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三篇

来源:办公文秘 发布时间:2020-06-20 点击:

【www.wnzmb.com--办公文秘】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以下是我能学习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以供大家参考!

  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1

  【摘要】公司治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侧重于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设置,其特点是对由股东会、董事会等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而独立董事是公司内部的重要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来说影响巨大。

  【关键词】独立董事;股权结构;股东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26-01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英文翻译为“independent director”,顾名思义意为独立的董事,从字面含义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有两个特征:首先是董事,其次是独立。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独立董事作了相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独立董事最突出的作用在于可以对公司日常运作尤其是对公司管理层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具体来说独立董事的意义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可以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提高董事会的成员素质。

  (二)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这是独立董事制度最直接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上述人员滥用职权或经营不善损害公司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最重要的作用和终极目标。在众多的股东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是表决权,股东利益的最终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该制度的引进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1 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制度细化上还有一定的缺陷。

  2 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限制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董事会更多地体现着大股东的意志。这就削弱了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

  3 法人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不协调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接近于大陆法系,既设监事会又设董事会,而独立董事制度一元制的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这就使得监事会职能与独立董事只能不可避免的产生交叉和重叠。

  4 独立董事功能定位不准

  在许多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常被视为顾问。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建立健全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应尽快出台与《公司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尤其是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等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基础;

  其次,在独立董事自律性层面上,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应制定有关规章,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最后,在公司层面上,公司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规范。

  2 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一股独大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此种现象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因此应当优化股权结构,努力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3 完善独立董事职能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在于对公司决策层进行监督,事实上独立董事的职能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督职能,而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决策职能。只有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决策权,才能使其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4 建立和完善董事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特征,也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基础,因此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十分重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对独立董事的产生、任期、报酬、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

  5 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与责任补偿制度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降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可能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例如,为独立董事进行投保。

  6 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

  协调二者职能重点在于明确各自权限,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督对象和任务,避免重叠。可以规定独立董事重点监督董事会和大股东,监事会重点监督整个公司的运行。

  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2

  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至少要占董事会成员的1/3。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经历了一个由外部吸收到内部消化的过程。随着国内一些公司陆续到海外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了解和吸收不断提高。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股权结构;治理结构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中国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同时也是外因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与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主要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而来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极为集中。在股改以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全国共有A股上市公司1124家,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占全部公司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高达96%。在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占如此之高的股权比例下,企业的“所有权”及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企业、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均属于国家也就是全体人民所有,但这是一个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抽象主体,其既不能去监督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防止代理人谋取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受侵占,也难以阻止代理人将经营的风险与责任强加于自己,这就造成了“所有者缺位”。于是,内部人就利用这一漏洞获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作为大股东代表的他们可能完全从大股东的角度出发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去牺牲包括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财产权利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社会化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如何才能得到改善?问题的关键就是谁来代表所有者即国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者要想进行有效监督还必须满足相关条件,那就是其必须置身于各方利益之外,保持一个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人控制”的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上市公司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一样,很多关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及经理层)做出的,这样的决策机制就从根本上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超额的在职消费、行为短期化、过分投资以及工资奖金增长过快等无疑极大地提高了代理成本。而一个国家作为最大股东又常常面临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这使得公司经营管理缺乏来自外部(所有者即广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加大了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成本,使国有资本流失现象在所避免。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大部分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约占2/3),公众持股只占小部分而且高度分散,即使在股改以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仍然是由企业大股东控制,因此在公司管理中容易造成董事会席位大多数为大股东占据、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形,这样,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就很容易发生。一旦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公司长久、持续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就会丧失。因此,在中国上市公司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和重要。

  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目的是寻求外部制衡力量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

  三、董事会作用不足

  首先,从董事会自身结构和成员素质来讲,诚然,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董事的水平和董事会的结构决定了董事会的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普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决策水平不高以及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的比例太高;中国董事会对董事的任命机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许多被任命的董事并不精通企业业务管理,这就很难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中国董事会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状况。

  其次,从股东大会等组织对董事会的监督上来讲,由于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因此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大,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往往是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或是由企业控制的大股东,在此股权结构下,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政府控制的法人股或企业控制的大股东的“关键人”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已经决定了股东大会会流于形式。同时,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搭便车”、股民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也在起作用,这所有的一切决定了大多数股东特别是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参会热情不高,参会意识不强。股东大会功能和股东内部监管力量的削弱,影响了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导致了董事会作用失灵,中小股东权益因此会受到侵害。

  四、监事会作用不足

  从监事会结构上看,中国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或民营企业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而来,一般由原企业中不担当管理企业重要职务的人来担任监事会成员。

  从人员结构看,监事会主席、监事大部分是上级领导任命的,少数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这些人在担任监事后没有从隶属、服从的观念转变为监督的观念,他们多数人认为是在“老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样就失去了监事独立性的人格基础,难以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职工代表中推选的职工监事,比较偏重强调其先进性、模范性,而轻视其参政议政能力,从而造成了其无作为性的基础。从监事会主席到成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大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具体运作情况更是知之甚少。

  从监事会运作效率上看,监事们列席董事会只能知道一些大概总体情况,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容易被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独占,现行的监事得不到必要的信息,从而无法形成对董事、经理层的有效监管,导致了监而不事的状态,这样的监一事会既无人格独立性,又缺乏监督的动力。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一下,上市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还往往由控制股东提名,一旦监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发生争议,就会由于控制股东的作用而失去制衡关系。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监督乏力,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五、满足在境外上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中国首次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并不是因为内部原因,而是顺应境外上市的强制性要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争取在中国香港地区和英美等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应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如青岛啤酒、广东科龙、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企业就是这样产生了独立董事。另外,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要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其中重要的环节。董事会中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就是为了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必然的趋势,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强制要求各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董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宽。

