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举报材料样本]向检察院举报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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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检察院举报材料

对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福友、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张津策进行

实名举报的材料

天津市检察院:

本人XXX(身份证号: ),为天津市XX县XX商贸有限公司和天津市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现本人对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福友、和其上级单位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张津策进行实名举报。

被举报公司及人员基本情况是: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下称“盐业总公司”)、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下称“长芦开发公司”)均为国有企业。“盐业总公司”系“长芦开发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唐山众城带钢厂(下称“唐山众城”)系”长芦开发公司”于2005年唐山成立的分公司,刘福友系“长芦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4年初更换为李云爽。

2002年8月份开始,举报人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和“长芦开发公司”总经理刘福友因业务相识,由于刘福友是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本人个人对他是非常放心的,也是非常信任的,就是这种信任,把举报人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XXX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公司停止经营面临着巨额诉讼、本人个人身陷险境。在此情况下,“盐业总公司”、“长芦开发公司”、刘福友、保金璐、张勇涛等意图通过民事诉讼掩盖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臵举报人公司以及本人个人于死地。无奈,举报人将举报人所知的被举报人的全部可能涉及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如实叙述,并恳请相关部

门进行核查。

一、 “长芦开发公司”向民间借钱问题,表现为:

1、 向举报人公司借钱。

2010年7月份开始,由于“长芦开发公司”在唐山众城项目上的失败(导致了近亿元的损失,但是在报表上还显示的盈利),造成了“长芦开发公司”运营不畅,资金周转困难,刘福友以需要资金周转挣钱来弥补公司损失为名,开始向我借钱,鉴于刘福友为法定代表人的“长芦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同时看到刘福友这么大的亏损需要给局里弥补,本着帮忙和背靠国企大树有利企业商机的目的,故举报人答应将资金借出;从开始约定的利息月3%到最后月4.5%,2011年借的比较多,2012年借的更多,每笔都在500万以上,最多的一笔将近3000万,约定的借款期限短的20多天,长的3、4个月。起初还能按时偿还,到了2012年6月份以后,就只借不还了,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由于举报人的资金也需要公司周转,所以这些举报人借给长芦开发公司的资金大多数为举报人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息借款。

举报人借给被举报人的钱有的打到 “长芦开发公司”账号,有的打到 “唐山众城”的账号、还有的打到公司员工保金璐、赵耀庭个人的卡上。

目前为止,”长芦开发公司”共欠举报人连本带利将近上亿元。

关于长芦开发公司欠举报人的资金一事,举报人可提供相关录音佐证。

2、 直接向小贷公司借钱。

自2010年开始,“长芦开发公司”向静海县XXX小贷、静海XXX小贷、

天津XX小贷等多家小贷公司借过钱。

这些对外借款,分别以预收账款等名义进入到长芦开发公司,这些钱刘福友个人用来向外拆放,自己吃利差,遇到还不上的时候,用公司的钱归还小贷公司。

更有甚者,2012年有一笔3000万的小贷公司借款,在归还的时候是由盐业总公司出面找天津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进行的过桥偿还,是典型的的挪用资金。

二、 “长芦开发公司”从银行套取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问

长芦开发公司由于已经入不敷出,这样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周转,用来掩盖以前的巨额亏损,在长芦开发公司从银行贷款时,银行只给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刘福友就要求我配合他套取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流程为:他让我们和他签署虚假的买卖合同(他买我们货),拿到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这样我们公司就成为了银行承兑汇票上的收款人,他把承兑汇票拿到我的公司盖好背书后,刘福友拿走银承或去贴现。由于他把银承拿走,没有给我们任何手续,只是告诉我回头销账,但是在 “长芦开发公司”的账目上却记载成预付给我们公司的货款,这种弄虚作假的虚假账目造成我们公司反而欠长芦开发公司预付款、待归还的假象。

除了举报人,被举报人还和包头二十二冶、中铁建华南公司、浙江省嘉园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东北公司、中储天津分公司、天津赫图公司、天津金世宏丰公司等一起倒承兑、拆钱。

“长芦开发公司”的出纳保金璐、“唐山众城”的负责人张勇涛都很清楚上述到承兑、拆钱的事实。

三、 “长芦开发公司”虚增销售额问题

从2009年开始,刘福友管理的 “长芦开发公司”和其下属“唐山众城”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根本就无法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任务和利润指标,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他让举报人帮他虚增销售额,具体是把钢厂直接销售给举报人的货物,先由钢厂销售给他们公司,然后他们公司再销售给举报人,这样他们就完成了销售额。从账面上,是应收举报人的应收货款。仅2011年12月30日一天,他就给举报人虚开了将近4000万的销售增值税发票。刘福友告诉我不仅与我们有这种情况,还和喀左鑫丰、唐山顺兴钢铁、天津赫图、金世宏丰、浙江嘉园、天津中储、中铁建华南公司及东北公司、包头二十二冶等多家企业都有这种情况。这些从长芦开发公司的账面上能查得到。

“长芦开发公司”的出纳保金璐、“唐山众城”的负责人张勇涛具体经办。当时的财务主管刘焕梅及其他财务人员都清楚。

四、 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在2002年到2008年之间,钢材形势比较好,“长芦开发公司”销售到广东的很多货物都是不带发票销售,但是从钢厂买货都是带票的,刘福友利用这些情况,把富裕出来的增值税发票进项卖掉,从中渔利。这些情况当时的 “唐山众城”的负责人许士龙和财务负责人孙会计都是很清楚的。

2010年后,有时也把 “长芦开发公司”和“唐山众城”的一些发票通

过举报人公司卖掉,并要求举报人把利润打入刘福友指定的卡号。光2011年1月份一笔打到唐山众城带钢厂员工赵耀庭的卡上就达人民币100万元。后来刘福友觉得这样不安全,就让我给他现金;从2010年到2013年底,仅我们经手的发票金额就达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给刘福友的钱达到了750万元;后来我才得知,这几年“长芦开发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经营,所有的销售几乎都是各个企业单位帮忙做的,可以说“长芦开发公司”每年超过10亿的销售额都是虚假的。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此下大力度深挖,肯定逮住大鱼!

