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公维修请示]办公用房维修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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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5〕12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实施细则》(川委办〔2014〕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审批,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每三年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

第五条 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第六条 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四)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大中型或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时序安排,适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除重点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还应包括项目规模及范围、预(概)算清单、资金来源(附省财政预算文件)、工期计划表、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议、消防节能及环保措施等内容;

(三)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一并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可研报告:

(一)复核项目现状,确认项目清单;

(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审核项目各单项和综合造价是否超标;

(三)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实际所需,在预算范围内审定项目清单及投资总规模。

第十一条 可研报告评审通过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十日内出具立项批复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计划工期;

(三)项目招投标方式;

(四)项目施工组织实施方式;

(五)项目施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或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将相关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签订合同;

(四)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投资,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超立项批复,资金和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和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的交付使用、竣工审计结算、绩效评估、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资料归档须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竣工图;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竣工结算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范文二:园区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园区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气象局业务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气象局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中国气象局在京办公业务用房(包含大院园区、南郊地块、卫星地面站范围内的办公业务用房)。

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机关服务中心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种类划分

第四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中型修和日常维修。

(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房屋或其设施的小损坏及时修复,以保持房屋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其项目为: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气、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大中型维修是对主体结构大部严重损坏,无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以及少量部位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工程。其项目为: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楼(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结构严重损坏,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水、电、气、空调、电梯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消防器材的更新与维修。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一般分为检查鉴定、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实施流程

大中型维修

第六条 在项目申报前须由使用单位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检查鉴定申请,机关服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托专业机构进行详细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六条 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改造申请,经计划财务司审批立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实施。

第七条 使用单位依据《中国气象局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完成,经设计、监理、施工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项目整体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2004年 北京

(国管房地[2004]85号,2004年4月24日印发)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1.0.3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1.0.5 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规程(如火灾后安全性鉴定规程等)的规定。若本标准的规定与设备更新合同特定的规范有不一致时,按特定规范执行,但其安全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是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术 语

2.0.1 系统

由若干成分(如分系统、子系统、子项和构件、部件等)相互间有机地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办公用房系统)。

2.0.2 可靠性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3 适修性

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0.4 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本标准规定的在正确、合理选择适宜材料的前提下,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应使一项工程无需进行大、中修即可按其预定功能使用的预期年限。

2.0.5 系统集成

将智能办公用房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维修及其分类原则

3.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3.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维修分类:办公用房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办公综合功能的系统,宜由下列9个分系统组成,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

1 房屋本身维修:

(1)承重分系统的维修;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

2 设施维修:

(4)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5)供热、采暖分系统的维修;

(6)空调通风分系统的维修;

(7)电气分系统的维修;

(8)电梯分系统的维修;

(9)智能分系统的维修。

3.1.4 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3.1.5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中修以上的维修(详见本标准第13章)。

3.2 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 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中修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大修前检查)。

(3)专门检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 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小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 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 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3.2.8 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中修或大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9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10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 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4 承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 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态、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 检查

4.2.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4.2.3 承重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应在其结构构件详细检查基础上,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3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检查。

4.3 评定

4.3.1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和使用性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4.3.2 承重分系统各子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4.3.3 承重分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8章的要求进行。

4.3.4 承重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4.3.4确定。

表4.3.4 承重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使用性等级

安全性等级

使用性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安全性检查

评定结果

A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BSU级

小修

小修

中修

CSU级

中修

中修

大修

DSU级

大修

大修

大修

4.3.5 对确定为大修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3章和第10章的规定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1 对评为Ar、Br和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和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个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是否修复;

3 对评为CSU-Dr、DSU-Dr或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注:本节条文中所用的GB50292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相当于本标准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

4.4 维修

4.4.1 承重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2 承重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 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同时组织实施。

4.4.3 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3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5 围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 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火灾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的检查。

5.2 检查

5.2.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 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1 围护构件可靠性检查,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及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围护系统正常使用功能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B.0.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5.3 评定

5.3.1 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2-1999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5.3.3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5.3.3确定。

表5.3.3 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围护分系统使用性等级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等级

使用功能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结构安全性

检查评定结果

ASU级或B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CSU级或DSU级

中修或大修

中修或大修

大修或更新

注:表中“中修或大修”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5.4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5.4.1 围护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4.2 围护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分系统的修缮、更新,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 围护分系统的更新,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能。

5.4.3 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016;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

6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大修或更新工程,其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系统名称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1