  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3

  独立董事,在我国曾一度被“炒”的沸沸扬扬。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为此多次颁发文件,如硬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配备规定名额的独立董事。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急于“追风”,各界相关人士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本文从

  独立董事,在我国曾一度被“炒”的沸沸扬扬。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为此多次颁发文件,如硬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配备规定名额的独立董事。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急于“追风”,各界相关人士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界定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利弊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独立董事的界定

  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认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完全分离,董事会将执行权交给经理人员以后,会产生监督经理人员是否按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的冲动与需求。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保证董事会的公正、独立是关键。于是,独立董事的概念就提出来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 .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标准(2003)认为,只有董事会肯定该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关系,包括直接的作为或是与公司有关系的组织的合伙人、股东或是高级官员,该董事才可被认为是独立的。

  英国《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认为:独立董事指“除董事劳务费和股份外,他们应独立于管理层,应与任何的业务或关系无关,而这种业务或关系会实质性地影响他们的独立判断 .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尽管上述几种定义在表达方式、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对独立董事中“独立性”特征的具体化,其共同点主要有:(1)是或曾是公司的雇员或高级雇员;(2)是或曾是公司雇员的亲属;(3)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4)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1.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7年开始出现于我国。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02年6月30日,沪深两地1178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1124家公司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以上公司聘任了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这些数据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正在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2.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特作用

  (1)缓解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里,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0%以上,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缺位,产权虚置,所有者代表有权无责,被授权经营者权力与义务严重失衡,导致无人对国有产权最终负责,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不能妥当地履行对国有股的授权经营权,甚至利用这些权利谋取私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里,道德风险引起的不当管理成了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建立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实际意义的。

  (2)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随之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上市公司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常常混为一体,尤其是国有资本,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形成,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地方政府通过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控是政府可以对上市公司政企不分,以行政方式代替经济手段的直接原因。在上市公司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纵董事会,一定程度缓解政府干预企业的负面影响。

  (3)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董事多是股东董事,股东董事受股东方的委派,有其固有的利益,要让独立地考虑公司利益,实是勉为其难。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控股股东控制,公司里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控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利益。“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上市公司行为短期化、与控股股东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纵股价、二级市场内幕交易盛行、违法乱纪,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也无可避免地遭到损害。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首先,独立董事的来源很难独立。独立董事的聘用大都是因为他们与上司公司的领导层有着或多或少的社会关系,这种独立董事也许不仅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反而会挤占中小股东的董事份额,甚至为了维护公司领导层的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其次,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从保持其独立性的角度看,往往使独立董事陷入一种两难境地。由上市公司支付高额报酬,独立董事可能对此报酬产生依赖,其独立性势必受到质疑。而如果上市公司不给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可能会怠于履行其职能。根据法理学常识,权利和责任应该相统一;不给独立董事报酬而让他担负责任,于法理上不通。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足也是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我国缺乏个人信誉的社会评价体系

  在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一旦某独立董事信誉低,他以后很难在这个领域继续从事工作,因而对独立董事形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我国属于低信誉度国家,又不存在个人信誉评估机构,无法对独立董事进行信誉评价,这样就大大弱化了对独立董事的约束,致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受到限制。

  (3)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相关法规支持,缺乏诉讼权力

  在英美国家,执行董事违法侵害公司利益或是中小股东利益时,独立董事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提出诉讼。而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所依据的《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如果其他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法院将不受理代表公司的诉讼。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不能单独直接代表公司起诉侵害公司或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执行董事,致使众多公司权力和责任严重错位现象合法存在。

  四、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且引入我国也存在各种制约因素,但它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也是应该给予肯定的。我们应当更关注的是,在我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情况下,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融入我国现有的或是不断完善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去。

  1.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员会成员最理想的应当是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首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以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为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现象的出现。

  2.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获取方式

  对于决定独立董事报酬的机关,有学者对《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了批判,并建议在证监会下成立独立董事报酬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向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收费,再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予以支付。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它的运作本身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取得很好的收益。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内容,《指导意见》规定由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支付固定报酬。

  然而,支付固定报酬的做法有其弊端:报酬太少不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报酬太多又可能使独立董事对此报酬产生依赖而丧失独立性。所以,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适宜采取固定报酬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做法。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关注公司的长期绩效,另一方面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可得利益。

  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与考评

  在相应的配套法律基础和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合理的管理与约束,独立董事在实际履行职责时可能会现新的问题,其中的焦点问题是独立董事队伍中可能出现的“劣币驱良币”现象。一些不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同大股东作对的独立董事可能更受到市场的欢迎,而坚持中小股东利益和公正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伤及大股东的利益,可能会面临被辞退的风险或在薪酬等方面受到歧视性的待遇。从近年来敢于对董事会或大股东发表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几乎在事后都选择了辞职,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因此除了在选聘机制和“协会”制度进行改革以外,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考评机制,促进独立董事能尽职尽责,是避免出现“劣币驱良币”现象,从而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

本文来源:https://www.wnzmb.com/fanwen/119558/

上一篇:防控疫情先进党支部事迹三篇
下一篇:疫情下银行业发展的“危”与“机”三篇
《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三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阅读

Copyright @ 2013 - 2018 我能学习网_免费的学习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能学习网_免费的学习网站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