五、 “盐业总公司”(盐务局)局领导收钱问题

在我给刘福友现金的时候,他说让我一定放心,说这不是他一个人的事情,这些钱他要拿到(盐务局)局里,给局长们上供的。

所以在这里,我实名举报天津市长芦盐业管理局(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张津策和刘福友共同收取相关卖票回扣。

六、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

(1)刘福友利用山东东平三江贸易公司掏空国有资产问题

在2003年到2013年这10年,刘福友、“长芦开发公司”部分员工、(盐业总公司)局里部分当时在职领导在山东组建了山东东平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一方面,把 “长芦开发公司”直接销售给客户的钢材,通过东平三江公司销售,这样长芦实业公司原来直接销售每吨能挣200块的,变成了挣50块,另外的150元则进了东平三江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他们以东平三江为贷款主体,把他们个人的钱,通过东平三江公司拆借给“长芦

开发公司”获得高息,掏空 “长芦开发公司”,损害国家利益。

这一点我可作证,部分账务从我公司倒出。

山东东平三江贸易公司最早的法人是刘福友(也是最大的股东),后因有人举报改为在广东和他一起做生意的陈劲能,在刘福友退休前的2013年此公司在山东东平县工商局注销。

(2)长芦开发公司、唐山众城的1.5亿元资产下落不明

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刘福友退休前盐业总公司对长芦开发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长芦开发公司和唐山众城的账面上共有1.5亿元的库存商品,而此库存却无任何实物。那么这些库存会不翼而飞吗???这说明有极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存在,有审计报告为证。

(3)给陈会占所属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并有长芦开发公司资金为其偿还

2013年5月份左右,刘福友用长芦开发公司给陈会占所属的赫图、金世宏丰等几家公司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两千万元。2013年7月份,陈会占因涉嫌诈骗问题潜逃,所欠的此笔借款由长芦开发公司为其连本带利还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刘福友本人从中既吃利差,又拿好处,出了问题却用国有资产替个人偿还债务,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知情人有刘焕梅、保金璐、路毅。

七、 刘福友在租赁 “唐山众城”场地、实际经营中收受贿赂问题

(1)2005-2012年间,“唐山众城”成立租赁的场地,“长芦开发公司”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是奇高无比的,当时唐山众城整体对外出售招标

价是壹仟贰佰万元左右,而刘福友租赁是每年两千四百万元左右,并合同一签就是四年,业内人士说,这么高的租赁费盖个新厂都够了;刘福友私下和我讲,出租方张建城给了他很多好处,都是以送茶叶、送烟的名义给的他,但里面放的不是茶叶、烟酒,而是上百万的现金,而且一给就是几年。有时张建成将钱直接送到刘福友家中,有时送到天津的某个地方,刘福友再派人去拿。

(2)刘福友在承包唐山众城带钢厂期间,伙同他人组建了运输车队,从唐山带钢厂发到周边的货(包括天津、塘沽、胜芳、唐山等多地)要有他们的车队进行运输,否则就很难发货,而且运输费用高于正常的运费,并每吨收取2元的磅费,给众城带钢厂送原料的车也收同样的磅费(此款不知用到何处)。累计下来每年的这笔钱是个很大的数字。

无票销售货物,从中捞钱。连同一些运输费、磅费都打到了长芦实业公司员工张勇涛、赵耀亭、孙会计等人的卡上,然后由刘福友操纵、分配、利用。

八、 刘福友利用其子名义成立天津市适顺创贸易公司进行洗钱的问题

2011年,刘福友以其子刘天适的名义建立了天津市适顺创贸易公司,实际操控人为刘福友本人,他通过这个公司把长芦开发公司的很多客户拿到天津市适顺创贸易公司自己做,损公肥私,损害国家利益以及长芦开发公司的权益。

2011年11月下旬 —12月中旬,刘福友让其子刘天适把钱转到我个人

的卡上200万,又以我公司的名义借给长芦实业公司,利息1.5%,并告诉我对任何人都不要讲,尤其是他的亲戚、朋友。

2012年2月15日左右,刘福友又让其子刘天适转给我的卡上250万元整,连同以前借给长芦开发公司的200万,以及他公司山东东平三江的500万,共计950万,分2—3次通过润祥公司借给王宝良和辽宁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左鑫丰”),约定月息1.7%,由润祥与喀左鑫丰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与刘福友的谈话录音,以及陈劲能、段红光、郑忠义和我公司财务人员等为证。

九、 刘福友收受贿赂问题

(1) 刘福友利用一个叫“黄菊仲”名字的卡收贿倒钱,2012年3

月—2013年5月之间,以还贷款为名向我个人先后借款近300

万元,此款打到“黄菊仲”卡上后,实际是借给了唐山的王

宝良和陈会占放高利息,中饱私囊。

(2) 刘福友在通过长芦开发公司借款给陈会占时收取了大量的财

务,陈会占通过送银行卡、送购物卡、送现金的方式给了刘

福友很多的好处。并通过的低价卖给其子刘天适货物,代开

增值税发票,替适顺创公司交税等方式贿赂刘福友。

(3) 刘福友通过长芦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操作借给王宝良管理的顺

兴公司和喀左鑫丰约1.3忆元左右的资金,自己从中拿好处、

吃利差,还以其老婆有病需要住院治疗、儿子结婚用钱等借

口向王宝良要钱、要物。王宝良多次来津向刘福友送财物,

逢年过节更不在话下。但长芦开发公司借给王宝良的资金至

今未归。

十、 “长芦开发公司”巨额亏损做假账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已经产生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巨额亏损,仅在唐山众城带钢厂项目上就亏损了超过1亿元。但是从报表上看,这个公司还是盈利的。把水分挤干,一定会露出真面目!

以其中一小例说明具体表现:长芦开发公司将亏损的近两亿资金用不正当的记账方式记成相对我公司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形成长芦公司对外的债权。另一部分对陈会占属下的赫图公司、金世宏丰公司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通过手段进行若干倍的放大,形成虚假的债权。并据此通过民事诉讼用假象掩盖其亏损的真正现实。

十一、 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原局长赵国瑞利用外甥陈会占出面侵吞盐务局国有资产问题。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原局长赵国瑞利用其外甥陈会占出面,和局里以及“长芦开发公司”做钢材生意,在借了“长芦开发公司”超过6000万的资金后,人间蒸发;没有赵局的出面,盐务局是不会和陈会占做资金生意往来的;据我们所知,赵局安排陈会占四处骗钱,在外面骗了近3亿元人民币,然后安排陈会占消失(现已刑事立案),但赵局还住在海逸长洲的大房子里。现在这笔被骗款,依然趴在天津市长芦实业长芦开发公司的企业往来账面上,依然视同“长芦开发公司”的资产存在,根本没有做任何处理继续蒙骗上级、应付审计!客户名称为:天津市赫图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世宏丰贸易有限公司。

附件:各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刘福友:天津市长芦实业长芦开发公司原总经理13902050651 张勇涛:“唐山众城”负责人 13821319597