抹灰工程

外墙抹灰工程6;内墙抹灰工程12

2

门窗工程

外门窗工程6;内门窗工程12

3

吊顶工程

6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7

幕墙工程

12

8

涂饰工程

6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10

细部工程

6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

地毯3

注:本标准的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子分部”。

6.1.3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修或大修。

6.1.4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中修和大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同时安排。

6.2 检查与评定

6.2.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6.2.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 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序号

子系统名称

外观检查

功能检查

安全检查

1

抹灰

3年

3年

3年

2

门窗

1年

1年

1年

3

吊顶

3年

——

3年

4

轻质隔墙

3年

需要时

——

5

外墙或内墙饰面板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6

外墙或内墙饰面砖

3年

3年

3年

7

幕墙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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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关于请求解决我局新办公用房装修资金的请示

武汉地区第二届工业品 外观设计专利奖申报书

参评项目

(填写专利名称)

参加单位 (签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推荐单位 (签章)

推荐日期 年 月 日 1 —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2 —

二、申报专利基本情况

— 3 —

三、参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

— 4 —

四、申报的发明专利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单位:万元人民币)

(不够可附页)

— 5 —

五、主要专利设计人情况

— 6 —

六、推荐意见

— 7 —

七、评审意见

— 8 —

八、申报材料目录

(按申报材料中出现的顺序填写)

— 9 —

申 报 书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主要由申报发明奖的单位(专利权人)填写。

二、基本情况表头“国民经济”行业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专业”分为:电子、通讯;计算机与自动化;仪器仪表;农、林、牧业与食品加工;医疗、药物、中医药及医用器械;化工、冶金、材料;轻、纺工业技术及机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其他。

三、经济效益必须经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核准;计算依据栏目中,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专利技术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若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时参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计截止日为2009年8月底。

四、填写内容必须可靠,一经发现虚报即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负责检查申报书的填写格式,核实申报书的内容。

五、《武汉地区第二届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奖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须提交一式七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六、纸张不够可附页。

— 10 —

范文五:武山县审计局关于解决办公用房的请示

武山县审计局关于解决办公用房的请示

县政府:

武山县审计局自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沿袭着2室2股的内设机构模式。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强农惠农富民政策的逐步推出,转变和调整社会经济跨越发展方式改革不断深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关注度越来也大,审计在充分发挥“免疫”功能,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已经引起省厅、市局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理解和支持,多次明确表态适时优先解决县审计局办公用房紧张的实际问题。鉴于(目前)县社保局等部门新建办公大楼陆续启用,解决我局办公用房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从审计事业长远发展考虑,急需解决我局经责股、国家建设投资审计中心等8股室办公用房12间。

范文六: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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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24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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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2004年 北京

(国管房地[2004]85号,2004年4月24日印发)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1.0.3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1.0.5 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规程(如火灾后安全性鉴定规程等)的规定。若本标准的规定与设备更

新合同特定的规范有不一致时,按特定规范执行,但其安全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是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术 语

2.0.1 系统

由若干成分(如分系统、子系统、子项和构件、部件等)相互间有机地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办公用房系统)。

2.0.2 可靠性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3 适修性

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0.4 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本标准规定的在正确、合理选择适宜材料的前提下,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应使一项工程无需进行大、中修即可按其预定功能使用的预期年限。

2.0.5 系统集成

将智能办公用房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

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维修及其分类原则

3.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3.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维修分类:办公用房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办公综合功能的系统,宜由下列9个分系统组成,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

1 房屋本身维修:

(1)承重分系统的维修;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

2 设施维修:

(4)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5)供热、采暖分系统的维修;

(6)空调通风分系统的维修;

(7)电气分系统的维修;

(8)电梯分系统的维修;

(9)智能分系统的维修。

3.1.4 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3.1.5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中修以上的维修(详见本标准第13章)。

3.2 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 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中修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大修前检查)。

(3)专门检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 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小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 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 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3.2.8 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中修或大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9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10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 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4 承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 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态、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 检查

4.2.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

A.0.2-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4.2.3 承重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应在其结构构件详细检查基础上,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3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检查。

4.3 评定

4.3.1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和使用性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4.3.2 承重分系统各子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4.3.3 承重分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8章的要求进行。

4.3.4 承重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4.3.4确定。

表4.3.4 承重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使用性等级

安全性等级

使用性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安全性检查

评定结果

A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BSU级

小修

小修

中修

CSU级

中修

中修

大修

DSU级

大修

大修

大修

4.3.5 对确定为大修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3章和第10章的规定

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1 对评为Ar、Br和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和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个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是否修复;

