确保质量、符合法律程序,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可靠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达到确认土地权属依据合法,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准 确可靠;土地登记的图、表、卡、册、证彼此之间相一致,并与实地相一致;发证的宗 地必须严格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条件;各级所有参与宅基地登记 发证的每一成员,对所注册登记发证的每一宗土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经得起法律、历 史和事实的检验。 5.2.5 外业调查实施 (1)调查员到现场核实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权源 证件等内容。当有邻宗共用界址边时,还需双方共同进场认可。涉及他项权利和其它用 地时,也要一并核实; (2)地类编码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标准,其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调查员应根据权源材料,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面对 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确权定界; (4)农村居民户(含农改居)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定界,超 过规定标准的,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内说明;村庄内的道路、河流、竹园地、自留地等 其它土地均不得确为宅基地; (5)调查宗地在界址确认后,应按《城镇规程》要求及时设置界标;17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6)在一个宗地确界、设标结束后,应进行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点号以村坊为单 位统一用纯数字表示,编号原则上从村坊西北角的宗地开始,按宗地进行顺时针连续编 号;一个村坊内界址点不得出现重号; (7)界址边采用钢尺直接丈量两次,读数至厘米,两次丈量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 内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长度(L)在50m以内,不超过20mm+3 L mm (L以m为单位), 50m以上者,一类不超过10cm,二类不超过15cm;界址边长记录到边长勘丈记录表中。当 边长超过50m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丈量, 可用坐标反算, 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 “反算边长” 。 勘丈记录表必须采用铅笔并在调查现场填写,记录数字不得涂改,有错误应整齐划改, 分米及厘米数字不能修改。米数修改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并由修改人签章; (8)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是描述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 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调查人员应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绘制应美观、清晰、数 据准确。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概略绘出其形状;个别大宗地可 另附大图,一般不超过A3纸大。宗地草图用铅笔绘制; (9)权属调查资料整理贯穿于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是一项逐步完善的工作。地籍 调查表、权源材料等以宗地为单位装入资料袋中,以村坊为单位集中宗地资料袋。要求 认真填写资料袋上的索引,方便资料汇总和检索。 5.2.6 填写有关表格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指导填写,土地权利人不认识字的可由调查者协助填写, 协助填写后需由权利人按手印确认。使用黑墨水的钢笔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术语 规范、文字通顺、项目齐全正确。须填写的表格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见附录2) ; (2)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书; (3)指界委托书; (4)地籍调查表。 5.2.7 地籍调查表填写(见附录3)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黑墨 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文字通顺简明,填写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有错误应整齐划 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1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2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共用宗各土地18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使用者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代理人等另填附表。 各栏填写内容说明如下: (1)封面 编号——宗地的正式地籍编号。 “ 组 号” 。 (2)第一页 本次为初始地籍调查,应用横线划去“变更”二字。 土地使用者名称——个人用地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的土地使用者姓名。 共用宗地则填 写某一土地使用者名后加等 性质——个人等。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体(个人)土地使 用者此栏不填。 土地座落——经实地核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宗地所在村、组及门牌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户口簿上的姓名。 代理人——使用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使用土地的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指界时, 受委 托的指界人的姓名,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土地权属性质——宅基地使用权。 预编地籍号——有正式号,则填正式地籍号,如没有正式地籍号,填准备阶段预编 的地籍号。 地籍号——通过实地界址调查后确定的正式地籍号。 所在图幅号——不填。 宗地四至——按北、东、南、西的顺序填写,如北为××路,东为××单位。同一 方向有多个邻宗时,须逐宗填写。