赵耀庭:“唐山众城”员工

保金璐:天津市长芦实业长芦开发公司财务出纳13920489402 刘天适:刘福友儿子

范文二:检察院举报材料-兰州

举报材料

举报人:兰州市“兴麟系”诈骗案全体受害人

被举报人:

1、兰州市房管局局长、主管市场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市场管理科全体公职人员;

2、兰州市工商行事管理局局长、主管市场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市场管理科全体公职人员;

举报事由:

在“兴麟系”房产中介在兰州市非法经营期间,上述两个房产中介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在中介市场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规不循,始终存在官商勾结、失职渎职行为,直接造成兰州市购房群众被骗,涉案金额达6600多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公信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权利,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影响党群、政群关系,伤害与群众感情。事实证明,上述中介监管单位公职人员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事实与理由:

1、官商勾结

全国兴麟系诈骗案的头目都是吴秉麟,他在总部和全国分支机构均成立有外务部,(见证据汇编3-22页),从始至终使用非法手段,专门贿赂经营地职能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充当其诈骗保护伞,来处理大量投诉、媒体曝光、中介备案、工商注册等问题。郑州、乌海、西安等市的外务费用清单详实记录了各地房管局、工商局等中介监管单位公务人员收受贿赂情况(见证据汇编30-148页)。

虽我市无这些收受吃请和行贿证据,但兴麟系是全国统一的经营模式,兰州市有外务部。由此证明,兰州市没收集到证据并不能证明兰州市公职人员不存在收受贿赂的这种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证明中介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没发生失职渎职行为。

2、工商部门有法不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均赋予工商行政部门对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查处义务和职责。

工商部门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8月,共收到关于“兴麟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投诉11起。工商部门不仅无一立案查处,还违规给“兴麟系”兰州正丰中介公司办理了50家分公司,给消费者制造了正丰中介公司规模宏大的假相,给诈骗活动的延续创造了便利条件。(见证据汇编171页)

2014年6月,工商局、房管局、物价局三部门对中介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正丰公司的门店存在问题,店面不足10平方米,没有任何证照,而且店里发布违规信息等。工商部门只对正丰公司罚款1万元,要求他们在30日之内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未让正丰公司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没履行应有的义务和职责。(见证据汇编166-167页)

3、房管局有令不执

(1)住建部2006年和2011年先后发文和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房产中介机构要在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要求房产中介均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八项应公开的内容以引导和警示消费者把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

但到目前为止,兰州市房产中介市场仍未执行上述规定,正是房管局中介监管人员有令不执,使购房者在购房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监管账户。房管局严格监督中介机构执行银行监管账户、规范各中介公示应公开的八项内容并不困难,况且这本来就是职能部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责所在。

(2)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截止案发前,正丰公司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兰州共成立了50家经营网点,其中有46家网点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50家网点都没有在房管局进行中介备案登记。

正是房管局的有令不执,故意放任自流给正丰公司的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

4、工商局、房管局联合大检查及平时监管均走过场

2013年6月13日,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大检查(见证据汇编101-103页),其中第六条检查内容是:“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两部门专业监管人员联合大检查如果尽职尽责,要查出此类问题简直易如反掌!因为正丰公司从开业到案发都在违规侵占、挪用和非法套取交易资金,与购房者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事情败露遭遇投诉即退款处理。

不仅如此,工商局、房管局对待媒体曝光也置若罔闻。在2014年4月5日甘肃电视台《帮女郎》节目曝光兰州正丰中介违规收取购房款,通过记者帮助退回购房款的行为;在2014年8月22日兰州电视台对兰州正丰中介违规进行曝光了正丰公司管理存纰漏,买房更名困难多。据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2014年11月5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报道,正丰公司(注:无备案的黑中介)自成立以来,商品房成交仅4单。(见证据汇编167页)

不难看出,正丰公司他们在做的是啥生意?于2014年6月17日,3部门联合检查中已经查出正丰公司是“无备案的黑中介”、“黑店”,并未取缔不高明的骗术行骗的正丰公司。 假如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联合大检查和平时的监管中查出这些问题并及时揭露他们的骗局,那么,案发前的这一年多时间中,是不是就不会发生此次案件?

5、案发前接投诉只调解不立案

证据证明,案发前,兰州市有大量受害者向工商局、房管局和媒体举报和曝光了正丰公司的违法侵占购房款的行为违法(见证据汇编第107-114页),但两个监管部门睁一眼闭一眼,最后都按正丰公司的授

意只调解处理不予立案查处,任由兴麟系的诈骗活动在毫无约束的状态下大行其道,疯狂行骗。

案发后,房管局领导说他们只能罚款没有执法权,但事实是房管局不仅有罚款的权力,也有关闭网签、取消备案资格的权力,发现问题更有责任向工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协查函,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取缔中介部门的经营资格,这是监管部门不负责任的说法。

综上,如果中介职能监管部门都能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高度重视案发前受害者的投诉并立案查处兴麟系的违法行为,兰州数百个受害家庭将幸免于难!兰州市房产中介监管部门部分公职人在中介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造成众多购房者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不查处难平民愤!

鉴于此,我们全市受害者一致诉求:

1、 请求检察院调取案发前受害者向房管局、工商局(包括12315投诉平台)等的投诉证据。

2、请求检察院到兰州市经侦大队调取涉嫌渎职人员的相关证据。

3、请求检察院依法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工商局、房管局中介监管部门中涉嫌充当正丰中介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罪。

(涉嫌渎职人员名单后附)

举报人代表签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范文三: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举报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为维护石家庄村村民集体利益,村民个人合法利益,通过村务公开、财务审计,为了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了解石家庄村原村干部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田成华(原汾阳市石家庄村村支书)高耀富(原汾阳市石家庄村村主任、现汾阳市三泉镇公务员)

事实与证据:

1、 原村干部有侵吞、挪用村集体专项资金的重大经济问题;

2、 村集体土地非法转租、转卖严重,资金去向不明;

3、 我村从1998年夏汾高速征地开始的一系列(307国道拓宽、汾柳

高速即汾阳高速西口占地、高速建设临时占地补偿)国家征地的手续、补偿资金去向不明(涉及征地村民至今未拿到补偿款);

4、 我村紫家垙108亩耕地(水浇地含一眼机井)被非法流转过程

中,非法转卖;

5、 山西省汾州裕源土特产公司非法占地,在耕地上建设高层建筑

物(办公楼、厂房),后附材料。

证据:全部提供复印件;