3 对评为CSU-Dr、DSU-Dr或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注:本节条文中所用的GB50292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相当于本标准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

4.4 维修

4.4.1 承重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2 承重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 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同时组织实施。

4.4.3 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3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5 围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 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火灾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的检查。

5.2 检查

5.2.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 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1 围护构件可靠性检查,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

A.0.2-1及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围护系统正常使用功能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B.0.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5.3 评定

5.3.1 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2-1999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5.3.3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5.3.3确定。

表5.3.3 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围护分系统使用性等级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等级

使用功能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结构安全性

检查评定结果

ASU级或B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CSU级或DSU级

中修或大修

中修或大修

大修或更新

注:表中“中修或大修”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5.4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5.4.1 围护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4.2 围护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分系统的修缮、更新,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 围护分系统的更新,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能。

5.4.3 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016;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

6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大修或更新工程,其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系统名称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1

抹灰工程

外墙抹灰工程6;内墙抹灰工程12

2

门窗工程

外门窗工程6;内门窗工程12

3

吊顶工程

6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7

幕墙工程

12

8

涂饰工程

6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细部工程

6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

地毯3

注:本标准的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子分部”。

6.1.3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修或大修。

6.1.4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中修和大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同时安排。

6.2 检查与评定

6.2.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6.2.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 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序号

子系统名称

外观检查

功能检查

安全检查

1

抹灰

3年

3年

3年

2

门窗

1年

1年

1年

3

吊顶

3年

——

3年

4

轻质隔墙

3年

需要时

——

5

外墙或内墙饰面板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6

外墙或内墙饰面砖

3年

3年

3年

7

幕墙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8

涂饰(包括油漆)

3年

——

——

裱糊与软包

3年

——

——

10

细部

3年

3年

3年

11

地面

3年

3年

——

12

室内环境质量

——

——

有异常情况时

6.2.5 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时,应从本标准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检查、保养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 在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进行中修或大修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前应根据维修范围确定需要检查的每一子系统名称及其所包含的检评单位的数量。

6.2.7 进行详细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和安全等三方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再按下列规定确定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1 一般情况下,取安全项目和功能项目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2 若外观项目的等级比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低二级,则应将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6.2.8 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完好性为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c级和d级检评单位,可含b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20%。I级子系统仅需采取保养措施。

(2)完好性为I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d级检评单位;可含c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10%,且不含涉及安全的c级检评单位。II级的子系统需采取修缮措施,但尚不影响正常使用。

(3)完好性为III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20%,d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10%。III级子系统需采取修缮或更新措施才能正常使用。

(4)完好性为IV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多于20%,或所含的d级检评单位多于10%,或d级检评单位位于建筑物的外墙正面。评为IV级的子系统已严重损坏,需进行全面修缮或更新才能正常使用。

6.3 维修

6.3.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护。

6.3.2 当子系统被评为I级或II级时,该维修项目为小修。

对检查中被评为I级或II级的子系统,凡有局部损坏或使用功能下降的检评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

6.3.3 当有3个以下的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该维修项目为中修。

6.3.4 当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该维修项目为大修。

6.3.5 当外墙面、外门窗发生损坏时,应进行专门检查;当该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应申请中修,并应及时修复。

6.3.6 建筑装饰装修进行中修和大修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7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3.8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7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维修(包括改造)与更新。

7.1.2 当办公用房达到详细检查周期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7.1.3 详细(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消防、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1.4 除特殊情况外,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中修与更新,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大、中修同时进行安排。

7.1.5 给水、排水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7.1.6 经大、中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 检查与评定

7.2.1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进行。

1 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行的保养检查。

2 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方法,以仪器、仪表量测为主,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为辅,检查、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 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行详细检查。

7.2.2 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1 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2 环境保护与卫生(简称卫生类);

3 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7.2.3 给水、排水分系统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 每1年1次;

2 卫生类项目 每半年1次;

3 安全类项目 每6年1次。

注:①功能类和安全类项目中消防给水的检查周期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确定。

②若设施和设备的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功能类和安全类的检查周期。

③雨水检查应在每次大雨时进行,不作定期的安排。

7.2.4 给水、排水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空调系统、采暖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

7.2.5 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出水口处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7.2.6 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 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D)执行。

7.2.8 给水、排水分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 功能类项目:

A级 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 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

C级 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更新、改造措施。

2 卫生类项目:

A级 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级 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游离余氯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整改、消毒措施进行处理;