两个以上方向的邻宗均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也应按 不同的四至分别注明土地使用者。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无法确定的此栏不填。 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实际用途,填地类含义和代码,填写方 法如“农村宅基地(072)。 ” 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填写最后期限的年号(如2055 年) ,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空此栏。19区(县)街道” 改为“中江县××镇××村××户(或单位) 。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共有使用权情况——应注明共用的范围、具体由几户共用、共用面积分摊的方法、 分摊系数。一般情况下,依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用面积(建筑面积可从房产证中摘取)。 应收集或填写“共有宗土地面积分摊协议”。 说明——当宗地只调查不确权、宗地的他项权利、土地使用者姓名在不同材料上出 现音同字不同的,要在说明栏内说明。 (3)第二页 界址点号——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是以街坊为单位的统一编的界址点号,其顺 序应与宗地草图一致。 界标种类——指界址点位置上设置的界址标志类型,只需在表格相应栏内打 “√”; 界址间距——指相邻界址点间的勘丈距离,从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上抄录,当实地 无法丈量时,用坐标反算边长代替,应在备注栏注明“反算边长” ,其边长单位为m,注 至小数后两位。 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类型线状地物上,在表格相应栏内打“√” 。 界址线位置——指界址线落在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对本宗地来说分内、中、外,在 表格相应栏内打“√”表示其相应位置。双墙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界址线落在空地上时,界址线类别栏加写“空地” ,位置栏在中下打“√” 。宗地较 大时,可续表填写。 界址线——相邻宗地间公共界址点的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 指界人姓名——土地使用者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姓名,由调查人员填写,签章栏应为 指界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的签名,或盖指界人的印章,或土地使用者本人盖指纹,签章 栏不能由他人代按指纹。 本宗地指界人应对每条起终点号间界址线(包括与街巷等相邻) 签章或签名压盖。 指界日期——指邻宗地签章的日期。 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调查人员的签名, 为首的应为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 (4)第三页,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是描述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 系的实地记录,调查人员应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绘制应美观、清晰、数据准确。 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 概略绘出其形状; 个别大宗地可另附大图,20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一般不超过A3纸大。宗地草图用铅笔绘制。 宗地草图表示的内容:本宗与邻宗的使用者名称、宗地号、门牌号,本宗地界址点 (线)位置、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楼层数(标注在房内右上角) ,本宗地界址 线外紧靠界址点(线)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界址线通过的界标物应详细绘制;注 明部分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条件距离;相邻宗地的界址短线走向;共用宗需表示使用 者各自使用范围和其它必要勘丈数据。 边长注记应为实地丈量数据,单位为米,注至小数后二位,界址边长数据注记在线 外,分段边长注记在线内,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垂直于界址线。文字注记的字头一 律向北。 宗地草图的右上角(或左上角)应绘两厘米长的指北针,箭头上方注“N” 。 宗地草图绘制完成后,应现场核实有关内容,特别是界址点数量和界址线的位置。 宗地草图的样图(如图5-2) :2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图5-2宗地草图样图(5)第四页 ①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应填写手续履行、界址设置、边长丈量、争议 界址最后处理等情况。 当宗地权属材料收集完备, 四邻均无争议, 已完成签章手续, 该栏可统一加盖印章, 印章内容为: 本宗地共有界址点 籍测量。 对于有争议的界址,暂时不能解决的,或权源材料不齐的宗地,就不能盖章,调查 人员应该在该栏填写争议原由、调查处理情况及建议(或附字条说明情况) 。 ② 地籍勘丈记事栏:填写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地籍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 的问题与处理方法。没有特殊情况,该栏可统一加盖印章,印章内容为: 界标设置正确,使用全站仪按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及其它地籍要素。 如有不符合印章所说情况的, 如有些界址点的坐标是用距离交会所得, 就不能盖章, 应手工填写具体情况。 印章的大小一般为长度 7cm 左右,宽度 1.8cm 左右;字体为仿宋体,字大以清晰为 宜;两个印章大小一致。 调查表中用蓝色印泥盖此印章。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并由国 土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2.8 资料整理 权属调查资料整理贯穿于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是一项逐步完善的工作。其整理方法 和要求如下: 申报表、地籍调查表、权源材料等以宗地为单位装入资料袋中,以村坊为单位集中 宗地资料袋。要求认真填写资料袋上的索引,方便资料汇总和检索。 5.2.9 权属资料录入 权属资料的录入应于权属调查作业同步进行,在工作过程中能检核出界址点数量、 编号、界标物类型、界址线长度和位置等的正误,保证资料的严密性。22个,权源材料已收集,指界手续完备,四邻无争议,可进行地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权属资料录入的文字部分由检查员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由录入人员录入。