2012年4月份吕梁市开展“大接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我于4月24日将书面反映材料送交村接访办公室,向石家庄村委、栗家庄乡党委乡政府、汾阳市信访局、汾阳市国土局、汾阳市农经局、汾阳市纪检委信访办、吕梁市信访办、中新社山西分社等相关单位反

映,并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咨询此事。

特此恳求,检察机关本着为民做主,实事求是,伸张正义,依法办事,还我们一个公道!为维护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尽快查处,并且公示。

检举人:石家庄村民(联合签名举报)

2012-7-8

范文四:最高检察院材料显示:70%举报人曾遭受打击报复

2013年01月26日 07:03???来源:大河报???郑松波

群众实名举报使一批贪官落马

核心提示

昨日,一位女士打电话举报某县学校存在吃空饷现象,希望媒体能够关注。记者几经追问她的姓名,她就是不说:“记者同志你别问了,我就是这个学校的老师,给你反映的情况绝对属实。我们的老师告过,被他们整得很惨。希望您能谅解。”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制举报。一方面是官方的鼓励,另一方面是民众的顾虑,实名制举报的羁绊在哪里?

昨日两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让查办贪腐案件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很多代表委员认为,实名举报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保护举报者。

【表态】

实名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每件都查

今年1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首次利用电视直播形式,通报2012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称,去年前11个月,千余名党员因工程腐败被查处,在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来源于公检法和审计机关移送的占20.9%,来源于办案中发现的占7.1%。由此可见,信访举报已经成为纪检监察部门获取办案线索最为重要的途径。

但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通报会还通报了近3万名干部被诬告的情况。通报称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为29551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中纪委、监察部在通报会上表示,提倡群众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在1月23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记者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表示:反腐需要依靠群众,要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案件我们件件查。通过群众举报,这些年来,全省查处的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都得到提高,起诉率、判决率都在明显上升。

省人大代表,河南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书青认为,鼓励实名制举报贪腐案件是有一定道理的。在众多举报贪腐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相当比例的诬告和陷害。告恶状的一张8毛钱的邮票一贴,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就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举报属于子虚乌有,不仅浪费了办案力量,而且对被诬告者在感情上、名誉上客观上也会造成一定伤害。而举报者因为是匿名举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实名制可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因为是实名制,在诬告和陷害之前,举报人恐怕就得掂量掂量事情的后果。吴书青表示:实名制不仅要鼓励,而且要形成制度。

【现实】

担心被报复,六成多市民不愿实名举报

尽管官方一再表示鼓励实名举报,可愿意实名举报的却不占多数。昨日,记者走上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问题就是“如果你是举报者,你愿意实名举报贪腐官员吗?”其中有13人表示不会考虑实名举报,占受访人数的65%。另有5人表示,要看举报的对象是谁,只有两人表示愿意实名举报。

市民庞德强就是不愿实名者之一。“举报人对于贪腐官员来说,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他说:“绝大多数情况是下属举报上司,民众举报官员,两者地位本不相称,如果又处于一个单位或者平时就有冲突,那实名举报几乎会招来灭顶之灾。现在有多少上访者遭受到各种不公待遇,谁还敢实名举报呢?”

市民李晓阳对记者说:“实名举报后,贪腐官员得到查处还好,万一因为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肯定会对举报者打击报复。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不实名的好。”

还有市民担心如果实名举报,被举报人可能会通过某种渠道获取举报人信息,从而打击报复。

本报记者采访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时,就提出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他表示:如果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查属实,要根据法律严肃惩处。实际上,我们已经查处一些这方面的案件。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举报工作能顺利开展下去。

但是,这仍不能打消一些市民的担忧:“如果已经打击报复过了,举报人已经受到了伤害,此时再严肃惩处,对于受害者岂不是晚了。”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也印证了市民的担心不无道理。

【建议】

为举报人壮胆,需要通过立法实现

“实名制举报就像是蹦极。” 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新乡市亚化建筑公司总经理陈令军委员说:“我只有确定绑在我脚上的绳子是绝对安全的,我才有勇气跳,如果脚上绑的是根头发丝,试问谁敢呢?”他认为,只有加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才能让民众敢于实名举报。

据了解,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缺乏威慑力,现实中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外,部分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从理念上没能把保护举报人与打击犯罪置于平等地位。甚至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

省政协委员、河南侨联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盈建议,与许多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因此急需要制定类似《举报人保护法》的专门法律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范文五:检察院汇报材料]@]@]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盐检字〔2011〕33号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和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建设“实力、魅力、活力”三力并进幸福新盐津这条主线,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6件133人,同比分别下降22.45 %和16.88%,经过审查决定

批准逮捕61件111人,同比分别下降28.24 %和21.83%;受理起诉案件98件137人,同比分别下降0.48 %和17.96%。经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8件127人,同比分别下降18.18 %和17.24%,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人,改变定性1件7人,不起诉1件1人,移送市院审查5件5人。在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决定不批捕16人。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落实,加强不批捕、不起诉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对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把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与去年持平。其中,立案侦查乡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件,追缴赃款30.32万元。在所办案件中,贪污案件3件3人,贿赂案件5件5人。所办案件受到了县委、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通过执法办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查获中和镇大浩村原支部书记杨某某贪污安居工程资金一案中,将追缴的赃款19950元全部发还给涉案的6户村民,有力地维护了村民的切身利益,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文明办案,规范侦查办案活动,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的文件精神,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今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2人,其中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8份,均得到了采纳和落实,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展预防咨询10件,立项预防4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9次,进行检察约谈1次,先后在教育系统、国税系统、卫生系统等单位开展预警警示教育9次,受教育人数865人,开展预防调研16次,形成调研报告16份,其中《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调查报告》引起县委、人大、政协、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

三、强化诉讼活动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立案监督8件,向公安机关发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公安机关主动立案4件,建议自侦部门立案2件,已审判3件3人;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件。二是加强侦查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今年共提前介入案件12件22人,向公安机发出《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20份,纠正漏捕8人(已判3人),追诉漏罪3起,追诉漏犯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不批捕理由说明12份。确保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件,已改判1

件。四是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驻所检察月均在十六个工作日以上,节假日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察,确保人员、时间、工作三到位。驻所检察室干警会同公安看守所深入开展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不定期对看守所进行安全大检查9次,针对可能发生不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提出整改建议11条,对在押人员进行集体教育8次,受教育人数700余人次,个别谈话60余人次,通过教育,促使在押人员的思想转化,确保看守所安全。五是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等原则,受理民事行政案件38件,其中抗诉类24件,建议提请抗诉4 件,提请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抗诉案件中,获上级院支持抗诉5件,法院已再审改判2件。对同级法院诉讼活动违法情形实施监督4件;办理非抗诉类案件14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0件,督促起诉案件2件,执行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6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裁判正确的9件申诉,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四、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县直部门探索建立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民行工作联系点所调解的案件,无一起当事人反悔或涉检上访事件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工作成效相继被《昭通日报》、《检察日报》报道,我院在今年7月28日豆沙召开的全市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此项工作得到了省院领导和市委政法委周书记的充分肯定。与此同时,推行派出联络检察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潜在不稳定因素,更好地促进了专门工作与群众