C级 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类项目

A级 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 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提高其安全性;

C级 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7.2.9 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级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进行小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II级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其取样检验尚未完全合格;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个别项目为C级(如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量器具有破损等),应经中修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III级 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类项目为C级或至少其他类项目的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使用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经大修后才能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7.3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7.3.1 经3次中修或2次大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中修;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

大修。

7.3.2 小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配件和易损部件等;

2 清通管道,并进行局部维修。

7.3.3 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1 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2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

7.3.4 大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2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

8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维修(包括改

造)与更新。

8.1.2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维修与更新,应遵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条及第7.1.4条的基本规定。

8.1.3 供热子系统中锅炉等承压设备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8.1.4 经大、中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8.2 检查与评定

8.2.1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以上三类检查的具体划分同本标准第7.2.1条。

8.2.2 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两类:

1 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2 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8.2.3 供热、采暖系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 每1~2年1次;

2 安全类项目 每2年1次。

8.2.4 供热、采暖系统检查项目包括:

1 功能类

采暖子系统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采暖子系统自控平衡;散热设备表面及形式与装饰配套。

2 安全类

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

8.2.5 供热、采暖分系统两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供热、采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E)执行。

8.2.6 供热、采暖分系统检查项目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 功能类项目:

A级 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 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维修措施;

C级 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改造或大修措施。

2 安全类项目:

A级 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 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其安全性;

C级 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采取更新、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8.2.7 供热、采暖分系统可靠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I级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均为A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2个项目为B级;系统中无C级;仅需进行保养或小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II级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为B级,但无C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2个项目为C级;应经中修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III级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有1项为C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或设备使用要求,危险性很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经大修后,才能符合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

8.3 维修

8.3.1 经3次中修或2次大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中修;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大修。

8.3.2 小修包括下列内容:

在日常维护基础上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零配件等。

8.3.3 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1 按系统更换散热设备、管材、配件等;

2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8.3.4 大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2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进行改造。

9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含更新和改造)。

9.1.2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有关的规定。

9.1.3 对于可能的突发事件,如:在当地发生的流行病疫情有可能通过通风空调系统传染扩散时,管理者应预先制定通风空调系统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长期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9.2 检查与评定

9.2.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 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

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算与核查。

2 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 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干性能状况的检查。

9.2.2 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9.2.3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且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 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中修或大修前进行。

3 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9.2.4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与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

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所列的检查项目进行。其中:

1 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 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项目。

9.3 维修

9.3.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为:

1 小修: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

2 中修: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或更换、更新。

3 大修: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9.3.2 两次维修的时间间隔:

1 中修:与前次中修、大修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6年、且不应少于4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2 大修:与前次大修或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9.3.3 维修原则:

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同时进行安排。

2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

9.3.4 维护内容的确定

1 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 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首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计算机房等)。

4 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估、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 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者重复投资。

6 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 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10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役的电力驱动曳引或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在役的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也可参照本章执行。

10.1.2 电梯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遵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当几台电梯共用一个机房或井道时,其检查和维修尚应委托同一有资质的维修组织承担。

注:维修组织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的承担电梯维修工作的法人或法人下属单位。根据所具备能力的不同,又分为只具备电梯维护能力的维修组织和具备电梯维护、修理、改装能力的维修组织。

10.1.3 层门、机房、井道安全门、轿厢安全门、底坑通道门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必须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10.1.4 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修组织培训)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若专门人员

不能按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第12.5条规定的紧急操作或第14.2.1.4款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控制使轿厢移动到电梯层站或井道安全门解救乘客,必须立即求助于维修组织。

10.1.5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井道和机房承重结构的安全;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渗漏现象;保证通往机房、滑轮间、井道及维修人员用房的通道安全、通畅和充分的照明。若有涉及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组织。

10.1.6 若电梯生产企业对其电梯产品的维修有特殊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10.2 检查与评定

10.2.1 电梯检查分为三类: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10.2.2 电梯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检查:

(1)专门人员的巡视: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

(2)维修组织的维护(保养)检查:由维修组织根据电梯使用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和电梯各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保养检查的周期(如周、月、季、年等);

(3)定期检查:每年1次,根据使用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2 详细检查:

详细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可根据电梯设备性能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1)局部检查:每3年1次,一般在中修前进行;

(2)系统检查:每6年1次,一般在大修前进行。

3 专门检查:不定周期。当遇到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检查:

(1)1个月内2次以上频发同一故障的部件;