5.3 地类调查在村庄地籍调查中,除农村宅基地调查外,村庄中的等级道路、国有河流、大的坑 塘水面、 耕地等其它地类也一并调查, 小面积竹园、 菜地、 自留地等调查为空闲地 (121) ;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 12 个,二级类 57 个。2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6 数据处理及数据入库6.1 地籍图的编辑(1)对照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将系统直接生成的点、线进行编辑,村坊图的各种线 划、注记规格按《二次调查规程》附录J《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式》规定的要求表示。 宗地号、地类编码、门牌号和单位名称应与地籍调查表一致。编辑套合,经检查合格后 进行数据入库; (2)村坊图是在基础数据入库的基础上,以村坊为单位裁剪、编辑出图。图面表 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权属要素和地类界线的原则下,进行地物取舍; (3)宗地图是在基础数据入库的基础上,利用系统相应功能自动裁取,对裁取的 宗地图应进行编辑。宗地图一般采用A4纸打印纸。 (4)村坊图编辑完成后,反算出界址边长,与勘丈边长的校核。若超限,须到实 地核实,确保界址边长无误后才能进行地籍图的编辑,从而建立街坊地籍图数据库。6.2 地籍图的内容(1)地籍图上应表示各级行政界线和村坊线、平面控制点、地类编码、宗地号、 界址点及界址线、门牌号、宗地面积。能完整注记的单位、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必要的 建、构筑物。宗地号、地类编码、门牌号和单位名称应与地籍调查表一致。 (2)村坊界线线型线划按《系统》内规定的表示。地籍图输出,各类地物线与界 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行政界线与村坊线、界址线重合时,则表示高一级界线;界 址线从围墙中心线通过时,不绘围墙符号,但在电子图中均按实地位置表示; (3)共用宗应根据宗地草图表示出各自独立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共用宗 内只注记一个最大单位名称,在最大单位名称后加上“等”字; (4)各类注记可压盖建筑物边线,注记不下时,可注记在宗地外适当位置,用指 位线表示其所属宗地,特别密集的小宗地,可顺序省略其面积、门牌号和地类,但宗地 号必须保留。毗连小宗地的门牌号可跳注,但应易于判读; (5)永久性房屋应逐幢表示,注记层次和建筑材料(一层注1) ;临时性房屋、简 易房屋、棚房也应表示;室外楼梯可综合到房屋内表示; (6)道路依比例双实线表示,注记路、街、巷的名称;公路以路肩线表示,街巷24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以路沿线表示。路边行树、检修井、污雨水篦子、宣传橱窗、广告牌、垃圾箱、里程碑、 信号灯、地下管线、阀门等均不表示; (7)河流、湖泊、水库、水塘范围以上坎边沿表示为水涯线,并注记水系名称; 堤、坝应用相应符号表示。桥梁、水闸、流向应表示; (8)大面积绿化用地,街心花园等用地类界封闭其范围,配置地类符号并注记地 类编码;道路、街巷、小区内的绿化岛用实线表示;宗地内部的水塘、花圃不表示;电 力线、通讯线不表示。6.3 地籍图图廓整饰北中上注:图名、下注:图号(即村坊号,如“038—120” ) 北右注: 中江县村庄地籍图 秘密西下竖注:德阳市国土资源局中江分局 南左注: 2013年 5月村庄地籍调查 2013年 5月全解析法测图 1980西安坐标系 南中注: 南右注: 1∶500 单位名称地籍图样图(如图6-1) :25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图6-1地籍图样图6.4 宗地图编制6.4.1 宗地图的编辑 宗地图是在基础数据入库的基础上,利用系统相应功能自动裁取,对裁取的宗地图 应进行编辑,编辑内容主要有:土地使用者名称,相邻宗地宗地号; 6.4.2 宗地图的内容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 土地使用者名称、 宗地号、 地类编码、 宗地面积、 门牌号、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反算值) 、建筑物及层数与建筑材料、 构筑物、所在图幅号;邻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名称、界址线及相关地物;比例尺、指北 线、绘图员和审核员的姓名、日期等。 6.4.3 宗地图的绘制 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图形大小缩放,比例尺分母应为100的倍数,注意图面的清晰。 宗地图一般采用A4纸打印,当A4纸不能绘出或影响判读和注记时,则用较大规格图 纸输出。 宗地图样图(如图6-2) :26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图6-2宗地图样图6.5 面积量算在地籍图编辑完成后,对量算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表、图册)经核查无误, 且符合精度要求后进行面积量算。利用系统功能计算出村坊内所有宗地面积,同时系统 将计算显示出村坊总面积、实际测绘面积。6.6 汇总统计(1)以村为单位,按村坊进行宗地面积汇总统计; (2)以乡镇为单位,按村进行宗地面积汇总统计; (3)以乡镇为单位,按村、村坊实际测绘范围进行土地分类面积统计。27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结束语毕业设计是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重要学习环节,是将两年的知识学习和一 年校外定岗实习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它既是学生学习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 又是对学生整体素质与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而且还是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认证的重要依 据。 在这一段时间里我全身心的投入到毕业设计中,争取以最大的努力最好的成绩完成 它,以期给我三年的大学学习生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下面浅谈一下我做本次设计后 的感想,算是对自己的鞭策与鼓励吧。 虚心学习。 “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应该 保持一颗虚心学习的心态, “活到老学到老”“不耻下问”“打破砂锅问到底” , , ,做到这 些才能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 细心、认真。学问来不得半点马虎,测量工作更是如此。测量并不是简简单单草草 了事的工作,接受一项工程的同时你也就接受了一份责任,要对你的工作成果负责任。 团队合作。不要因为不喜欢某个人而耽误了工作,离开了别人的配合我们不可能按 期独自完成工作。和别人处理好关系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按计划完成工作。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知识的海洋是如此的浩大,我们所学习和掌握的只是其中的 很小很小一部分,且不可骄傲自满,不懂就要问,还要问的彻底,直到自己搞明白为止, 在人生的道路上也是这样, 只有谦虚才能使我们少走弯路, 接受更多的新知识和新理论。