工作相结合。依法惩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5件5人,依法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2件。重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张某某提供救助救济金4000元。依法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开展定期巡访、联合接访等活动,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7件次,其中:来信19件,来访28件。转公安机关处理2件,转本院各部门处理20件,转法院处理2件,转其它机关处理6件,直接答复17件。信访案件均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无误地进行分流、归口办理。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制约,提高自身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今年在县委的领导的关心下,今年争取解决了干部的待遇问题,补充了班子成员,增齐了副检察长,今年提拔干部15名,其中正科7名,副科8名,中层干部得到充实,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结构更趋合理。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端正执法思想。以杨善洲、黄德府等先进人物作为正面教育素材,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地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干警,使干警明确应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将检察职业道德作用为立身之基和处世之本。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组织干警到革命圣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增强了干警的爱国主义信念。邀请艾田社区支部书记黄德府同志到我院上传统教育党课,增强干警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检意识,促进干警牢固树立检察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法

行为;以发生在检察干警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每名干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构筑廉洁从检、公正执法的防线。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今年选派2名干警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3名干警到省检察官学院培训,3名干警到昆明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司法考试脱产培训,其中2名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3名干警到市院进行跟班学习,先后有112人次接受远程网络培训,鼓励和支持3名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全院干警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不断得到提升。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重要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环节,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办案中实行“一案三卡”制度,即填写回访监督卡、办案告知卡和廉洁自律卡,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做到及时提醒、警示。

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修订完善《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实行干警缴纳廉政风险金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内容,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在从严治检的同时,充分体现从优待检,每年组织全院干警进行身体体检,组织在职干警到先进检察院考察学习,春节看望慰问退休老干部,“七〃一”建党节组织干警红歌演唱会,开展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六、强化政务建设,提升检务保障能力

加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推动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水平。按照“推进建设、突出应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大了信息化建设投入,为各项检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今年新购臵10台计算机,解决了部分干警由于电脑配臵低而影响办案问题。新安装网络打印机,减少维护成本、故障,实现了全院网络打印。7月底进行新旧网络切换工作,解决了以往

开视频会议而不能网上办公办案的难题。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正常运行,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持。

加强检察调研和检察宣传。完善了盐津县检察院对外宣传奖惩办法,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写作热情,对外宣传稿件,被国家级刊物采用2篇,省、市级刊物采用60篇,被县级媒体采用25篇。撰写各类信息简报97篇,撰写调研报告19篇。为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办案安全和司法警察工作。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规范建设,始终坚持“服务检察办案,确保办案安全”的法警工作方针,切实把“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视为法警工作生命线。工作中积极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看管安全防范预案,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交接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对每个环节明确责任人,做到人员、责任、任务三落实,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按照《云南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设臵和使用管理细则》要求,对办案工作区进行逐条逐项自查整改,5月中旬通过了省院检查组的验收。

坚持勤俭节约,全面打造“节约型”机关,加强办公用材管理,提倡网络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的印发,注重对纸张的循环利用;加强用餐及公务接待管理,来客用餐严格控制接待标准、陪同人数,严禁超标接待和铺张浪费;严格用车管理制度,实行单车燃油、维修核算制度。规范干警休假制度,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

七、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诚恳征

询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今年3月,组织12名干警参加人大代表团分组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截止目前向县人大、政协报送资料110余件次。二是邀请县政协委员视察我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向政协委员汇报了2010年以来我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各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三是积极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充分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享有知情权、工作渠道畅通,能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同时,定期召开联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八、服务中心工作,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党员进农家、干部下基层”活动

院领导带领党员、干部深入综治维稳、扶贫挂钩、新农村建设点乡镇,与村干部一道深入田间地头走村串户,走访群众104人次,结对“亲戚”62户,共谋致富良策,帮助扶贫、社会治安治理、新农村建设乡镇,协调解决维稳、经济发展资金45万元,办实事5件,900人受益。使干警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办事实事的意识得到了提升。

九、存在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三是基础建设的力度还需加大,检察官断档、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短缺。四是侦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还有待加强。五是检察宣传力度不够。

十、2012年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以“十三检”会议确定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指导实

践、推动工作。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和周永康等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服务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为建设“实力、魅力、活力”幸福新盐津发挥积极作用。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一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进盐津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要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三要进一步加大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环境。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五要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的质量。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本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要严把实事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程序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和起诉条件,继续坚持自侦案件报捕制度。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

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工程承包、土地管理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坚决惩治。

二要努力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的水平。强化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工作和举报工作,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拓宽发现和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渠道。健全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禁有案不报、压案不查,加强、规范初查工作,完善查办职务犯罪要案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大线索排查力度,认真落实查办职务犯罪内外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继续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实现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加强部门联动,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要结合办案,深入分析防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要不断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把影响稳定的因素

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处臵预案,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臵群体性事件。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依法解决问题,切实防止矛盾激化。要进一步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维护被害人利益。

(四)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民行工作联系点的作用,认真落实检调对接措施,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工作。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推进思想政治、领导班子、素质能力、队伍管理机制、纪律作风、检察文化等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忠实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知识素养和能力水平,积极投身“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者保障者,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作为检察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丰富检察干警的精神家园,真正把检察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建立健全“想干事、干成事”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六)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服务于民。结合“党员进农家、干部下基层”活动的开展,深入开展帮扶济困活动,以实际行动为民谋福利。积极为挂钩扶贫村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让群众享受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变化与成果。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检察工作 二O一一年 工作总结

报:市检察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政法委

送: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纪委、县政府信息督办股、县委信息办、本

院领导

发:本院各科、室、局、队(自查网页)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1年12月3日印发

范文六:山西一国企职工3次向检察院举报自己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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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企职工郜新太举报自己挪捐公款10万元。 李鹏飞 摄

中新网太原4月10日电?题:山西一国企职工三次向检察院举报自己挪用公款

作者 李鹏飞

“我先当回贼,再喊捉贼”,说这话的是郜新太,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旗下山西省太原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盛园林”)职工,从2012年起,郜新太三次通过不同方式向当地检察院检举自己挪用公款,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已介入。

