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来源:办公文秘 发布时间:2020-05-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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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制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以供大家参考!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zd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 ;

  办公地址: ;

  邮 编: ;

  教学场所: 。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 。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 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学校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 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 笔试真题 面试攻略 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 个人出资 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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