28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参考文献[1] [2] [3] [4] [5] [6] [7] GB/T 17160—1997《1∶500、1∶1000、1∶2000 地形图数字化规范》[S], 徐宇飞. 数字测图技术[M].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 4. DB33/T552-2005《1:500、1:500、1:2000 基础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S]. 杨国清. 《控制测量学》[M].河南:黄河水利出版社,2005:2-4 詹长根.地籍测量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李光辉.数字化地籍测量的实践与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 (19) 龚伯云.地籍测量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1994, (01)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29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致谢非常感谢李聚方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进行悉心的指导,耐心的讲解,在论文编写过 程中始终给予我极大的帮助,仔细审阅了我的论文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使我 的论文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同时对给予我帮助的各位系领导、 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对给予我帮助的所有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论文中难免有错误与不足之处,恳请 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未免有不尽完善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正。 在这三年中,我得到了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感 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 活的各位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 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 师表示感谢。并祝愿:黄河水院测绘工程系的老师们身体健康,再接再厉为国家培育更 多的测绘人才! 谢谢!30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附附录 1:录一、 二级导线(或 GPS)点之记点名(点号) 地 类 等级 土质 标石类型 所在图幅点所在地 点位说明 选点埋石情况 选点单位 选点员 埋石单位 埋石员 相关距离 ① ② 日期 ③ 日期 点位略图:备注31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附录 2: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 登 记 申 请 人 单位:? 平方米/? 公顷、万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需役地权利人□权利受让人□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预告登记申请人??□其他?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行政?□事业企业 □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 (营□股份制??□个体??□其他)?□个人 邮编:联系人 : 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登 记联系电话: 职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申 请 人电子邮件:□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转让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 □其他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单位性质□行政?□事业企业 □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 ( 营□股份制??□个体??□其他)□个人 邮编:通讯地址32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 : 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职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坐 面落 积 □地表□地上□地下 用 途权利设立 土 地 情 况 使用权类 型 情况 权属性质取得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国有 □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集体□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 □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其他需役 地 坐 落 土 地 抵 押 情 况 土地抵押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价格 土地抵押 面积申 请 登 记 的 内 容33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备 注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附录 3编号:地籍调查表34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区(县)乡(镇)街区(村)街坊(小组)年初始、变更 土 地 权利人 名称(姓名)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电 话月日单位:平方米联 姓 名系人 电 话身份证号码土地坐落 土地权属性质 行 政 代 码 地 籍 号图号 东至: 南至:宗地四至西至: 北至:批准用途 使用期限 宗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 使用权 面积实际用途 终止日期 独用面积 其中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35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建筑限高 共有使用权 情况建筑物类型说明界 界 址 点 号 界 钢 钉 水 泥 桩 标 石 灰 桩 种 喷 涂 类址标示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 位置 备 注 内 中 外界址距 围 墙 离(m) 墙 壁36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报告37