挪捐10万元公款

2012年4月25日,郜新太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10万元,当时捐钱时就明确告诉基金会,要开发票,但“我不是金主”,该基金会商量后决定,在为其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一栏上注明为:郜新太(代办)。

郜新太介绍说,金主是建安公司,10万元是建盛园林受建安公司委托拍卖出租其房屋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2010年10月19日建盛园林向建安公司的《请示报告》显示,“受公司领导的委托对20层底楼1、2层的商业用房对外进行招租”,“成立招租委员会,由康有志、郜新太、单剑杰等人组成”。

据郜新太介绍,其时招租事宜情况复杂,压力阻力四面八方,所以承办拍卖出租公司房屋一事主要还是他一人。

鉴于此,郜新太决定“不议标”而是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同年11月17日,王劲辉以每年200万元租金拍得,租期始于2011年3月1日。

拍卖成功当日,郜新太跑去找建安公司总会计师陈东淼,“财神爷,把账号给我,耽误了要出事”,但陈东淼并无反应。

陈东淼接受采访时称,建盛园林是与买受人王劲辉签订此次租房合同的甲方,租房收入应先归入建盛园林的公司账户,而后由建盛园林与建安公司结算,应是公对公的帐务往来,不针对个人,所以当时未向其提供公司账户。

于是,在建盛园林总经理康有志的同意下,郜新太以个人名义开办了银行卡,让王劲辉将200万元租金汇入郜新太个人名下。

随后在预付2012年租金时,“手紧”的王劲辉支付了一半租金。郜新太告诉王劲辉,余款“别打了”。“那能行?啥理由?”王劲辉问。郜新太答,高价电和经常无故停电就是理由。

在郜新太个人账户的300万公款没过多久,270万陆续汇还公司账户,其中有10万即是郜新太擅自做主捐赠,无论其供职的建盛园林还是其上级建安公司均未对其有书面授权。

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贤认为,其已构成公款私存,违反《会计准则》。刘宗贤表示,虽然郜新太在公司未担任任何职务,但其个人有能力、有条件、有职务便利支配这笔个人无权支配的款项,已经属于职务侵占。

郜新太另在一家银行准备了10万元,随时准备连本带息归还公司。即使如此,刘宗贤认为,违法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违法事实,超过3个月,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贼喊捉贼三次举报

对于公款私存的国有资产长期在账外的情况,陈东淼解释说,曾在拍卖成功次年向建盛园林发去《审议建议书》、《催款通知书》,同时也向竟租方王劲辉代表的山西世旭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函催款。

建盛园林总经理康有志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挂断了电话。

目前公安机关派驻于该公司内部的公安分处已然进入初查阶段,该处负责人唐俊辉表示,2013年12月接到建盛园林报案,但是针对竟租方是否涉嫌合同欺诈等经济犯罪的报案,根据初查情况再确定,如果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就撤出,如果涉嫌经济犯罪,就立案,启动相关程序,“并不针对任何个人,更没有涉及到挪用公款。”

而小店区检察院介入的具体时间,建安公司纪委书记史力已经记不确切了,只称大约是在2012年4、5月,检查机关来公司做过调查,作为公司而言,检察机关介入,公司就只有等待结果了。

检察机关的介入与郜新太不懈地举报自己不无关系。从2012年开始,郜新太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举报自己挪用公款。

第一次自己写匿名举报信,第二次请朋友帮忙匿名写举报信,全都无果,第三次自己实名举报自己,是在2012年8月15日。

据郜新太介绍,小店检察院副检察长贾剑芳曾与其有过交谈,但不了了之。

根据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郜新太仍未收到不立案通知书,贾剑芳对记者的采访请求也未予回应。

举报自己另有目的

郜新太不惜自残,其委托的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符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道明缘由。

1977年,文革结束后,有人捏造事实,致使初到中铁三局工作的郜新太被众人批斗两个小时,其后两年中,郜新太被停工,期间遭保卫股捆绑殴打,并不准郜新太调离,同时不准其参加高考。

秦符森认为,这侵犯了郜新太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导致郜新太30多年来一直为一个目标活着:只要能被国家机关洗白正名,即使换来铁窗生涯也无所谓。

“希望他们来查我,包括租房合同本身并无纠纷,有纠纷都是我挑起的”,郜新太希望通过自残解决其历史问题,“我与这个公司有仇,但我真的不知该找谁。”(完)

范文七:检察院举报宣传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实施意见,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XX年6月23日至6月27日期间开展第十次“举报宣传周”活动。

本次“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依靠群众,惩防并举”。同时,把检察机关从今年5月至明年11月底期间,在全国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也作为这次“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

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使群众知道“举报什么”、“怎样举报”。

为使这次“举报宣传周”活动收到实效,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6月23日(星期一) 在丁字口附近设立举报宣传点,接待群众举报、咨询

6月24日(星期二) 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地点在海尔大道检察院办公楼

6月25日(星期三) 以举报工作宣传车巡回宣传形式,在本辖区内主要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集市、城市社区进行举报宣传

6月26日(星期四) 进行网络宣传活动,接受咨询等

6月27日(星期五) 举报工作宣传车在本辖区内主要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集市、城市社区进行巡回宣传

范文八: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

1、立案决定书

X X人民检察院

立 案 决 定 书

X检X立〔 〕号 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国人要写明国籍)、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现住址。

②案由和案件来源。“ΧΧ年ΧΧ月ΧΧ日ΧΧ单位(或个人),向我院检举(或控告)犯罪嫌疑人李贪污一案,经审查,发现其犯罪事实如下:

③事实:这是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要求写得十全十美,只要写明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构成犯罪的一些必备事实写清就可,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危害后果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犯数罪的,主犯在关,次罪在后。分别记叙犯罪事实,使人一目了然。

④理由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ΧΧ目无国法,利用担任公司财务处长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ΧΧ条第ΧΧ款规定,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进一步查清全案,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ΧΧ立案侦查。”

检察长签名或印章

年 月 日

院 印

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Χ Χ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检 准受〔 〕 号

ΧΧ人民检察院:

你院Χ年Χ月Χ日Χ号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收悉,经审查决定,批准你院对犯罪嫌疑人ΧΧΧ涉嫌ΧΧ一案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3、批准逮捕决定书

Χ Χ Χ 检 察 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Χ检刑批捕〔 〕号

ΧΧΧ市公安局:

你局于Χ年Χ月Χ日以Χ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ΧΧΧ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Χ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院印)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Χ Χ Χ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Χ检刑不捕〔 〕号 ΧΧΧ公安局:

