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两非工作制度两非工作制度|[b超两非工作制度]两非工作制度

来源: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9-08-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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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两非管理制度

酉阳中山医院“两非”管理实施方案

按县委及酉阳县卫计委工作要求,为落实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行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两非”专项工作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医院管理“两非”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院长

成员: 外科主任

妇科主治医师

药房工作人员

二、严格岗位责任。

我科未开展产科业务,妇科门诊、超声科负有抵制“两非”直接责任。妇科门诊所接诊的孕妇,门诊检查时严格遵守国家法令,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中止妊娠。

三、硬件保证

按相关要求,在妇科、B超室悬挂“两非”警示牌。

四、实行举报奖励,鼓励对我院违规进行B超性别鉴定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医院给予200—500元奖励。

五、教育宣传工作,在日常接诊工作中,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危害、人口性别平衡的的重要性、医院“两非”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六、对“两非”行为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责任人的追究,按政府卫生部门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



范文二:“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两非两禁止” 工作制度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范文三:打击两非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科室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科室每季度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区卫生局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科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451-84877070)。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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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打击两非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县人口计生局每季度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区卫生局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局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452-7014602)。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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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汨罗市卫计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县计生局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县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计生局。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非医学引产的,按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3、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取得自治区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5、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无生育证妊娠妇女、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 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须由审批人员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B超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 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B超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五、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终止妊娠的妇女姓名、年龄、住址、终止妊娠方法以及施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列表登记。

二、对大月份(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妇女要登记其身份证号码。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的10日前要把本单位上月施行的终止妊娠的名单分早孕、中孕、晚孕三个阶段的情况分别统计上报县卫生局。

四、施行终止妊娠的单位要每月自查一次,对漏登漏统漏报的要及时补上。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活产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周内将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 分娩地点报村民委员会,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 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 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1、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2、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3、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4、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志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0年1月10日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别,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2、对怀凝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弃婴处理制度

1、医院内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

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

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汨罗市汨罗镇卫生院 2016年1月10日



范文六:县药监局打击“两非”工作制度“两非”制度

****县药监局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计生法律法规和县打击“两非”工作安排部署。

二、将计划生育药械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突出米非司酮等终止妊娠药品和B超等医疗器械,加强监督检查。

四、严厉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五、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查处“两非”涉药涉械案件。

六、完善资料,健全计生药械监管档案。

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告打击“两非”工作开展情况。

八、局整治“两非”工作机构及其各职能股室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整治实效。

九、严格整治“两非”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阜南县药监局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一、具有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要依法规范经营,加强药品购进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

三、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

四、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必须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严禁向非法渠道及个人销售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

五、药品批发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六、药品批发企业要成立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

七、加大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市场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监督管理,严防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八、依法严厉查处终止妊娠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终止妊娠等计生药品经营秩序,保障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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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两非两禁止” 工作制度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

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



范文八: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钦州卫生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777-6521036)。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县计生局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县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计生局。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非医学引产的,按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3、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取得自治区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5、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无生育证妊娠妇女、需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人工终止妊娠批准 证明》。

(二)已领取生育证的妊娠妇女,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须由审批人员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B超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 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B超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性遗传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五、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终止妊娠的妇女姓名、年龄、住址、终止妊娠方法以及施行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列表登记。

二、对大月份(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妇女要登记其身份证号码。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的10日前要把本单位上月施行的终止妊娠的名单分早孕、中孕、晚孕三个阶段的情况分别统计上报县卫生局。

四、施行终止妊娠的单位要每月自查一次,对漏登漏统漏报的要及时补上。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活产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一周内将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 分娩地点报村民委员会,并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 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 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1、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2、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3、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4、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志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科、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别,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2、对怀凝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弃婴处理制度

1、医院内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1月10日



范文九:“两非”工作制度和总结]@]@]

@平陆县中医医院打击“两非”工作总结

医院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采取五项措施,严防“两非”,为维护全县正常人口生育秩序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医院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B超室、妇产科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该项活动的安排部署和检查监督,确保活动有组织、有领导。

二是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在B超室和妇产科候诊处张贴宣传图片,设置警示牌,还通过张挂宣传标语、组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等形式,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抵制“两非”行为的自觉性,提高社会公众对禁止“两非”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建立院、科、人三级责任体系,医院一把手与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与各科主任和护士长、院计生办与B超室和妇产科医务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科主任、护士长的管理职能及医务人员在打击“两非”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是落实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医院B超室和妇产科均建立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种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技

术操作规程接诊孕产妇。B超室在为怀孕14周以上对象做超声检查前,均按要求认真查验县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保留有关证明资料备案;妇产科严格按规定接诊分娩对象,落实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施术申报审批制度,建有《分娩手术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本》,并不断健全手术登记、病历管理等多项制度。

五是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防药品流弊。医院药房严格按照《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做到“购进有专帐,存放有专柜,领用有专册登记”,科室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一律凭医生处方发放,杜绝医院职工和其他人员以任何理由借用该类药品,防止药品流弊现象发生。

7月20日,县卫计局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督查组到该院进行打击“两非”专项督导检查。对该院“两非”工作开展给予充分肯定。检查组认为,该院“两非”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特别是B超室机器电源统一管理,值得推广学习。

平陆县中医医院 2015年7月22日

平陆县中医医院整治“两非”行为工作制度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晋卫家庭函【201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医院每季度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院办公室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

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0359—3566829)。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平陆县中医医院 2015年7月22日

范文十:“两非”工作制度1]@]@]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玉 屏工 作 制 度 侗 族 自

B超检查、管理与登记制度

一、凡开展B超诊断专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B超诊断专业,B超设备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B超数量(台数)及型号、使用人员等。未经批准,在医疗卫生保健场所摆放B超机,均视为非法行医。

二、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非B超技术服务人员,不得B超业务。从事B超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生厅批准的单位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

三、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四、非B超孕检定点单位,不得开展B超孕检业务(急诊除外)。

四、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必须两名在场医生签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五、有B超的单位,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不得擅自利用B超技术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

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批准制度

一、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牌。

二、凡实施孕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相关证明:

1、对已婚妇女拟实行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凡医学上确有需要终止妊娠的,如死胎、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诊断,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方可施术。

3、对未成年人或非婚先孕14周以上需要引产的,施术机构应查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确认未成年人或非婚先孕,情况属实,方可施术。

三、符合上述情况的终止妊娠,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术。

四、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属计划内孕妇要求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应予以拒绝,并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五、实施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证明原件应随病历,并要按《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漏项。

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具体品种有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催产素注射液等各种投制剂。

二、终止妊娠药品只能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任命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事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零售药店和个人,同时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

三、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如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得购进使用终止妊娠药品,零售药店不得购进、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监督。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配制度。

一、凡获助产服务技术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姓名、性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

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4日前抄送辖区乡(镇)计生办,一份留档。

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记录。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三、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不如实核对、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数据准确。乡镇计生办对在辖区内住院分娩,但户籍不在辖区的孕产妇,当月如实上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反馈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

“两非”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一、宣传表扬综合治理出生人口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二、鼓励群众对打击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组织介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超范围行医(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使用B超、非法接生)、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溺(弃)婴儿、谎报婴儿死亡及故意谎报、瞒报、错报出生人口或性别的行为进行举报,实行有奖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县计生局:*******、县卫生局:*******)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查实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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