范文九:土地权属与确权]@]@]

@土地权属与确权

[按语]:本文从论述我国的土地制度入手,讲述了现阶段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特点;明确了土地确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程序和依据;指出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和搞好土地确权工作的一般原则。供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工作者参考。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土地所有关系(主要是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土地所形成的关系)的总称。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他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其中,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简称为土地权利制度。

(二)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土地使用制:是指人们在使用土地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实现部分土地收益权的前提条件,是整个土地制度的基础。《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四)土地管理制:是指国家政权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必须遵守的规范。

二、土地权属的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归属。其中,土地所有权又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7)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为国有的土地;(8)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通过制订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必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只能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行使。国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指特定的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书,现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土地;(3)根据1962年《六十条》规定已确定给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4)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既不能依法直接确定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推定为国有的,可以确定为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从理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合作经济组织)亲自行使,也可由所有者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农工商公司或者农副业局)代为行使。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其主要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通过划拨取得,即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或者缴纳土地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通过出让取得,即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通过租赁取得,即土地使用者按期向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

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通过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新设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并依照出资(入股)获取收益的土地使用方式。另外,还有通过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和城镇私有房主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其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和低偿性,不向所有者缴纳使用费;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其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2)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对丰满的权利内容,其处分权能包括准予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依法受使用期限、合同约定用地条件和违约责任的限制。(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可以依法转租,但没有买卖的处分权;其使用受租赁期限、用途和合

同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制。(4)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但处臵必须报经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又包括一是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村、组企业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所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特殊民事主

体。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一般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2)宅基地使用权经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申请,逐级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取得。(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和公益用地使用权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拨付。

5、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土地用途和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1)农用地使用权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以继承。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臵。(2)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连同房屋一同转让的有限制的处分权。但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其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依照约定处臵;乡镇企业用地可随房设定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因企

业破产、兼并、分立转移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4)乡镇公益用地使用者仅享有占有、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和处分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交易。

(五)土地他项权

1、土地他项权的概念: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立的土地权利。

2、土地他项权的类型:在我国,主要有土地抵押权和土/地承租权。另外还有地役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等。其中:(1)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2)土地承租权是指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3)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利用的需要,而对他人土地加以支配的权利。

3、土地他项权的取得方式:因具体权利类型不同,取得方式也有差别。其中,土地抵押权和土地承

租权都是通过签订书面抵押或者承租合同,并办理抵押或者租赁登记取得。而地役权的取得有4种方式:一是依法规定,包括民法和各种特别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二是依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的有偿或者无偿合同;三是依习惯即约定俗成的规则和惯例;四是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和公平原则。

4、土地他项权的权利主体: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其中,土地抵押权的权利主体是抵押权人;土地承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承租人;地役权的权利客体是需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和供役地(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权利主体是需役地的权利人。

5、土地他项权的权利内容:土地他项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对土地实施某种利用行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有权排除对其权利的侵害。但其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1)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抵押人对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实施处分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否

则处分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限制权、追及权和对抵押物不法妨碍的排除权;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合法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转让所得优先受偿。但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拍卖或者变卖后,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出让金款额和国家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土地使用权承租中,土地承租人享有对租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除在租用期限内可以转租外,无权行使转让和抵押等处分权。在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继续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租期届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新建的建筑物归属于出租人。

(3)在地役权行使中,地役权人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和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权利人在该地上实施行为的权利,但也有应尊重供役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地下空间的土地权利

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常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凡权利人在城镇市政用地下,通过出让或者划拨使用地下空间的,按垂直投影面积确认出让或者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市政用地一般确认为土地他项权。

2、凡使用别人已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的,空间使用权利人一般享有土地他项权。

3、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可以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记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享受的建筑面积分摊相应土地面积。