你局于Χ年Χ月Χ日以Χ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ΧΧΧ,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ΧΧΧ的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检察院

年月日

附项;1、案卷材料份

2、补充侦查提纲(需要补充侦查时才有此项内容)

5、搜捕决定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书

Χ检刑捕〔 〕号

现已查明ΧΧ因涉嫌ΧΧ罪,本院决定逮捕,请予执行。

此致

ΧΧΧ公安局

附项表格

年月日(院印)

6、起诉书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 刑诉〔 〕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本案由ΧΧΧ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ΧΧ涉嫌ΧΧ罪,于Χ年Χ月Χ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Χ年Χ月Χ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Χ年Χ月Χ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检察员 ΧΧΧ

年 月 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

2、预审卷册页

3、物证清单1份

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Χ 检 刑诉〔 〕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本案由ΧΧΧ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ΧΧ涉嫌ΧΧ罪,于Χ年Χ月Χ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Χ年Χ月Χ日已民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Χ年Χ月Χ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ΧΧ,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纠集被告人张及王(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Χ年月日??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从被告人李ΧΧ、张家中起获的作案工具,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ΧΧ纠集被告人张ΧΧ等多次盗窃农田机井及建筑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影响了农田灌溉及建筑工地施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ΧΧ还盗窃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Χ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Χ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Χ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ΧΧ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处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 ΧΧΧ

年 月 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张现羁押于看守所;

2、预审卷册页

3、物证清单1份

4、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7、不起诉决定书

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Χ检 刑诉〔 〕号

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由及案件来源。

事实部分。

证据部分。

告知有关当事人权利。

检察员 ΧΧΧ

年 月 日

ΧΧ市ΧΧ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 〕 75号

被不起诉人王ΧΧ,男,21岁,辽宁省人,系劳教人员。198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不起诉人王ΧΧ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强奸幼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ΧΧ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ΧΧ与少女张ΧΧ(时年15岁)相识,之后二人经常往来,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该少女怀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ΧΧ与少女张ΧΧ乱搞两性关系,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ΧΧ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ΧΧ人民检察院

月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经不诉字〔 2002 〕23号

被不起诉人张云,男,68岁(193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宁江物资贸易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曹阳八村106号12室。因涉嫌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罪,于200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2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现在上海养病。

被不起诉人张云涉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一案,由北京市

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994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田梅(另案处理)通过北京通州经龙贸易商行的高宏(另案处理),用180万元非法从西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尼准(在逃)手中购得2.1万吨棕榈油和1.25吨食糖的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各一套,随后通过北京中通科技开发公司的王飞、杜农(另案处理)以5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进口许可证卖给广西斯壮贸易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张云于2000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云伙同他人买卖的棕榈油和食糖的进口许可证,不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张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云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字〔2001〕第1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岁(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礼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礼系在校学生,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罪行较轻,本着惩

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朱礼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检察员:孔永才

书记员:杨新娥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一刑不诉字〔2001〕第1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33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队。200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遂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

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另

案处理)等人窜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

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

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

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

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

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

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

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

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

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

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

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藏匿,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

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

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广东省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以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

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清楚地说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

的犯罪事实是确凿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人目无国法,在光

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哪些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为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必须严

肃处理,严惩不怠。具体理由如下:

事实是否清楚,具体理由;

犯罪性质认定,具体理由;

情节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

后果比较严重,十分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具体理由;

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法制宣传内容

结论部分。概括犯罪事实,说明犯罪手段,情节,后果情

况,造成的影响等,触犯了刑法的条款,构成何种犯罪,如何

处罚。

检察员

年月日

8、二审刑事抗诉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Χ检刑抗〔 〕号

ΧΧ人民法院以(2002)Χ刑初字第ΧΧ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ΧΧ故意

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

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认定事实有误

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严重成法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向

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年月日(院印)

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9、再审刑事抗诉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Χ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写清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刑满释放或者假释

的具体日期等。如有共同犯罪,按照主犯、从犯,重罪、轻罪的先后顺序来写。

ΧΧ人民法院以(2002)Χ刑初字第ΧΧ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ΧΧ故意

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这里是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

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本院依法审查,(如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

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先写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的事

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人民法院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

应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后果、作案后表

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

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理由如下:

具体论述;

综上所述,ΧΧΧ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ΧΧ犯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对ΧΧΧ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

法改判。

此致

ΧΧΧ人民法院

年月日(院印)

附项:1被告现押于某地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10、民事抗诉书

ΧΧΧ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Χ检民抗〔 〕号 张ΧΧ因与赵ΧΧΧ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ΧΧΧ人民法院(2002)Χ民终字第ΧΧ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审查了该案的卷宗,调查走访了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最后由谁起诉。

案件的诉讼过程,一审判决、裁定作出时间,文号,理由,结果及诉讼费用承担;二审判决;再审判决。

本院认为,写明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另起一段写明理由。

(一)

(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对本案的决定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年月日 院印)

附:1、卷宗几份

2、材料几份

本核

对无 ( 异

范文九: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

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

近两年来,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业务、强队伍、促建设,大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大胆改革,积极进取,提出了三步走战略,确立了“ 争先创优”目标,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XX年跨入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单位行列,并于2011年再次荣获全市“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以“大部制”为平台,以“检务中心”为抓手,大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

1、设立“侦查指挥中心”。为了提升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能力,该院将反贪、渎检、技术、法警、预防力量进行整合,组建了“侦查指挥中心”,形成“大反贪”自侦格局。“中心”的成立,提高了侦查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和集中攻坚能力。2011年,我院成功查办了一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窝窜案,受到市院党组的充分肯定,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侦查指挥中心”的合理调度、统一指挥。该中心的成立也解决了以前侦查力量不足所带来的困难和制约,有效地提高了自侦案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试行“量刑建议制度”。我院经与区法院沟通协商,在全市率先试行了“量刑建议制度”,即由主办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发出书面量刑建议,简易程序的由公诉人提出口头量刑建议。该制度的实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3、推行“双向承诺制”。为了有效破解涉检上访难题,2011年3月,该院在全市首推“双向承诺制”,即检察机关向来访人员承诺办案质量和办案期限,来访人员向检察机关承诺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在办案期间不越级上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2011年4月,该院适用“双向承诺制”成功处理了辛某某申诉案,有效地维护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和上访秩序。

4、成立“小专家组”。该院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干警中选拔7人组成“小专家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进行会前研究,提出意见,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该小组全年共参与讨论案件34件,不仅提高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而且带动了年轻干警钻业务、赛调研的学习氛围。