(2)电梯主要设备遭到突发性损坏;

(3)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任一部件动作时;

(5)门锁装置发生故障时;

(6)有特殊重要的运行任务,需确保无故障时;

(7)发生水浸、地震或火灾之后;

(8)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时。

10.2.3 使用单位专门人员的每日巡视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并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1 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的清洁情况是否良好;

2 平层情况是否正常;

3 层门总体性能是否正常,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4 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5 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是否工作正常;

6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7 轿厢及层站的照明是否工作正常;

8 轿厢通风或空调装置是否正常;

9 电梯运行有无异常。

10.2.4 维修组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应从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电梯保养规程》,报使用单位批准后执行。

注:在保养性检查中,可能需要进行一些操作,但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的特性。

10.2.5 中修前的详细检查项目应根据下列情况按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进行确定:

1 与运行性能下降有关的重要部件和装置;

2 与额定运行参数偏离有关的重要部件和装置;

3 需要拆卸才能检查和调整而又较长时间未检查的部件或装置;

4 易磨损的重要部件;

5 频发故障的部位或装置;

6 已接近老化期的设备或部件。

10.2.6 大修前的详细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全面执行,必要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的其他技术要求进行补充检查。

10.2.7 定期检查(年检)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检查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附录E中E1定期检查的要求。

1 门锁装置;

2 悬挂装置及其附件;

3 制动系统试验;

4 限速器与安全钳联动试验;

5 缓冲器;

6 报警装置;

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8 层门强迫关闭装置;

9 载重量控制装置;

10 曳引能力;

11 电气安全装置;

12 极限开关。

10.2.8 电梯的性能状况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列4个等级描述其性能状况:

I级 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运行,仅需按日常检查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II级 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仅有个别旧部件需进行加工、修配或更换,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III级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或正常运行,有部分重要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下降等问题,需经中修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级 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运行,主要部件存在安全问题或性能全面下降问题,需经大修后才能安全使用,若技术经济评估表明该电梯的适修性很差,则应建议予以更新。

10.2.9 对电梯所评的性能状况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维修、更新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0.3 维修与更新

10.3.1 电梯的维修是指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保养)、修理和改装等的服务。

10.3.2 专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应根据《电梯保养规程》进行;应急修理应根据专门检查结果进行;大修或中修应根据详细检查及专门检查结果进行;修理完成后的电梯应按GB7588附录E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10.3.3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装:

1 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 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修,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10.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适宜进行改装:

1 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 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

3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 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有倾斜度不大于15o的倾斜;

5 一些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一些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对它们的维修,属于第10.3.5条的改装项目。

10.3.5 电梯改装项目包括:

1 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4)轿厢行程。

2 改变或更换以下一个或几个部件:

(1)门锁装置的类型(不包括用同类型的门锁装置更换);

(2)控制系统;

(3)导轨或导轨的类型;

(4)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

(5)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

(6)限速器;

(7)缓冲器;

(8)安全钳装置;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10.3.6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向权属部门申请报废,进行更新:

1 当建筑物内仅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已达15年;

2 电梯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耗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的改装也不能达到要求,且使用时间已逾15年;

3 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部件磨损严重,或设备已经过3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拆旧残值。

10.3.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更新或停用:

1 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2 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 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备严重损坏;

4 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斜度大于15o。

10.3.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 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本标准第10.3.6条第1款的规定;

2 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动主机等)已进行改装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合交付使用时的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1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办公用房中动力、照明和建筑物防雷等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与维修;不包括由市政供给电力的电源部分。

11.1.2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按下列划分的7个子系统分别进行:

1 变配电室;

2 供电干线;

3 动力;

4 照明;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

6 防雷及接地;

7 室外电气。

11.1.3 电气分系统检查、维修前,应以原设计、施工、历次大修以及日常维修等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为依据,对照工程实际核对其符合性。若档案已缺失,应实测补齐。

若上次检查、维修后至本次检查、维修间,电气分系统曾出现过故障或事故,则本次检查、维修前应认真查阅故障或事故部位的处理记录及其日常运行记录,以供本次检查借鉴。

11.1.4 电气分系统与智能化分系统间状态和量值信号的接口正确性与精度等级,在每次维修后均应进行测试,以确保两者衔接有效。

11.2 检查与评定

11.2.1 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类:

1 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 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细检查又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中修前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荷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大修前有组织的检查。

3 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造或改为埋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1.2.2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 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 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 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大检查 中修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 每6年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

