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_2017公安部139号令什么时候实行

来源:一站到底 发布时间:2019-07-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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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旧部令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又会对广驾驶员朋友带来哪些影响呢?下面由聘才小编来为你详细解读新部令的九大亮点。
2017公安部139号令什么时候实行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部令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统一车管所软件服务平台,开通网上办理通道。
新增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解读:
新部令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
亮点二、新增全日制职业教育,降低a1a2准入年龄。
新增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目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解读:
新部令把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20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20周岁。
亮点三、允许单眼视力障碍群众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
修改了第十二条第二项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
新部令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单眼视力障碍的视力条件略高于正常人,并提出了水平视野的要求 ,放开限制,满足生活出行需求,不允许申请大车驾驶证。任意一只手的手掌缺失,只要另一只手拇指和另外两指健全,可申请c5驾驶证,安装的辅助装置根据具体的残疾情况来确定。
亮点四、放开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
修改了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解读:
新部令通过删除原部令中的限制情形,允许在居住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不是在任意地方,而是应该在居住地,应当有居住证。
亮点五、境外驾驶证换领不能再“速成”。
新增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解读:
新部令修订做出限制性规定,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境外“速成”驾照的问题,要求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的时间要在三个月的时间段之内,,取得驾驶证时间之前和之后的停留时间都可以计算在三个月之内,三个月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亮点六、增加了驾驶证自学直考。
新增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水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解读:
新部令引入自学直考的概念,对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的条件、训练的路线和时间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亮点七、补领、审验业务更加简便。
修改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修改第七十条第五款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解读:
原规定驾驶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办理补换领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业务,新部令规定允许异地办理补换证业务,简化了转入换证体检要求,体检证明改为自主申报,进一步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亮点八、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
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解读:
新部令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亮点九、实习驾驶员不可任性。
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
新部令实施后,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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