5、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该院先后两次召集辖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座谈,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案件移送、提前介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协作达成一致。检察长余声汉撰写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走向规范》获得第一届全市理论研究年会论文一等奖。

6、建立民行诉讼监督协作机制。为了开拓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院会同区法院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不但加强了法检两院的联系、沟通、协调,而且为更好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7、推行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该院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创新了监督制度,推出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把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从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到变更执行等工作程序纳入一体,

明确公、检、法、司各机关的职责,从而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二、以两级班子建设为“龙头”,整体提升检察队伍素质

为建设一支团结奋进、廉洁民主、勇创一流的领导班子,提高工作执行力,该院在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同时,坚持把“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整个队伍建设的龙头,紧抓不松,制定了《加强院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和《加强院中层领导建设与管理十条规定及记分办法》。开展了遵守“四铁纪律”、发扬“五种精神”的活动,从学习到工作,从做人到做事,两级班子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要求检察人员做到的,自身先做到;凡是要求检察人员不做的,自己绝不能去做。2011年在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技能操作竞赛中获得团体第一名,在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获得第三名。进一步完善了干警考核机制,制定了《检察人员岗位目标绩效考评》、《检察人员执行力考评方案》等考核办法。2011年底,检务督察中心根据执行力考评方案对全院干警、各科室进行了考评排名,对全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产生了强烈的触动。全院工作实行“党组决策,分管领导督办,职能部门实施,干警具体落实”的运行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人人有责。对部署的工作,各级要做到脑勤,口勤,手勤,腿勤,一级抓一级,使各项检察工作能够迅速得到贯彻落实。

三、以文化育检为动力,着力塑造核心价值观

该院着眼于长远发展,将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边改革边探索,边探讨边实践,边实践边完善,着力塑造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观和人生价值观。

1、精确构筑精神文化。该院立足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结合“书画圣地、生态商都”的区域定位,确立了“知阳而守阴、知刚而守柔”

的青检之魂、“构建和谐,追求卓越”的青检精神和“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青检院训,大大增强了干警的集体认同感和荣誉感。

2、深入开展环境文化建设。该院通过多方筹资,陆续建立起图书资料(material)室、电子阅览室、健身房、文化墙、宣传长廊等学习、锻炼、宣传教育活动的配套设施,开设了“每周一课”讲坛,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3、大力弘扬时代精神。该院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提出一些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文化理念,如“四个文化”(卓越文化、细节文化、和谐文化、学习文化)、“二心二力”(进取心、责任心、凝聚力、创新力)等。

四、以关注民生为己任,全面构建和谐检民关系

我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始终不忘关注民生,专门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扶贫帮困”活动小组,与洪都街办和京山街办困难群众结对帮困,现已形成制度化,即在原班子成员帮扶七名困难群众的基础上,又以科室局为单位,与辖区内的三十三名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并将帮扶的情况作为干警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筹措三万多元资金为洪翔社区改善工作条件。XX年,该院主动资助一名因贫困无法入学的大学生完成学业;2011、2011年该院干警为社区下岗人员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无偿担保。2011年在抗冰救灾和抗震救灾活动中,全院干警积极捐款捐物,累计达4万余元。

五、以强化保障为基础,坚实迈出科技强检新步伐

两年来,我院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仍投入资金50多万元,对办公、办案区进行了必要的扩建、改建和修缮,建立了信息中心,新增了干警休息室、律师接见室、大型综合会议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完善了办公楼内部设施,改善

了办公环境。特别是完善了办案区域的功能,增添了指挥中心监控室、警务室、讯问室、询问室和医务室,保证了每间办案场所都能全程录音录像。还投入资金改善了办案交通工具,基本满足了办公、办案的车辆需要。两年来直接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6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了局域网,在全市基层院中率先建起自己的网站。目前人手一台电脑,办公办案全部实现网上流转,建立了自动化举报受理系统、审讯监控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办案安全系统、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楼宇安全监控系统、机要文件传输系统、led电子滚动显示屏、电子阅览室和智能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向科技型基层检察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范文十:县检察院先进事迹材料

今年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以学习和贯彻“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动力,以“规范检察活动,发展检察事业,服务第一要务”为主线;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以各项争创活动为载体。在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保障困难的条件下,坚持公正执法,强化监督,热情服务,狠抓队伍、作风和机制建设,各项工作继续保持在全州前列,~年被评为全州和全拾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州委、州政府授予“文明建设标兵单位”,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文明先进单位”、“综治先进集体”,全院共22人次获盛州、县表彰。~年2月,荣膺“全国先进检察院”。

一、强化机制创新,努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今年以来,该院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抓机制增活力,抓教育强素质,力求实现检察资源配置合理化、检察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队伍管理制度化。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班子和队伍建设,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队伍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一是坚持狠抓队伍的素质建设。继续执行每周五下午的集中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xxxx”重要思想、“xx大”精神和相关的业务知识,要求干警结合自身岗位特点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自学,并将学习情况列入年终对干警个人的考核。同时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对取得法律本科文凭和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分别奖励1000元和XX元。为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兴趣,该院聘请了党校老师上党课,开辟了学习活动心得专栏,组织中层业务骨干就本科室业务知识为全院干警进行轮流授课,开展典型案例讨论,针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干警集体出庭观摩,还举办了融教育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以科室为参赛单位的党的知识抢答赛、电脑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措施,在全院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使全院干警的学习制度化、自觉化、氛围化。全院干警的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全年共有3名干警通过遴选被选调到州院工作,2名干警通过县里组织的副科级干部公开招考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上,8名干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1名干警取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资格证书.

二是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警队伍。党员是该院干部队伍的主体,自年初以来,xx县院坚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活动中,该院积极组织全院党员、干警采取集中封闭式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五十问》、《xx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xx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讲话》,以及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等领导同志有关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讲话。通过学习,党员普遍反映收获很大,一是系统学习了xx、xx同志关于党员先进性的论述,进一步强化了全院党员的先进性意思,提高了在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自觉性。二是通过正面典型引路,反面典型警示,做到了学有目标,赶有标杆,戒有教材。三是通过讨论,院支部提出了具有检察工作特点,符合工作实际的党员先进性具体标准,即《xx县人民检察院支部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五条规定》,使全体党员对如何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员的先进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该院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为加强党员管理全面推行了党员“三卡”管理。组织党员公开承诺,树立“抓规范、争一流”意识,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目前,党员不仅成为该院各个岗位上的骨干力量,更是全院干警带头规范执法的楷模。哪里工作重,哪里就有党员;哪里任务难,哪里就有党员,自觉加班加点已成为党员干警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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