3 专门检查 不设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1.2.3 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 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 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 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 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 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1.2.4 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H)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1.2.5 中修前的局部扩大检查项目,应根据中修的范围,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查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H)的检查要求进行。

1 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 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 因建筑物中修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和设备;

4 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 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1.2.6 大修前的详细检查,应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全面执行。

11.2.7 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 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保养或小修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零、部件,即可恢复正常供电。

11.2.8 电气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列4个等级描述其可靠性:

1 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评定:

A级 外观完好,标志完整清晰,工作性能正常,不必采取措施;

B级 外观尚好,标志尚能辨认,工作性能略有下降,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需小修即可恢复正常;

C级 外观较差,工作性能显著下降,或有老化迹象,或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

D级 工作性能严重下降,或已严重老化,或安全问题突出,必须立即或及时采取措施。

2 整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

I级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供电,可能有少数b级零部件,但仅需按计划进行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II级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供电,虽有个别c级项目,但经检修或更换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III级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供电,虽仅有个别项目为d级,但需经中修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级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供电,评为d级的项目超过1个或评为c级的项目超过50%,必须经大修后才能有限制地安全使用。

11.2.9 对电气分系统所评的可靠性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1.3 维修

11.3.1 日常维护修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

2 易损零、部件损坏的更换;

注:易损零、部件指照明灯具的光源(灯泡、日光灯管等)、照明开关插座、动力照明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和熔丝等。

3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电缆;

4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注:小型元件包括指示灯、小型空气开关和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控制按钮、控制开关等。

5 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改变的情况下,对小型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 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行油漆,以及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7 重要部位和场所的维护修理:

(1)重要部位和场所的易损零、部件实行服役制,即在易损零、部件使用时间达到预期使用寿命60-70%时,进行退役更换;

(2)退役更换下的易损零、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应经检测鉴别后列入备品备件库存放,单独做出标识。待一般部位或场所的同规格、同型号易损零、部件自然损坏后予以利用。

范文七:办公用房修缮经费补助请示

政协xx区委员会关于给予办公用房

修缮经费补助的请示

省政协:

xx区作为普洱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各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工作。区政协作为区委、区政府的参政部门,在区委的领导下,在省、市政协的精心指导下,团结带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全区各项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协的职能作用日益显现,政协及政协机关的工作任务随之增多,办公条件需要不断改善。

xx区政协机关现办公用房建于1982年,使用至今一直未修缮过。目前,不但干部职工的办公室拥挤狭小,而且门窗、办公桌椅等内部设施破旧、简陋,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工作的需要。而思茅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较为困难,办公经费较为紧张。鉴于以上原因,xx区政协特向省政协提出申请给予补助50万元资金,用于办公用房的修缮及办公设备的改

- 1 -

善。

当否,请批示。

- 2 - 政协xx区委员会年2月28日 2007

范文八:关于协调解决办公用房的请示

遂宁市船山区席吴二洲生态湿地公园管理处 关于协调解决办公用房的请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因席吴二洲生态湿地公园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公园管理处自 成立一直无办公用房,为方便工作,公园管理处自行协调了两处办 公用房:一处是嘉禾桥社区居委会三楼,含办公室 2 间,会议室 1 间,总面积约 200 ㎡,用于日常办公;另一处位于席家洲席家小院, 管理房 1 间,面积约 15 ㎡,用于公园日常管理,公园管理处每年支 付两处房屋租金及配套设施费高达十万元左右。为降低管理运行成 本,结合公园管理工作实际,现请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公 园管理处办公用房 3 间,其中 2 间用于集中办公,另 1 间用于资料 档案的管理。 妥否,请批复。遂宁市船山区席吴二洲生态湿地公园管理处 2014 年 3 月 10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范文九:XX乡办公用房维修及资金管理办法

XX乡办公用房维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推进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顺利开展,改善乡镇干部职工办公条件,建立健全统筹规划、专业化维修服务的管理体制,降低办公用房维修成本,切实节约财政资金,避免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的承重系统、维护系统和设施等进行的维修和设施维修,包括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的维修。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程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改造和扩建。

三、维修项目

第四条 根据房屋、设备损害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

(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房屋或其设施的小损坏及时修复,以保持房屋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其项目为: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等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大中型维修是对主体结构大部严重损坏,无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以及少量部位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工程。其项目为: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楼(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结构严重损坏,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水、电等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办公区道路、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三)综合维修。综合维修是指成片多幢或面积较大的单幢楼房大部分严重损坏和因办公用房重新调整,需进行有计划的成片维修和改变房屋面貌的维修工程。