4、凡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下增加利用空间的,属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不涉及土地权利主体的变更。

三、土地权属的确定

(一)确定土地权属的概念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

(二)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

从广义理解,土地确权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

从狭义理解,确定土地权利归属,仅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土地权属界线的确定;或者人民政府依据当

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土地权利进行的调查确认。所谓土地确权,一般指狭义的理解。

(三)确定土地权属的内容

土地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这里所指的土地权利主体,是指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的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军队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团级以上单位;市房管局直管公房和院落用地,可以确定给改制后的国有房管企业;铁路、公路、市政道路、广场、园林、天然河道和城市环卫用地,应分别确定给政府的铁路、公路、市政、园林、河道和环卫部门代管。

所谓土地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指土地的状况,包括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取得价格和地上附着物情况。

所谓土地权利内容,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土地权能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包括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

权利内容变化情况等。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旦确定,即意味着土地权利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

(四)确定土地权属的程序

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中的确权程序,主要是受理申请后的资料审核、界址认定和权属的审核确定。单纯的土地确权程序,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提交申请。当事人申请确权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资料、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受理立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正式受理和立案审批手续。

第三、资料审核。审核的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法律依据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书证依据系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宗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物产权证明和地籍调查成果等。通过审理,判定资料是否齐全、用地是否合法、权源是否清楚、图表是否一致、面积是否准确。

第四、界址确认。由调查机关组织四邻签字,共

同认定界址,处理权属争议,完成现场踏勘。

第五、履行公告。对经审核符合确权要求的宗地,可以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予确权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确认权属。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审理机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确权决定书。属于申请土地登记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判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般包括法律依据、书证依据和界址认定依据。

1、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的土地确权基本法。因此,体现我国土地权利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律、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中:其中,

属于基本法的有:《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属于土地管理法律的有:《土地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有:《城乡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和《文物保护法》等。

属于土地行政法规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铁路留用地办法》等。

还有建国以来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常用的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

除了上述法规之外,十余年来国土资源部和各地制定了有关土地权属、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另外,在处理土地权属的工作实践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先后发出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批复、答复和函,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都是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2、书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确定土地权属的前提和基础。《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提供经登记的有效证件,

即土地证书是申请确权的最有力的证据。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登记证件或者土地权属证件失效。则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提供不同的权源文件资料。其中: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B.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C.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和许可证;D.项目竣工验收报告;E.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原《国有土地使用证》;G.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H.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城镇私有房主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房屋所有权证书;B.土地权源证明(原买卖契约,原土地证书,撤村转户批准文件);C. 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 其他。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D.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E.用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立项备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和许可文件)。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确权提交的文件资料:A.人民政府批准文件;B. 原《国有土

地使用证》;C.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E.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G.其他。

(5)企业用地改制后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B.土地资产处臵方案及批准文件;C.土地估价备案材料;D.企业资产确认文件;E.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兼并、出售合同;F.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处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G.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臵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H.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I.原《国有土地使用证》;J.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K.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L.其他证明文件。

(6)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文件资料:A.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B.国有土地租赁合同;C. 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 D.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E. 其他证明文件。

城镇私有房主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

(7)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原国有土地证书;B.房地产转让协议;C.房屋所有权

证书;D.房地产价格评估备案资料;E.原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证明;G.其他证明文件。

(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文件资料:A.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B.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调拨文件;C. 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其他证明文件。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文件资料:是乡镇企业用地的提供 A.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B.规划定点批准证件;C.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件;D.联营(合作)合同;E.土地所有者同意用地的证明;F.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G.原土地证书;H.其他。

是乡镇公益用地的,不提供联营合同。

是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提供A.人民政府划拨批准文件;B.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C.其他。

(10)改变土地用途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原土地证书;B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C.规划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用途变更批准文件;D.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出让金、费税补交证明;E.改变用途部分的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

(11)更改土地权利人名称和地址提交的文件资料:A.原土地证书;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更改

名称、地址的证明;C.营业执照;D.其他。

(12)行政或司法裁决土地确权提交文件资料:

A.行政处理决定、仲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B.原房地产证书;C. 变更部分的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D.法院准许的土地产权交易确认书;E.属划拨用地人民政府批准过户的文件 F. 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和出让金、费税交纳证明;F.其他。

(13)土地抵押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设定抵押的土地证书;B.贷款主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C.土地估价报告;D.相关批准和同意的文件(划拨土地提供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提供所有者同意的证明,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共有土地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E.其他。

(14)土地租赁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土地证书;B.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C.划拨土地出租批准文件;D.房地产出租合同; E. 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F.其他。

(15)地役权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双方土地证书;B. 双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C.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文书;D. 地役权合同;E. 有关测量成果和宗地图;F.其他证明。

(1 6)土地他项权变更后确权提交文件资料:A.