四、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经费按照统一计划、集中安排、保证重点、解决急需、专款专用的办法安排。

第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本单位自行负责,维修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维修应注重经济、适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的前提下,重点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

第八条 维修工程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进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择优选择。对于维修改造资金的筹集和范围根据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维修工程中每一工序交接时,其施工质量检验由维修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和专业质检单位按国家现行标准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进行。

第十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乡人民政府报送工程施工决算。

第十二条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竣工的办公用房建立完整的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翔实、可靠依据。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乡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6日

关于中方县XX乡机关办公用房

维修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乡镇机关是最基层的政权、行政机关,是党的神经末梢,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和只执行者,为了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加强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有关精神和文件要求,改善乡镇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我乡特对目前启动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乡机关办公楼基本情况

XX乡位于中方县东部,全乡辖6个自然村,55个村民小组,1951户,6853人;全乡总面积51.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453亩,山林面积56680亩,是一个较为贫困的农业乡镇。乡镇现有干部、职工42人。XX乡办公楼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属砖混结构,一共三栋,呈半包围状形成政府大院,建筑面积共1024平方米。2011年4月21日县政府办组织县房产局、建设局、财政局、安监局、国土局对我乡办公楼进行查验,发现三大安全隐患:①挑梁下沉,内侧开裂,裂口宽1.5厘米,二层走廊倾斜;②房顶石灰、水泥脱落、开裂,脱落面积共0.53平方米,裂口共长2.2米;③屋顶严重变形,横条船皮腐烂,多处塌陷渗漏严重,鉴定结果为C级危房,建议拆除。我乡办公用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我乡办公楼年久失修,办公条件较差。办公楼建筑标准较低,历经风雨侵蚀,尤其是墙体开裂严重,多处墙面裂缝

宽超过1厘米,已经严重影响到干部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及群众的人身安全。2、建筑面积不足,人均使用面积偏少。我乡干部职工人平占有办公、生活用房面积少,全乡只有一件会议室、两间办公室,没有食堂、澡堂等附属设施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少。调查中,乡干部办公全部在住房内,管理困难,资料遗失严重,办公环境与形象教差。3、党政机关办公不集中。这给群众办事造成了诸多不便,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增加了乡政府的内部管理难度。

乡镇办公用房的破旧、拥挤和简陋,对基层政权建设产生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连办公场地都无法保障,加之许多办公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机关正常运转就只能是一种奢望。二是影响了人民群众办事。为了解决乡镇办公用房面积小、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少等问题,一些乡镇只好反复腾挪修补,有的对外租房办公、分散办公、轮流坐班,或者干脆实行“走读”,给群众上门办事造成极大不便。三是挫伤了乡镇干部积极性。办公、住宿和生活条件的艰苦,加上工资福利水平的长期偏低甚至不能按时发放,使他们无法安心工作。正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迫切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成为一项赢民心、得民意、促民生的实惠工程,而进一步推动好相关工程实施也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情况

2011年我乡已被纳入省厅危房维修项目,省厅安排专项维

修资金2 0万元、县配套维修资金5万元、乡自筹资金5万元,共计30万元,对我乡危房进行维修。

三、乡镇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1、面上情况:乡办公用房已于2 0 1 1年9月开始实施维修改建工程,在完成立项、规划设计、投资评审、招投标等相关程序之后,将对3栋砖混结构呈半包围状形成政府大院的建筑面积1024平方米的办公楼进行整体维修改造,经过招投标,与建筑商杨吉松签订了承包合同。目前,办公楼整体维修改造工作即将完成,后续资金到位后预计8月份正式竣工并投入使用。对于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款、政府自筹资金三个方面。

2、主要做法及成效:在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方面,一是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本级政府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同时,充分利用乡宣传栏、乡广播站和短信平台等有效途径对拟批的办公用房项目进行公示,及时公布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用地、预算支出、使用方案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把项目资金支出关。严格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办事,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严格按照有权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下达财政预算,加强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规违

纪案件线索,做到依法办事,对事不对人。三是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到位。我乡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潘科夫同志担任组长,乡长肖武同志担任副组长,人大主席杨绍喜、政协联工委主任谢申成、纪检书记杨贤友同志、副乡长杨贤赫、郭建平等同志为成员的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对政府办公楼改造的现场指导和经费保障工作。通过得力的措施,多部门的协力配合,我乡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正井井有条地开工实施着,许多干部职工利用工作之余也担当起了监督者的角色,防止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的产生。

3、面临的困难: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对滞后,由于缺乏权威、具体的建设政策支持,使得在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施工标准、规模、资金管理等规定,实际操作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建设项目资金难以落实到位。随着原材料价格和人员工资的大幅上涨,基建成本越来越高,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大。面对如此大的投入,而我乡财政又十分困难,后期建设任务十分艰巨,虽然有省、市、县下达的乡镇维修改造项目资金款,但这部分款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乡镇而言,其解决资金缺口力度更是甚微,加之大部分的乡镇都有历史遗留欠款问题,使乡财政雪上加霜。再者,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既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安排,耽误了时间,也导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造成了浪费,有悖于节约型政府形象的打造。

四、对进一步推进乡镇机关办公用房改造工作的建议

1、统筹推进,建立乡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建设省级协调机制。鉴于乡镇办公用房建设涉及多个部门,为便于统筹规划、多方筹资和协调推进,建议建立乡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建设省级协调机制,加大“全省乡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启动力度。充分利用湖南经济发展的飞跃时期,分期分批分类对乡镇办公用房进行适当维修改造和少量新建。同时,尽快出台有关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的实施标准、条件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使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得力的工作班子,尤其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组织和监管责任。此外,对乡镇办公用房建设工程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为了确保工程尽怏顺利实施,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建议比照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移民建镇等项目的优惠政策,减免乡镇机关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新建过程中的税费,简化审批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2、因地制宜,明确乡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建没的基本原则。 第一,统筹协调,立足长远。既要确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做到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又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与当前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乡镇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二,区别对待,分类推进。乡镇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要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起.必须通过“三个区分”来建立严格的项

目库:即区分办公用房的受损程度来确定是否维修、维修多少、是否需要新建;区分轻重缓急来确定建设的先后顺序;区分乡镇规模大小和核编干部的多少确定建设规模。

3、科学规划,合理确定乡镇办公用房建设的批次和标准。 按照“区分情况、分类推进、维修改造为主、控制择地新建”的办法,制定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五年规划。除无房、被县级以上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因灾倒塌已无法维修的适当新建外,原则上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需要进行维修。建立乡镇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和新建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逐年解决。鉴于目前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尚无明文规定,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建设规模,防止奢侈浪费和盲目攀比,建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统一的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人均面积、附属设施作出原则性规定。

4、分级负担,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资金采取“省财政分类补助、市县财政按比例配套、乡镇尽力自筹、积极向中央争取”的办法分级共同筹措。省财政的资金来源为“三个一点”:即年初预算安排一点、整合现有支持乡镇机关及站所建设资金筹集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县财政主动担负起责任,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此项工作。

5、强化监管,严格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

在项目管理上,建议采取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的模式,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实施。建议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概)算评审,参与项目政府采购,对资金进行“专

户管理,封闭运行,事后报账,全程监控”。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工程实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XX乡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0日



范文十: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维修报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维修报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1-01-15 阅读次数: 372 次 关闭窗口

为了加强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维修、报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负责行政中心办公大楼、设施设备保养维修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修缮质量和资金的管理。市级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中心办公大楼,设施设备保养维修的具体实施工作,要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二、房管处会同服务中心编制房屋及设施设备分类修缮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报修

(一)日常报修采用电话报修或直接到服务中心报修的方式。

(二)服务中心应热情接待报修人或接听报修电话,受理人员对日常的报修,应认真登记。

(三)实行节假日和夜间水电急修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由服务中心确定并公布告示。

(四)服务中心接到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查勘和修理。

(五)报修项目修理竣工,由报修人签字验收。

四、报修项目分为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对急修项目,服务中心应在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到现场勘察,24小时内组织修理;一般项目,应在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到现场勘察,能即时修理的即时修理,不能即时修理的须在72小时内拿出修理方案。

(一)急修项目

1.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的排险解危。

2.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3.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阀门严重漏水。

4.空调不运行或漏水;电梯突然停运。

5.其他突发性故障和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二)一般项目

1.各类门窗损坏。

2.空调、电梯、供水等设备的常见故障。

3.屋面渗漏水。

4.落水管、污水管堵塞。

5.其他属于小修保养的项目。

五、房屋及设施设备修缮的质量管理

(一)房屋及设施设备修缮工程分类,应按《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对于中修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二)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勘查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于设施设备中修以上的项目,应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调试验收。

(四)报修项目修理竣工以签字验收为准。其中,疏通项目以修理竣工畅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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