原合同;B.原土地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C.变更后的合同、遗嘱等;D.有关批准文件;E其他。

3、界址认定依据。现场界址调查是土地确权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对未开展权属调查或界址发生变化的的宗地,必须进行界址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应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界。 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对违约缺席指界的,要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都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处理。

界址认定结果,包括土地使用者、宗地四至、地类等,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

(六)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

掌握好土地确权的原则,对公平、公正和准确的确定土地权属至关重要。从长期工作实践总结,确定土地权属一般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原则:

1、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的原则。城市土地主要指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可以理解为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系指已经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

2、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相划分原则。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划分,一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二是1950年土地改革中没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否则是集体土地;三是根据土地改革后持有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确定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四是通过1956年入社前土地是否属于农民私有来确定是否属于集体所有;五是以1962年《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60条)“是否固定给生产队”作为依据。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相划分原则。一般应按目前集体实际占有的土地界限确定土地权属。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的原则。60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我国的土地权属概念模糊,在土地问题上“一平二调”现象比较严重。直到一九六二年九月60条贯彻后,才基本上得到纠正。土地纳入基本规范管理,是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开始的,直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我国的土地管理才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所以,处理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应当按1962年以前、1962-1982年,1982-1987年和1987年至今分阶段实事求是的确定。其中,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

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从《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或者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臵劳动力的、或者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或者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在历史上,无论土改没收后分给农民耕种、使用的国有土地,还是国家单位征而未用退耕给生产队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都不得改变,永远属国家所有。 6、先确定土地所有权,后确定使用权的原则。确定一宗土地权属,一般首先确定其所有权属于国有

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要进一步确定属于乡、村、组哪一级集体所有。确认为国有土地的,再进一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8.8.3



范文十:土地确权资料

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提交资料清单

土地确权申请书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经X年X月X日市城改办 文件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 公司为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

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157号)要求,西安市 XX区 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经X年X月X日 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办理将原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在 区 的X宗,共 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 亩为建设用地, 亩为农用地, 亩为未利用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申请

公司 年 月 日

土地确权报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土地确权报文单位委托书

兹委托 同志全权代表本单位办理在 区 的土地确权报文事宜。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名章) 年 月 日(名章)

承 诺 书

我单位办理土地确权手续,提供的权源资料均真实可靠,复印资料均与原件一致,全部加盖本单位公章。资料和公章如有不实,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函编号

XX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安市XX区XXX村完成无形改造工

作的函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安市XX区XXX村经 文件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157号)要求,西安市XX区XXX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主题词:

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

关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完成

农转居工作的函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西安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区(政办)发[200X]XX号)文件要求,我局已于XX年X月X日完成了西安市XX区XXX村X户XX人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工作。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公司第[ ]届第[ ]次

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姓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召开第[ ]届第[ ]次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东 %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 %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原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在 区 所有的 亩集体土地整体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同时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城中村改造用地手续。

二、同意注销原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同意收回注销原颁发给西安市 区 村民委员会、小组和村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多余土地、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绿地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地籍技术委托书

调查实施单位:西安市土地产籍管理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地籍技术服务的规定要求,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拟确权土地进行地籍技术工作。拟委托的土地基本情况是:

1、 土地所有(使用)者: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原黄雁西村) 2、 土地位置:东: 南: 西: 北:

3、 原土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原土地分类: 平方米(折合 亩)为建设用地

平方米(折合 亩)为农用地

平方米(折合 亩)为未利用地。

委托方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土地管理处(章) 单位地址:西安市西影路3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2年5月3日

委托方二: (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012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nzmb.com/fanwen/7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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